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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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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完善城乡并重的就业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我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源,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两个适宜”城市,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把统筹城乡居民就业问题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和行政推动作用,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促进充分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二、明确统筹就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两个适宜”和谐*的要求,落实市“*”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与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着眼长远、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充分就业责任,切实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并重的就业管理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创业致富”的良好氛围。

㈡目标任务。健全促进就业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帮扶解决困难群体就业,推动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及新成长劳动力实现就业。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满足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要求。力争到2010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职业研发体系、扶持保障体系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年均3%以内,至2010年非农就业比重达到90%;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力争每年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劳动者初级技能提升1万人;具有初级技能的城乡劳动者向中级技能提升培训1万人;具有中级技能的城乡劳动者向高级技能提升1000名,其中技师500名,到2010年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比重达到15%,技师和高级技师达2%。

三、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制度

㈠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打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身份界限。凡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就业服务。

㈡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改革现行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方法,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

㈢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大市镇两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作用,探索建立推动就业的市级网络管理中心、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公共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要求,加快完善统一工作职责、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资料台帐、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设施标识、统一人员配备标准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并将其服务功能延伸到社区居(村)委会,形成市、镇(区)、社区居(村)委员会三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㈣健全劳动力供需信息制度。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以此为依托,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加快开通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加强对外劳务协作,建立劳务输入基地,引导外省市劳动力有序转移,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满足企业用工需求。鼓励优先安置本市劳动力就业。

四、完善统筹就业政策体系

㈠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并由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分类登记、逐人建档、专人帮扶。困难群体,本《意见》特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军烈属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贫困家庭成员;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计算年龄最晚截止2007年12月31日);失业干人员;失业伤残军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等。持有《*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以及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2、对岗位不挑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援助,并在30天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3、实现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创业扶持金。

4、优先获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

5、按照智力扶贫方案,贫困家庭子女可免费就读市高级技工学校。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使困难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就业安置费奖励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聘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兴办来料加工、就业服务等就业实体,解决困难人员就业的,在办公场地费、办公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给予资助。

㈡推进城乡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城乡青年由无技能向有技能、初级技能和中级技能转变,切实提高其技能素质和市场就业能力,促其充分就业。“*”期间,未获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青年培训率应达100%,经培训获国家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95%,就业回流率控制在15%以内。城乡青年,在本《意见》指本市户籍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初中、普通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且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因缺乏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毕业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因缺乏就业技能,或因技能素质偏低导致由就业转失业,长期失业的35周岁以下青年。上述人员均可凭《*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申领手续,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初中、普通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且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以获得初级职业资格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培训期限为2至3个月。

2、大专以上毕业生,因缺乏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毕业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免费青年见习计划培训服务,跟班见习期为3至6个月。

3、因缺乏就业技能,或因技能素质偏低导致由就业转失业,长期失业的35周岁以下青年,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以获得就业技能或初中级职业资格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培训期限为2至3个月。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城乡失业青年就业,使城乡失业青年与企业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费。

企业吸纳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安置费。

㈢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继续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技能素质,提高就业稳定率。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对象包括本市农村下列户籍人员: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从事农业生产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上年度农村人均年均收入。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凭《*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申领手续,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以获得就业技能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培训期限为15天至1个月。

2、已成功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但因技能素质偏低由就业转失业的,可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以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为目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使农村富余劳动力与企业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发给一次性职业介绍费。

㈣完善自主创业服务政策。自主创业是发展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凡本市户籍具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城乡劳动者和已成功实现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可凭《*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申领手续,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城乡劳动者,可享受一次免费“产生你的企业”和“创办你的企业”自主创业培训,以及政府免费提供的创业项目设计、开业指导和手续办理、创业后续服务。

2、已成功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可享受一次免费“改善你的企业”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服务。

3、政府投资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应将不少于30%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有《*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和卫生清洁费。

4、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费用(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创业,可享受国家和省(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有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行灵活就业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在个人负担应缴部分的前提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险种的应缴额度的50%补贴。

充分发挥市高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两个创业培训基地的作用,组建创业专家自愿服务团,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学习掌握工商、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创业基地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每成功创业一户给予一定奖励。

㈤完善鼓励企业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凡招收本市户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乡失业青年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岗位补贴。招用本市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各镇区应在管理费、租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凡向社会提供“青年见习岗位”、“技能实习岗位”、“技师工作站”的企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费补贴;凡对员工开展在岗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可按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比例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员工技能培训。

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充分发挥市高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重点以上职业中学(理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采取分片负责方式,为城乡劳动者就近参加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妇联、残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部门办学积极性,开展全市妇女、残疾人专项培训,提高其技能素质,促进其就业。

㈦完善政府购买成果政策。充分发挥培训服务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鼓励办学单位、企业、行业参与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新格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工人的需求,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成果的培训项目(工种)。凡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对象,可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并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和求职愿望,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㈠鼓励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充分利用设备设施资源和人才资源,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学员提供规范的职业技能实习条件和环境。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并向社会提供技能训练服务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㈡鼓励行业和企业集团培养高技能人才。企业是高技能人才使用主体,也是培养主体。各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要把职工培训纳入人才强企和企业发展规划,完善企业培训制度,创建学习型企业。鼓励有条件的行业或企业集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设备设施,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师工作站,建立技师培养制度,开展名师带徒活动,通过开展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等活动,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职业技术学院(校)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定单式”培训,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对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培训规划,提出本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比例标准,指导、组织和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

㈢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操作性强和企业急需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工作场所的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方式进行考评;在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能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生产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可破格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㈣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劳动者职业技能的法定证书。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就业。对国家规定的技术复杂及与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有重要关系的职业,实行职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此类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于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其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㈤建立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发挥社会荣誉和经济利益双重激励作用。每两年评选10名“技能人才培养导师”、10名“优秀技能人才”、20名“能工巧匠”和60名“技术能手”,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同时,设立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名师带徒、技能竞赛、劳动者参与技能培训等奖励项目。用人单位、社会力量也要积极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技能竞赛奖项的人才,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统筹就业保障机制建设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统筹城乡居民就业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把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作为健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镇区促进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㈡落实资金投入。促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镇区党委、政府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在原安排的促进城乡就业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根据省有关规定,提取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列入市财政促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年度预算,并设立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㈢强化监督检查。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审计局、监察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每隔半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

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检查与督促用人单位切实执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依法重点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积极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镇区要开展对劳动者的思想和劳动纪律教育,发挥社区居(村)委员会在就业管理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本地劳动力的就业管理。

㈤建立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镇区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做出积极贡献的部门、镇区、企业、行业、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