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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给恶意抢注域名者提供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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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域名,并将其兜售给他人的行为,为人所不齿。

如果说,在周海婴(鲁迅之子)状告“鲁迅.cn”域名持有人“恶意抢注”一案中,说被告侵害鲁迅先生的人格权还颇具争议,那么,广州律师在“艾滋女闫德利”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抢注域名“”,并企图将之兜售给性保健品经营者,则绝对是哗众取宠的投机行为。

时至今日。域名对企业的巨大影响早已为营销、品牌、互联网等各方人士所肯定,甚至有人提出,域名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应该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去。

不得不承认,一个简短好记的域名所能带来的品牌效应和推广价值是令人意想不到的,这也成为一些企业甘愿高价收购被抢域名的理由。比如,不久前,“”被161精选商城以600万元人民币(下同)天价购得;几乎同时,网络电视PPlive也耗时半年,最终以180万元的高价战胜ppstream收购了“”。

然而,也有不少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因其他域名与自己的品牌相同或混淆对客户造成误导,不得不为此付出高额代价。2005年,谷歌在仲裁无效的情况下,花了100万元从抢注者手上收购了“”,还有浙江移动出资15万元从域名投资人处购得“”。

也正因为此,贩卖域名真正成了有价有市的低成本、低风险买卖,也催生了一批以抢注域名为生的人。抢注加倒卖,俨然成为一些人的生财之道,甚至渐渐有形成产业的趋势。

然而,虽然打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为合法”的旗号,做域名买卖的人显然还不习惯将生意公开化,否则,那个抢注了西昌电力官网域名的某公司,在网上叫卖该域名时,何必署上“购买域名事宜恕只接受QQ咨询,购买域名或合作只接受买方出价……”?还强调“我们公司有很多业务,购买域名只能跟固定的一个人在QQ上谈”。眼下,卖考试答案的、办假证的、倒腾药的都敢明目张胆地附上热线电话,约见交易,这种只能在QQ上谈的生意,如此低调谨慎,怎能不让人浮想联翩?

在美国,域名抢注是非法的,而域名的买卖则是合法的。在我国,只有两方为一个域名打官司的时候,才会依据“是否为恶意抢注”的定性来加以解决。最初,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恶意抢注。2006年,CN-NIC修订成“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的行为将不被认定为恶意抢注,这使“恶意抢注”的限制变得宽松,而“恶意”的评判标准却变得模糊。

三年前,当有人得知全球最大的硬盘生产商希捷以19亿美元收购迈拓的时候,随即注册了“”域名,后被希捷以“恶意抢注,高价出售”为由告上美国仲裁协会。域名注册者给的解释是,“我个人一直喜爱迈拓的产品,得到它可能被收购的消息后,为了纪念,我认为这个域名值得注册,并打算有空时做一个硬盘爱好者社区。”

巧的是,“鲁迅.cn”案子的被告也称,注册域名是为了宣扬鲁迅先生的精神,同时也是为了收藏域名。

“纪念”是不是上述二人抢注相关城名的真实动机。实无从考证,但他们确确实实都被举证有将该争议域名在网上出售的行为,而且都曾经有过注册与知名企业名字相关的域名并标价出卖的行为。

笔者认为,即使抢注域名未被认定是违法的,但预先注册一批对自己并没任何意义的域名,然后高价出售给有需求的人,这种以平价将人人有权得到的东西抢到自己手中霸占着,再借机哄抬价格出售的行为,不得不让人联想到遭人唾弃的“黄牛党”。

其实,只是依照正常程序抢注自己需要的域名,因故以注册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卖出,并不为过。但抢先注册与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把本应该登录知名商标网站的访客引导到自己的网站,或者蓄意错误拼写,把人们在浏览器中输入知名商标的域名时常出现的错误输入作为域名注册的行为,甚至做出软件,瞄准即将过期的域名,趁着该企业或个人没有按时缴纳域名费用,等过期时间一到,马上自动注册以逼迫原持有者高价购买的行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投机行为。简直可以称为敲诈,比票贩子更加为人所不齿。

所幸,面对各种各样的高价域名,广大网民较从前理智很多。笔者随意在网上搜了几个含明星名字的域名,网页大多处在闲置待售状态,还有与国庆60年庆典相关的“大阅兵.com”等域名被抢注后一直无人问津,这种有价无市的现象不正说明,人们已经能够冷静地看待这些以吸引眼球为手段,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种种“恶意”或“非恶意”的抢注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