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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新形势下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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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到来,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建设市场激烈的竞争有偏重价格的竞争的倾向,工程质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何根据工程的长期特点,创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新机制,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1.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的问题

1.1监督机构定性定位问题

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被委托行使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权。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造成发现问题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二是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基本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缺乏政府公务人员的身份认同感,对高素质人才缺少足够的吸引力,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1.2监督机制的适应性问题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工程建设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县(市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抽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执行。二是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问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

1.3监督工作经费保障面临困难,影响队伍稳定和工作开展

2008年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建设单位征收质量监督费用。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市区)不解决好经费问题,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稳定,影响到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1.4监督人员工作责任问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同时,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目前,政府实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又对质量监督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监督人员工作压力很大,质量监督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2.加快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2.1尽快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说全额财政拨款。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量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2.2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第一要确保工程质量全过程受控。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的体现,第二要抓好工程的源头。第三要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

2.3建立监督机构内部激励机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核心是执法监督,工作质量好坏关键取决于一线监督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应当加强对监督人员激励机制的研究,建立监督专业人员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和分级管理机制。

2.4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法律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我们各级监督机构要想发展,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用人、育人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脱颖而出,担当监督重任。对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进行合理分流。通过严格培训和考核,不断完善监督手段,调整监督重点、方法、程序,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2.5转变监督方式,改“监督管理”为“监督执法”

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制国家的重要举措。所以管理企业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政府的事情。从法制的意义来看,政府对企业的约束是以执法手段来实现的,所以监督机构应转向执法。一是建议从源头开始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性质,明确“抽查的工作方式”;二是建议重新修订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科学确定监督工作的深度、广度和频度,合理界定监督工作责任,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3.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简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和监察的压力。依靠行政手段构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3.1建立对项目全过程实体质量和行为质量的监督检查内部通报机制

质量监督机构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检查简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简报分送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起到在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制衡约束的作用。

3.2建立法定建设程序的内部审批公示制度

对工程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重要环节的法定建设程序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必要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3.3强化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示制度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要求,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对有问题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进行验收备案。对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实物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将其发现质量行为、质量缺陷及质量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3.4建立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结合本地的特点,实现市、县、区工程质量及管理一体化机制,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是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质监机构应该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充分运用技术和法律手段,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地保障工程质量。

因此,建立一种机制能够促使开发商提高自身的质量意识,同时,也能够促使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形成质量竞争的压力,从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