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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碳金融法律促导机制的构建现状与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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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低碳产业发展具有项目周期长、高风险高投入等特征,在其初期发展阶段尚难以通过常规的商业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有必要建立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以促进低碳产业结构优化。考虑到我国低碳产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现实,结合我国碳金融法律促导机制构建现状分析,应该从构建全方位与完整的碳金融法律体系、积极完善碳金融法律制、积极衔接各层次国际碳金融法律制度等角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低碳产业;低碳经济;碳金融

对于碳金融的涵义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标准,一般是指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具体来看,主要涉及:基于碳交易的投资增值活动,如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基于碳减排的融资活动,即直接融资和以绿色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碳交易中介活动,主要指各类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为碳减排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如低碳项目咨询服务、投资管理、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目前,低碳金融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金融创新,是支撑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金融形式。

一、我国碳金融法律促导机制的构建现状

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尤其是推进节能减排实践中,我国先后出台系列金融手段与政策。如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通过金融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发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2003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资进一步环境审计公告》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进而确定了具有不良环境行为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规制。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政策体系。”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及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另外,环保总局和保监会于2008年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努力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发展以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该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并要求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建设。2008年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联合颁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基金审核理事会为基金管理机构,明确基金资金筹集来源,基金有偿方式使用推进绿色产业并挂钩金融机构开展理财活动,具体的分别规定了赠款项目、有偿使用项目管理程序及方式等。

随后,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也涉及到碳金融手段的应用要求。诸如此类的立法与政策对我国应用碳金融促进环保、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发展等活动的开展予以了积极指导,为我国碳金融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碳金融在低碳经济发展初期具有重要的推进与保障功能,低碳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成熟的碳金融相关立法作为支撑。当前来看,由于低碳经济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碳金融立法也极不完善。我国还没有以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低碳经济发展为主要宗旨的低碳金融立法,前面所列举的有关涉及碳金融规范大多数表现为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范,立法层次不高,法律约束力不够。同时,这些立法活动及政策性文件主要目的是为环境和金融部门提供指导性规范,而缺乏可供实施的具体制度设计。考虑到法律在调整社会主体之间行为关系的基础性,为有效规范碳金融行业秩序,确保碳金融活动有效规范开展,完善的低碳金融法律制度显然不可或缺。

二、我国碳金融法律促导机制的完善策略

结合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现状及我国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障碍来看,未来我国碳金融法律促导机制的完善应该涉及以下内容:

首先,构建全方位、完整的碳金融法律体系。碳金融涉及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诸多金融活动。但是,对应传统金融业的分类,可将碳金融分为以下几类:碳金融实物交易,一般是指碳排放权的实物交易,它是其他类碳金融交易的基础;银行业碳金融交易,一般是指银行对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低碳技术和项目提供的贷款,如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证券业碳金融交易,一般是指对低碳项目在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以及以碳排放权实物交易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保险业碳金融交易,一般是金融机构基于对高风险低碳项目融资而提供的保险服务。因而,全方位、完整的碳金融法律体系应该涉及碳金融之碳交易市场法、碳金融之银行业法、碳金融之证券业及保险业法。在碳金融具体立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内容与实践,条件具备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尽快制定全面规范碳金融并协调相关立法的基本法律,如考虑制定专门性的《碳金融法》。

其次,积极完善碳金融法律制度。结合目前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现实需求以及既有法律政策的不足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碳金融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其一,创新碳金融工具,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制度。创新金融工具开发不够以及资金运用不平衡、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所导致的低碳产业发展资金不足已成为碳金融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应积极完善碳金融的融资法律规范以激活融资机制、开发多样化的低碳融资产品,拓宽低碳资金的来源。具体制度内容可以涉及:在我国碳交易体系逐渐完善的基础上,适时推出符合我国碳排放交易特点的碳排放交易配额的期货、期权、远期合约和与温度、降雨、风力等相关的天气衍生产品,通过明确交易规则、健全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国际国内公共资金和国际国内私人资金的多元合作以及民间资本的充分利用,例如可以联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私营部门的力量适时扩展当前单纯依靠本级财政设立的低碳专项资金范畴,在明确责权利的基础上,投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高新产业、环保、新能源等诸多低碳产业领域。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排除低碳生产模式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障碍;另一方面,能更好地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低碳技术进行商业投资,拓宽低碳技术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