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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译”是一种跨文化交流的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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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书锴同志的大作《“译文”渐欲迷人眼―――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翻译为例》(载本刊2006年第6期),是一篇很有启迪的论文。但郜君的译文是否就无可挑剔了呢?我看在郜译的基础上还是可以再推敲的。如果我这里将在郜译基础上翻译出来的文字发表,不更是“译文”渐欲迷人眼了吗?其实“乱译”是一种跨文化流的正常现象。下面,是敝人的译文并试述理由。

Congressshall mak e n olawrespectin ganestabl ishmen tofreligion,orprohibi tingth efreeex ercise there of;orabridgin gth efreedomof speech,orofthe press;ortherigh t ofthe people pea c e ablytoas sem ble,andto pet i tiontoth eg o v enmen tfor aredressofgrie vanc es.

国会不得颁布如下法律:干涉民众自由权利;限制民众言论、出版权利;禁止民众示威与请愿权利。

理由如下:我看了一下郜文引用的一大堆“乱译”。比如,estab鄄l ishment,有的译“建立”,有的译“确立”,有的译“设立”。难怪郜君不高兴,我也不满意。回到第一修正案颁布的年代,美国民众有几个“建立”或“确立”或“设立”过宗教?宗教是美国人建立、确立或设立得了的吗?如果有,几乎都是“”。宗教是人类早期文明特定的生态环境下自然而然生长出来的,且岁数都有两三千年之久了。直译“建立”、“确立”、“设立”,哪一个都立不起来,干脆不译,而“干涉”是我想象出来的。

又比如people。几乎诸家所译一口认定就是“人民”。我在“人民”、“公民”、“国民”、“公众”、“民众”五个词中徘徊再三,犹豫再四,决定用“民众”。“人民”指不分阶层与政治信仰的一个现代政治术语,当年制定第一修正案的美国政治家、法学家们还不可能有此境界。当时的情况,不要说黑奴,就是白奴也不可能以pe ople视之。就像古罗马法规定,奴隶是人,但从法律上讲,他们不具备做人的条件与资格。即使现在的美国法律还规定,出生在美国海外属地的人为美国国民,出生在美国本土并受其管辖的人,才为美国公民。既然称“人民”、“国民”、“公民”皆不妥,我这里且用“民众”,是否比用“公众”更好些?愿贤者教我。

再比如press。回到颁布此法案的历史背景中去考虑,窃以为此处宜译“出版”。

最后再添一“乱”。邱小平同志写过一本《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邱君与郜君、敝人的“译文”又不同:

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其实,从各家译文的本质看,意思都是一样的。这就叫“乱表”不“乱里”。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外语学院新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