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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内部工资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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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运用均值分解和分位数回归分解方法考察了受雇型农民工内部因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等分割因素所导致的市场分层和工资差异研究发现,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等分割性因素解释农民工内部工资歧视的占比超过人力资本等特征因素所解释的工资差异占比。分位数回归分解显示,农民工基于所有制和行业分层的收入差异存在“天花板效应”,基于区域分层的收入差异存在“粘地板效应”。前者与经济结构调整导致行业间的工资分化有关,后者与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区域间最低工资标准差异以及就业区域选择的累积效应等因素密不可分。而且,同一所有制或行业内部的农民工存在明显的区域收入差距,呈现东高西低特征。农民工内部“工资歧视”只是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群体歧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关键词:受雇型农民工;工资差异;分位数回归分解

中图分类号:F24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6-0010-12

一、问题的提出

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由于制度环境差异及群体禀赋水平偏低,农民工被迫在一个分割或分层的劳动力市场就业,同时接受了低于其边际劳动生产率的劳动工资。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下,与城市工人相比,由于户籍、所有制、地域、就业门槛等导致对农民工群体普遍的就业歧视或工资歧视[1-3],这种歧视甚至还存在动态演变的特征[4]。针对农民工群体内部收入差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禀赋差异[5]、性别差异[6-7],很少有研究探讨群体内部可能存在由于行业、所有制分割等体制性因素以及就业区域等非体制性因素可能导致的收入差距或歧视。

现实中,虽然农民工整体上经济、社会地位偏低,群体的社会流动面临巨大的社会障碍,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不容乐观,但不容否认的是,一小部分农民工开始出现“去体力化和去农民工化”特征[8],实现了向上的职业流动。可以设想:如果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没有显著性差别,只存在与城市工人的群体性差异,那么能够突破阻碍实现向上流动只能是一种“纯粹的意外”,群体向上的社会流动将完全被屏蔽或阻塞。如果针对农民工的外部性歧视对农民工群体内部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存在能力发展处于群体上层的一小部分农民工在歧视性相对较弱的部门和行业中率先突破阻碍实现向上社会流动的可能,那么农民工群体内部的差异只能是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群体歧视的进一步体现。

为从另外一种视角来考察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歧视,更好理解农民工内部的分层与流动,本文拟在对工资歧视及相关研究方法梳理基础之上,利用原国家计生委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采用工资差异的均值分解和分位数回归分解方法,考察受雇型农民工内部工资差异的特征及背后的原因。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回顾

歧视是研究劳动力市场结构与效率的重要议题之一。从相对狭义的理解看,歧视一般被定义为在保持劳动生产率一致的情况下,仅仅由于性别、种族、宗教等不同而导致的就业或工资差异[3]。从更为一般的理解看,歧视可被视为在保持劳动生产率一致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政策、地区合作、教育制度、户籍制度以及性别、种族等人口学因素所导致的就业或工资差异。本文采用更为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比如,区域间推行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会促进区域内居民由于享受同一语言的便利、互惠政策而改善就业环境,同时导致对来自区域外移民的就业冲击[9];政府推行的财政政策通过引导投资的分配引起公共部门就业对私人部门就业的挤出,从而影响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劳动力供给结构,导致不同部门工资水平的差异[10];教育发展或者教育的过度供给导致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失业风险增加或被迫接受较低的工资水平[11];城市规模代表人口和资本的集聚程度,城市规模以及与大都市的距离会影响不同城市的就业分布和工资水平[12]。这些都属于存在就业歧视的情况。

为准确度量劳动力市场由于歧视而形成的工资差异,产生了很多工资差异的分解方法。工资差异分解的基本思想是寻找一个没有歧视状态下的“反事实工资”方程或分布,然后对比寻找差异大小以及差异的来源结构。为构建反事实工资分布,产生了均值分解和分布分解两种思路

