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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募捐活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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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增强公益意识,树立奉献精神,自觉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积极营造友爱、互助、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在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期间开展“博爱周”活动通知》(红总字〔**〕11号)的要求和市红十字会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以“关爱农民,共建和谐—红十字援助进农家”为主题的大型募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认识募捐活动意义

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致力于协助政府发展社会救助事业。深入开展“关爱农民,共建和谐—红十字援助进农家”募捐活动,最大限度地救助贫疾农民,不仅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促进和构建和谐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募捐活动顺利开展,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同时,县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奉献一份爱心,关爱贫疾农民”的社会氛围,将“关爱农民,共建和谐—红十字援助进农家”募捐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明确范围标准,确保募捐活动取得实效

本次募捐活动从即日起开始接受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的捐款,五月底前活动结束。

(一)款捐原则:坚持自愿捐赠和鼓励奉献的原则。

(二)捐款范围:“关爱农民,共建和谐—红十字援助进农家”大型募捐活动主要在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驻县单位、驻足部队和有条件的企业中开展,动员上述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积极捐款,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自愿捐款。

(三)捐款标准: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驻县单位、驻足部队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原则上应不少于20元/人,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响应,主动捐款。

(四)时间要求:募集的捐款,由组织发动部门或单位于5月20日前交县红十字会。

三、广泛深入发动,严格募捐活动相关程序

为保证“关爱农民,共建和谐—红十字援助进农家”募捐活动有序开展,避免“重捐、漏捐、不捐”现象的发生,坚持系统组织发动与属地组织发动相结合的原则。县红十字会负责全县大型募捐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基层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专人做好募捐活动的各项工作,各组织发动部门或单位在组织接收捐款时,必须向捐款单位和个人开具《重庆市捐赠现金接收(受)收据》(统一在县红十字会领取),捐款存入县红十字会账户后,将其存根联、记账联和存款单一并交回县红十字会。

(一)县直机关、人民团体的募捐活动由各单位组织发动;

(二)企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其中:教育系统、卫生系统、药监系统分别由县教委、县卫生局、县药监局负责组织发动;煤炭企业、建筑企业、交通企业、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分别由县安监局、县建委、县交通局、县企业发展局、县工商局等负责组织发动;

(三)街镇乡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辖区内的其他中小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募捐活动由街镇乡负责组织发动;

(四)驻足各部队的募捐活动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发动。

四、加强监督检查,发挥募捐资金使用效益

县政府决定,本次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县内贫困农民个人新农合基金、农民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等公益事业。县卫生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募捐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严格募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县红十字会要定期在《大足新闻》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募捐款金额及其使用情况,做到捐款来源公开,使用投向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红十字机构威信力。

五、落实优惠政策,突出税收政策引导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