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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对法律的信赖程度越来越高,司法活动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因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司法的职权中,既要认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失职,促进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又要不干涉和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越权,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司法机关既要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权,又要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因此,要提高监督司法的实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司法职权中,要认真把握好五个关系。
一、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教育整顿,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及认真履行职责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人民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不畏艰难困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加之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一些地方,的确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以罚代刑,裁决不公,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反映强烈,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迫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又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改善司法活动,提高司法水平,有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正确实施,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监督,要理直气壮的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无为就是违法,监督不力就是失职。在敢于监督的同时,还要善于监督,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具体条件,运用恰当的监督形式,依照一定的监督程序进行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在监督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实践证明,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是不可分割的一个统一体,敢于监督是前提,善于监督是手段,要提高认识,消除顾虑,在“敢”字上花气力,又要按照程序,严格依法监督,在“善于”上下功夫。只有这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才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司法的职权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同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鼎立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地方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样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地方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司法职权中,一是应本着先司法权,后监督权,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进行,不能代替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权,即:人大监督“两院”的审判、检察工作,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两院”工作,可以听取汇报,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纠正错案,由“两院”按照法律程序去办。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时,既要认真履行监督职权,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又要做到不代替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
三、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
司法机关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是全方位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应该是全方位。但从司法机关的职能来看,司法机关的工作范围广,办理的案件成千上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案案介入,件件监督。应着重在宏观上掌握,实际操作中突出重点,把握好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实际上是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只有抓住重点才能全面反映一般,从重点监督中体现全面监督,把全面监督寓于重点监督之中。认真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司法机关能否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关键在人,关键在于司法人员的素质,只有抓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才能抓住监督司法工作的关键环节。在人的监督上,采取先考核、考试后任命,即在司法机关内部进行考核评议合格的基础上,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按照先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后权力机关监督的方法程序进行。这一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弘扬司法正气、纠正司法不公、防止司法腐败,有着重要作用。二是对事的监督,必须抓住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监督。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和法人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诉控告的案件逐年增多,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执法、司法环节确实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的事,违法的案件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机关纠正错案和执法违法行为。三是对抽象司法行为的监督。所谓抽象的司法行为是指司法机关出台的有关司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建议进行监督,尤其是对有关法律的司法解释要认真监督,如有发现规避法律的行为要及时督促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四、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公正执法。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是监督那些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的案件,而对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司法、秉公执法的案件,要给予大力支持。监督与支持是一个辩证统一体,也是制约与保护关系。通过权力制约,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支持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督察制。实践证明,“四制”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拓宽人大监督渠道,增强监督效果和力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推进执法“四制”工作中发挥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司法机关不断健全完善执法“四制”,特别是督促司法机关将追究错案以及执法违法责任落到实处,使推行执法“四制”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切入点。二是依法支持。近几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中,有的的确存在裁决不公、司法不当以及个别司法人员办人情案、油水案的问题,但也有一些确属无理取闹,其申诉的要求与法律相违背。在处理这些来信上访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司法机关纠正,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解释,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三是支持司法机关相互监督。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执法、司法方面各有不同的特色和重点,他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既相互支持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构成了我国现行司法体系的特征,缺一不可。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履行权力。四是从工作上支持。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报告每年要有所选择,注重针对性,做到与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合拍;开展执法检查做到抓住司法机关的难点进行;开展评议做到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开展监督工作。
五、地方国家权力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地方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严肃的法律程序性和强制性,在监督体系中起主导作用。人民群众监督就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议论、上访、控告、申诉、新闻媒介等形式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也不具备强制性法律效果。但是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被监督的司法机关的重视,从而导致强制性法律手段的运用。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人民群众监督中获取信息,使监督司法工作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舆论基础,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的舆论支持,更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释放出来的能量,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转化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地方国家机器按照人民意志和利益健康运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握好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结合点,把国家强制性监督与非强制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新的监督格局。一是要为人民群众开展监督工作创造和提供条件,如建立健全人代会、常委会旁听机制,允许社会各界到会旁听并发表意见;组织人大代表参参与执法、司法检查和视察;对重大司法违法案件,有选择地请新闻媒介予以曝光,督促司法机关建立有人民群众参与的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监督压力和监督氛围。二是加大调研力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司法执法问题作经常的调研课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从中获取可靠的监督信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依据。三是要加强工作。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把人民群众的渠道转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同时要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待制度,直接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四是要增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公开程度。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围绕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情况,抓住实质性的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运作过程,形成公众舆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效应,以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