分解方法更详细的评述请参见:Nicole Fortin, Thomas Lemieux & Sergio Firpo. “Decomposition Methods in Economics”, Handbook of Labor Economics. 2011,4(A):1-102。郭继强,姜俪,陆利丽.工资差异分解方法述评[J].经济学(季刊),2011(2):363-414。(后一篇文献是在前一篇文献基础之上的拓展,前一篇文献正式发表前曾以工作论文形式在网站上提前。)。均值分解由Oaxaca-Blinder[13-14]首创。这一方法起初是用来分解性别工资差异,其基本思想是首先估计男性和女性的Mincer工资方程:

(二)研究设计

数据对比发现选取年份为2011年,当年城镇就业人员分布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2》,农民工就业分布数据来自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只选取统计了农业户籍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的就业分布存在明显差异。从所有制结构看,农民工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就业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比重都明显高于城镇就业人员。农民工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占比为38.79%,高出城镇就业人员19.54个百分点;农民工从事个体工商户占比33.3%,高出城镇就业人员18.75个百分点。从行业结构看,农民工在制造业、住宿餐饮等行业就业占比明显高于城镇就业人员,但在教育、卫生、社会服务、金融房地产等行业占比明显低于城镇就业人员,反映农民工群体主要集中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就业,进入体制内就业的机会有限。从区域结构看,约八成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东部就业,而东部城镇就业人员只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四成,农民工的就业流向也呈现明显的“东南飞”态势。

1.人力资本对工资收入差异的影响

从受教育年限所反映的人力资本看,OLS回归结果显示,非国有部门的教育回报率略高于国有部门。分位数回归也显示,除0.25分位数上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教育回报率略高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在其他分位数上,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教育回报率均低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出现这样的结果似乎与通常的认识有所不同,但这又与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密切相关。在目前市场环境下,受到保护而获取优势市场地位的国有部门教育回报率一般要明显高于非国有部门,但进入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没有享有这一优势。如前所述,农民工即使进入了国有部门就业,但往往以劳务派遣及其他临时性就业为主,他们虽然只是部分享受了国有部门优势地位所带来的收入“升水”,但已经足以使得教育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出来。

从培训所反映的人力资本看,OLS回归结果显示,国有部门的培训回报率略高于非国有部门。分位数回归则显示,在0.1和0.25分位数上,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人力资本回报率要低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但在0.5、0.75和0.9分位数上,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人力资本回报率均明显高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是因为,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由于部分享受了国有部门优势地位所带来的收益,除直接的工资收入外还更可能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等各种劳动权益保护,所以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一般收入起点较高,但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提高就业技能后能在更大程度上分享国有部门优势地位的额外收益。与国有部门相反,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通过培训增加工资收入、改善自身经济地位作用尤为突出,但在中、高收入水平上,虽然培训的回报率仍处于比较高的水平,但相对国有部门仍略显滞后。

从现职工作年限所反映的人力资本积累看,OLS回归结果显示,非国有部门的工作年限积累回报率明显高于国有部门。不同分位数上的回归结果也表明,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人力资本回报率明显低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所有制下农民工的工资提升机制差异。对国有部门的农民工来说,由于大量以劳务派遣及其他临时性就业为主,国有体制内的正常工资提升机制难以覆盖到农民工,即使覆盖到,农民工的工资上升空间也相对有限,结果导致在不同收入水平下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积累对收入的影响均十分有限。但对非国有部门农民工的低收入群体而言,由于就业岗位的稳定性差,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往往难以体现出人力资本的明显积累,伴随进城非国有部门农民工收入增加,既体现为工作的稳定性越高,也体现在同一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对人力资本积累的效应越明显,人力资本积累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取了更高的回报,最终体现在现职工作年限的回报率随收入同步提升。

具体从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内部构成看,不论在国有部门还是在非国有部门就业,农民工通过培训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回报率最高,教育的回报率次之,工作年限积累即工龄的回报率最低。

