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今年1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鹿某的父亲来到长宁区检察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对鹿某取保候审。鹿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该院逮捕。他的父亲认为,鹿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很好,家属现已代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于今年起正式实施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就是新增加的规定之一。

长宁区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听取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看守所监管人员、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意见。该院审查后认为,鹿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他态度诚恳,家属也积极帮助退赃、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不需要继续羁押,最终作出了对鹿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本市第一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为了实施新刑诉法,本市检察机关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改进执法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改革一系列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促进执法活动公开、透明举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律师接待、不决定等执法办案全过程。

是否不,检察庭里来听证

“本案现在进行不听证……”去年9月初,在徐汇区检察院徐汇检察庭,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的不听证正在进行。听证程序结束后,徐汇区检察院根据听证参与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议,并最终作出了相对不的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对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权利的司法救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司法职责,也进一步强化了审查批捕等程序规范。

2012年9月,为实施新刑诉法做准备,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法制办,静安、徐汇区检察院联合组成课题组,探索建立了“审查逮捕公开听审”机制。此外,市检察院还制定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长宁、闵行、奉贤等区检察院先后开展了对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案件等听证或听审试点工作。这其中,引入了司法审查三角形诉讼结构,即检察官居中,听取侦查、辩护双方诉讼意见的结构模式,变封闭审查为公开审查,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公开发表意见的平等权利。

为了适应司法办案公开性的要求、推进检察权司法化运作,徐汇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市首家检察庭,金山区检察院成立全市首家法律监督宣告室,类似这些集听证、宣告等功能于一体的专门办案场所正在本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对本院承办的不案件听证、逮捕决定等法律监督工作,都将在这些办案场所公开进行。这些办案场所一般都设有公众旁听席,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或普通公民参加旁听监督。

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认为,建设专门的办案场所是转变执法办案方式的物质基础,在其中实施一定的程序和仪式,有助于检察官树立公正司法意识、培养良好的司法习惯、规范司法行为。为此,今年全市检察机关也将加快司法听证宣告、讯问询问、心理疏导等专门办案场所建设,用“看得见”的执法办案过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讯问在“镜头下”进行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在虹口区检察院讯问室,两名检察官正提审一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一开始,四个摄像头和一套硬盘式录像机便自动启动。讯问室内的一举一动都被全自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清楚地记录了下来。

如果设备出现问题,检察官必须按规定告知嫌疑人并停止审讯,并要得到嫌疑人的签字确认。而使用计算机制作的笔录,还须由记录人核对计算机与录音录像的时间显示是否保持一致。最终,这些影像资料将被封存。一旦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检察官有威逼、体罚行为,影像资料将被当庭质证,还原审讯经过。

在上海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并不是一件新鲜事物。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本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探索在反贪侦大案件活动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200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开始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覆盖查办的每起职务犯罪案件,而近两年来,对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每一次讯问,都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此次修改的刑诉法,对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此举有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同时更好地固定证据。为此,市检察院专门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所有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都要毫无例外地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要毫无例外地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的每一次讯问都要毫无例外地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还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执行情况,纳入检察官个人执法档案,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此外,还将引入第三方纪检监察部门介入监督,提高检察官在“镜头下”依法、规范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律师阅卷“网上预约,立等可取”

日前,一名律师走进普陀区检察院律师接待室,出示了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从网上核实完信息后,随即从办公桌上拿起一摞卷宗交给了律师。从律师进门到阅完卷出门,仅仅用了不到半个小时。这名律师不禁感叹道:“这个平台实在太方便了,只要鼠标在网上点几下,来了马上就能看,再也不用排队等了!”

律师所说的平台是本市检察机关日前试运行的“网上律师预约平台”。需要阅卷、会见当事人的律师,只需要通过设在上海检察门户网站上的律师预约平台,即可完成预约。平台正式开通后,将专门接受本市注册律师在线就本人承办刑事案件中有关事项向受理、查办案件所在地检察院预约阅卷或接待申请等司法需求,以依法保障律师辩护、诉讼权利的行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权利,如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律师阅卷权提前到了审查阶段,并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辩护律师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安排。这些规定也意味着,来访检察机关的律师人次将大幅增加。为此,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主动为律师阅卷、会见当事人提供便利。

在嘉定区检察院,来访律师通过该院自主研发的律师接待服务系统,可使用翻拍仪翻拍案件所需要的材料,并且能通过系统将这些材料刻录成盘或打印;在杨浦区检察院,律师预约的所需案卷材料,提前半日就会被摆放在律师接待室,保证律师能随到随阅;在静安区检察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流程图张贴在接待大厅的显眼位置,所的案件是否需要经检察机关审核才能安排会见、会见时需要出示哪些证件……从这一张图上,律师就能清楚地了解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系列的举措,都大大提高了律师接待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