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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渤海湾溢油剖析国内环境会计构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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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渤海湾溢油事件回放

康菲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康菲中国)是一家综合性的跨国能源公司,全美大型能源集团之一。核心业务包括石油的开发与炼制,天然气的开发与销售。石油精细化工的加工与销售等石油相关产业,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和超前的技术储备享誉世界,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着广泛的业务往来。而中海油则是国内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它主要业务是通过与海外石油公司进行合作来开发海上油气田。发生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正是由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合作开发的,是迄今为止中国建成的最大的海上油气田,面积覆盖约3200平方公里,年产量约占渤海原油产量的l,5,其中中海油拥有油气田的51%权益,而康菲中国担任作业者,拥有其余49%的权益。2011年6月4日,康菲中国在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经调查发现,康菲中国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的生产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并没有执行分层注水的开发要求,由于长期笼统注水,导致注采比失调,严重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造成断层开裂,形成窜流通道,发生海上溢油事件。7月20日、29日,国家海洋局先后两次责成康菲中国于8月31日前完成B平台附近溢油源封堵、清理完毕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工作,并组织力量对已漂至岸滩的溢油进行回收清理。渤海湾溢油,污染海洋面积达6200平方公里,给渤海湾的生态环境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二、建立环境会计的紧迫性

漏油事故的发生不得不让人反思:为什么一些跨国企业在本国或发达国家中规中矩,却在我国屡出事故呢?

原因无非有以下几点:

1.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现存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日益增加的环境污染事件面前,相关法律规定已明显滞后。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也不例外,目前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是在1999年修订1982年制定的海洋保护法的基础上于2000年4月1日施行的,很多方面已不适应现在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溢油应急处置、监管、海洋生态索赔及生态损害基金等方面。

2.高科技监管手段缺乏,部门之间未形成合力经济发展离不开对能源的需求,但在能源开采过程中,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明显不够,甚至存在着主观不作为的现象。特别是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这一高投入、高风险活动相匹配的高科技监管手段更是缺乏。据调查,全渤海200多座采油平台中,仅有数个安装了实时监控视频设备。另外,相关部门对海洋石油生产的管理各自独立,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尚未形成监管合力。只有在事故发生后,才由国家海洋局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事故缘由,对其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已经出现了污染,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合办公也不过是对整个事件进行善后工作。对于环境污染而言,是不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呢?

3.缺乏环境污染损失和赔偿的界定方法漏油何时才能停止?污染对当地渔业生产产生多大的损失?污染对海洋生态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事故的责任方将赔偿的额度是多少?这些都是大家所关注的问题。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污染损害和赔偿缺乏明晰的法律条款,也没有成型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也就是说对损害的界定只能依据行业标准来进行估计。

4.处罚力度不够按照有关法规,海上溢油事故破坏环境的行政处罚罚款上限为20万元。而康非中国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可能会影响到子孙后代。对于一个跨国公司无视百姓的权益,漠视我国的生态环境,低廉的环境成本,也决定了事故的偶然性背后所存在的必然性。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没有成型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也没有对环境成本进行相关的计量、披露,所以环境污染现象会频频发生。由此可见。在我国建立环境会计,是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一项紧迫的战略问题;环境会计的建立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同样也是一个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

三、我国建立环境会计的对策

1.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传统会计不需要对环境污染进行核算,导致了企业忽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法律规定责任方必须要对污染环境事故进行相应赔偿,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会考虑自身的环境行为会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由此可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漠视环境污染的根源在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迫使企业考虑环境因素。为此,应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执法,加重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处罚力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从制度上促使企业将为自身牺牲环境的行为负担高额成本。

2.加强环境会计的社会和政府监督我国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很多企业都本着什么时候出问题什么时候治理的态度,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既没有考虑自身行为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也没有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如实的披露。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定期对企业进行的专项环境审计;财政、国土资源和涉及到环保的相关主管部门也应联合起来对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详细程度和披露方式进行监管。

3.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在环境会计理论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和核算制度。据此,我们应根据环境的特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有的会计法和环境法规,对企业应揭示的环境责任的基本内容、计量方法和对外报送形式做出规定,逐渐使企业自觉地遵法、守法,自觉地向社会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使企业环境会计制度的建立、运行有法可依。在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上,我国目前还缺乏完善的披露准则和制度。国家应在吸收、借鉴西方会计界、企业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的现有规定,研究制定有关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加大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力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信息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信息的披露有法可依。同时,企业也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更为详细和全面的披露。

4.加强对环境会计人员的培训面对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位置日趋重要的新形势,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要求从事环境会计的有关人员要掌握多学科的知识技能。一方面。企业应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环境会计的相关理论,更新其传统的知识结构,适应环境会计的要求,使其能够胜任环境会计工作。另一方面,应定期组织环境技术人员与会计人员进行环保方面的技术交流,加强会计人员的环保意识,强化对环境会计的重视程度,使其在思想上认识到环保和环境会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