2.市场环境对工资收入差异的影响

为衡量市场环境对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本文采用樊纲、王小鲁、朱恒鹏等[28]编制的各地相对市场化进程指数。该指数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要素市场的发育”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等五个方面来反映各地市场化的相对进程,可有效衡量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估计结果显示,在0.5分位数以下,市场化进程对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程度要高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是因为农民工中的中低收入群体,通过市场化途径进入国有部门就业的人员一般受教育程度要高于进入非国有部门的其他人员,从而间接体现为市场化程度对工资收入的影响力大。但在0.75和0.9分位数上,市场化进程对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程度要明显低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是因为农民工中的中高收入群体,在国有部门就业时一般难以再通过市场机制获取自身收入的提升,该部分人员的高收入往往与国有部门的优势地位存在较大联系,而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正好相反,自身人力资本积累越多,通过市场化手段更能获得工资收入的大幅改善,市场化进程成为促进农民工中的经济精英进一步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重要推动力。

行业和区域也是影响农民工工资收入重要的就业市场环境因素。从行业看,以农民工就业占比最高的制造业为例,在国有制造业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要低于农林牧渔、采掘业和其他行业的农民工,而且收入水平越高差距越明显。在0.25分位数以下,就业于非国有制造业部门的农民工工资收入要高于农林牧渔、采掘业和其他行业的农民工,但在0.5分位数以上,前者又要低于后者,这反映农民工主要在非国有制造业、低层次职业中就业的现实。

从区域看,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内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呈显著正向关系,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领先于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农民工的收入也因此明显高于西部地区的农民工。但在不同分位数上,所有制因素导致这种领先优势在东部地区的不同部门间存在显著差异。在0.5分位数以下,在东部地区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要高于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反映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展,农民工中的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在非国有部门更多依赖市场化手段获取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在0.75和0.9分位数上,在东部地区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又要高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反映国有部门的优势地位对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获取更高的收入水平至关重要,而非国有部门农民工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取更高收入的努力成效尚难以匹敌国有部门优势地位对工资收入的影响。需要补充的是,相对西部来说,在中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最低,这或许与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塌陷”有一定的关联。

3.个体特征对工资收入差异的影响

从性别看,农民工内部也存在明显的性别收入差距,OLS回归结果发现,男性收入普遍高于女性,国有部门农民工的性别收入差距要高于非国有部门。但随着收入水平上升,不同所有制内部的性别收入差距缩小,呈明显的趋同特征。

从婚姻状况看,OLS回归结果显示,未婚的农民工收入要明显低于已婚及处于其他婚姻状态的农民工。从所有制内部看,在0.9分位数以下,婚姻状况对非国有部门农民工收入的影响要高于对国有部门农民工的影响,只是在0.9分位数上婚姻状况对两种类型农民工的影响趋于一致。

从代际差异看,OLS回归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水平均明显高于老一代农民工,这种差异在不同所有制内均呈现明显的一致性,但在不同收入组别存在一定的差异。国有部门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水平高出老一代农民工的幅度与非国有部门代际间差异的幅度在低收入组中表现最为明显,这或许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相对其父辈在受教育状况、职业发展及收入预期等方面的改善。

(二)农民工工资歧视的分解

以所有制为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所有制对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存在明显的歧视效应。按照同样的分析方法发现,行业、区域因素同样对农民工内部的工资收入产生歧视效应。表3从所有制、行业、区域三个维度分别汇报了受雇型农民工内部工资差异的Blinder-Oaxaca分解结果,其中分别假定国有部门、金(金融保险)交(交通通信)卫(卫生)教(教育)科(科研和技术服务)党(党政机关)、东部的农民工工资方程“无歧视”。

所有制维度的分解结果显示,如果引入行业和区域两个控制变量,两种类型农民工收入差别的61.48%可以由人力资本、个体特征以及就业的行业、区域等要素解释,38.52%为不可解释差异,可归结为歧视的结果。如果不引入行业和区域两个控制变量,可解释差异占比降低至42.78%,即控制其他因素不变条件下,行业和区域因素引起可解释差异变化18.7个百分点。

行业维度的分解结果显示,如果引入所有制和区域两个控制变量,两种类型农民工收入差别的44.1%可以由人力资本、个体特征以及就业的所有制、区域等要素解释,55.9%可归结为歧视所造成的不可解释差异。如果不引入所有制和区域两个控制变量,可解释差异占比降低至40.93%,即控制其他因素不变条件下,所有制和区域因素引起可解释差异变化3.17个百分点。

