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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粮局印发机关处室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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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目标考核工作,推进机关处室提高工作成效,确保全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和政令畅通,根据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综合考评的原则。

二、坚持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与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

机关各职能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服务业发展协调处、市场运行秩序处﹤行政执法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商贸服务管理处、对外贸易处、外资外经管理处、粮食调控处、粮食仓储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财务审计处、人事培训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监察室)

第四条组织领导

一、机关处室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

二、成立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人事培训处、监察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室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处室目标任务的制定

以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下达全局的目标和工作任务为目标任务基础,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和处室职责,由各处室提出年度目标任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当年2月10日前交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根据全局工作进行合理修改、完善和调整后报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党组,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制订《目标责任书》,由分管领导与处室负责人签订后执行。

第六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处室目标责任书明确的考核内容。

二、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省粮食局及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重点工作。

三、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机关处室年终目标考核按照处室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审核、局党组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处室自查。各处室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逐条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含自查得分情况及相关附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交机关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20日前对各处室的自查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

初审职责划分:年度目标任务(不含处室责任书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和单项工作加(扣)得分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效能建设得分情况由局人事培训处和监察室共同负责初审;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情况由监察室负责初审。

三、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25日以前完成处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局党组。

四、考核结果公示。领导小组将年终考核结果在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次年1月26日—1月28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五、局党组研究确认。局党组于次年2月10日以前研究确认各处室目标考核最终结果。

第四章考核分值设定及计分办法

第八条分值设定

各处室均设置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总分100分,由年度目标任务(即本办法第六条考核内容、下同)完成情况考核得分、效能建设考核情况得分、局主要领导对处室工作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单项工作加(扣)分按实单独计算。

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75分。

二、效能建设考核分值10分。

三、局主要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评价分值15分。

第九条计分办法

实际考核得分=目标任务考核得分+效能建设考核得分+局主要领导工作评价得分+单项工作加分-单项工作扣分

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办法

实行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分法,各单项目标不设基本分值,按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分别计算得分值。

(一)定性目标任务考核计分办法

凡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既不加分也不扣分;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单项扣0.5分。

(二)定量目标任务考核计分办法

实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扣分的计分办法。

1.加分办法:凡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以内的,加0.5分;10%以上(含10%)20%以下的,加1分;20%以上(含20%)的加2分;完成省政府目标任务的,另加1分。

2.扣分办法:凡单项目标任务实际完成量与年度目标任务差率在10%以内的扣0.5分;10%(含10%)以上20%以下的,扣1分;20%(含20%)以上的扣2分。

二、效能建设考核计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未发生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所在处室不扣分;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相关规定,根据以下情况对应扣分。

(一)被局效能办通报的,每通报1件(次),扣被通报人员所在处室1分,以此类推,不设上限。

(二)被市效能监察机关或媒体发现并曝光1次以上(含1次)的,被通报人员所在处室效能建设不得分,实行一票否决。

三、局主要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评价计分办法

由局主要领导根据各处室的工作任务量、完成质量、履行职责、团结协作、工作创新、服务基层、服从安排等综合情况,对各处室给予评价得分。

四、单项工作加分(扣分)办法

(一)加分办法

1.凡单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各单项工作委员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省商务厅和省粮食局表彰的(含当年表彰上年的),责任处室加1分。

2.凡单项工作成绩排全省商务(粮食)系统或全市前10名(含第10名)的,责任处室加1分;排前5名(含第5名)的,责任处室加1.5分;排前3名(含第3名)的,责任处室加2分(与加分第1、第2项属同一项工作的,不重复加分,取高分值)。

3.凡单项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在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加2分。

4.业务处室邀请省商务厅、省粮食局及省级相关部门处室主要负责人来攀指导工作1次以上的,加0.5分。

5.凡机关处室上年获得先进处室的,当年考核时加0.5分。

1—3项加分均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各处室单项工作累计加分控制在5分以内。

(二)扣分办法

1.凡单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责任处室1分。

2.凡单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省粮食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责任处室2分。

以上扣分均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或书面通报为准;各处室单项工作扣分累计不设上限。

第十条考核分值确定

一、目标任务考核分值确定。由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处室提供的自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分值。

二、效能建设考核分值确定。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供各处室效能建设得分情况,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分值。

三、局主要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评价分值确定。由局主要领导根据工作评价内容确定分值。

四、单项工作加(扣)分值确定。以正式文件或书面通报为依据,由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加(扣)分值。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评选先进处室的依据。根据业务处室、综合处室年终考核得分情况,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名,评选4名先进业务处室,2名先进综合处室,给予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处室奖牌。

二、作为评选市级优秀公务员的依据。未被评选为先进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不得评选为年度市级优秀公务员。

三、未完成年度目标基本任务且考核分数列最末一位的处室,由局党组委托局领导对该处室全体人员进行谈话,找差距、添措施;因工作不作为、未完成目标任务且连续两年考核位列最末一位的处室,处室主要负责人作组织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处室指:服务业发展协调处、市场运行秩序处(行政执法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商贸服务管理处、对外贸易处、外资外经管理处、粮食调控处、粮食仓储管理处、财务审计处;综合处室指: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人事培训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监察室。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2011年度处室目标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