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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并促进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与资源共享,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政发〔〕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各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其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我市部门统计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也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并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完成了大量国情国力调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随着形势发展及任务的变化,部门统计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少数部门对统计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够到位、职责界定不够明晰、部门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力量还相对薄弱、统计数据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使之“报表多乱”、“数出多门”,影响了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将这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和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的标准、采集、汇总、生成和,加强和规范统计基础建设,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政府统计机构立项审批;凡开展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按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及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做到调查方法规范,保持统计指标名称、口径及含义一致。未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以及取得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统计意识,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控制和管理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前的必经程序,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
(三)进一步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数据报送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的统计数据,提供科学发展评价、节能减排、服务业发展、社会发展评价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各种资料。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
(四)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信息。各部门在向社会本部门统计信息时,要将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政府统计机构核准审批。新闻媒体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经统计部门核准。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落实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部门统计职能。要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政府统计机构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基本制度。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的权限及职责,规范数据程序。
(二)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的管理。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经过审批(备案),经审批的调查项目,要定期对外公布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调查,要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切实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有效防止重复调查,既减轻基层负担,又避免“数出多门”。各部门要重视政府统计数据的法定性和权威性,重大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数据,以政府统计机构数据为准;政府对部门考核所使用的统计数据也以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在组织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考核中,必须使用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法定数据;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必须按规定报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核批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公开的统计数据。
(三)不断强化统计普法宣传和业务培训。政府统计机构要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定期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教育,加大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的力度,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要进一步规范统计从业资格,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统计调查业务指导,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建立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的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加强对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四)努力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效能。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与各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合作调查,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优势,扬长避短,提高统计整体效能;要进一步规范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统计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提高,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下达主要经济考核指标时,应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协商,确保全市经济发展总目标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