区域维度的分解结果显示,如果引入所有制和行业两个控制变量,两种类型农民工收入差别的28.35%可以由人力资本、个体特征以及所有制、行业等要素解释,71.65%可归结为歧视所造成的不可解释差异。如果不引入所有制和行业两个控制变量,可解释差异占比降低至12.44%,即控制其他因素不变条件下,所有制和行业因素引起可解释差异变化15.91个百分点。

综合三个维度的均值分解发现,分解的维度不同,人力资本、个体特征等通常影响收入的要素对工资差异的解释力度相差很大,说明不同分割性因素本身对农民工收入的影响程度也不尽一致。但一致的结论是,农民工内部存在就业拥挤所导致的工资歧视,这种歧视是来自于所有制、行业、区域等多种分割性因素的影响。而且,三个维度的均值分解结果显示,特征变异可解释的工资差异比例均小于制度因素等不可解释的歧视性工资差异。说明制度性歧视因素不仅是造成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之间存在工资歧视的主要因素,也是造成农民工内部工资歧视的主要源泉,农民工内部所面临的劳动力市场也不尽完善。

由于均值分解自身存在的缺陷,分位数分解更好展现了不同收入水平上农民工工资歧视特征。运用Melly[23]的方法,表4、表5、表6分别从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维度汇报了农民工工资歧视的分位数回归分解结果。

从所有制维度看,系数差异可解释的工资差异(即歧视可解释的工资差异)占比在不同分位数上呈现倒“U”字型特征,在0.1分位数上,系数差异可解释的占比最低,达30.76%,然后逐渐上升,在0.5分位数上升至最高值45.08%,再逐步降低至0.9分位数上的35.27%,说明农民工内部基于所有制的工资歧视在中等收入群体中表现更为明显,收入两端歧视程度明显缩小,但收入顶端的绝对收入差距明显高于收入低端。在收入低端,农民工由于自身较少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积累,此时即使在国有部门获得的基本权益保障诸如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等优于非国有部门,收入水平也比较接近群体的保留工资水平,因而内部歧视的程度相对较小;伴随收入增加,所有制区隔对农民工内部的工资歧视作用逐渐增加,工资歧视比重上升。但在收入高端,农民工跨越户籍等制度性歧视获得与城市工人平均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等还面临诸多障碍,获得与城市工人平等的社会地位需要更多的经济补偿,这种限制对农民工来说是一种集体排斥,因此内部的工资歧视差别趋于缩小。同时,收入顶端的歧视程度略高于收入低端,说明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更可能利用国有部门的优势地位获得更好的收入机会,甚至在没有实现身份转变时有可能实现与城市工人的“同工同酬”。

从行业维度看,系数差异可解释的工资差异占比接近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直线,分位数越高,即随着收入水平增加,农民工内部工资歧视由行业因素所解释的歧视性因素占比不断增加。此外,伴随收入上升,行业间绝对收入差距趋于扩大,说明各行业农民工的保留工资都比较接近,但要获得更高的收入机会,行业因素的重要性将逐渐凸显。经济转型时期的非均衡经济发展战略与国有经济的结构性调整使国有经济主导的部分行业以及其他体制内行业继续保持了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地位,这种行业间的市场地位差异是农民工行业工资歧视的深层次原因。

从区域维度看,系数差异可解释的工资差异占比在不同分位数上同样呈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直线,在0.5分位数以上,区域收入差异可完全由系数差异所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区域间绝对收入差距随收入上升而趋于缩小。出现上述情形是由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所决定的。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农民工在各区域间的保留工资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一致对比2011年全国各省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发现,最低工资标准呈现由东向西的递减特征。按进城务工人员收入排序,在0.2分位数上,各省进城务工人员平均工资与所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相关系数分别为0.541和0.442。。伴随收入缓慢上升,这种由区域保留工资标准导致的工资歧视逐渐缩小。同时,区域间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等其他深层次歧视安排又基本相同,农民工中的高收入精英群体的经济地位在区域间趋于一致,但这并不妨碍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差异所导致的歧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