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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宅集中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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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变拆迁安置方式,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现根据国家、省、镇江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转变拆迁安置方式,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建设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市的拆迁安置方式以划地建房为主,农民住宅以分散建设为主,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一传统的安置方式和建设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实际,迫切需要加以转变。

1.人多地少的市情,决定了我市不能长期推行划地建房的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分散建设的模式。*人口密度高,土地资源稀缺,传统的安置和建设模式,不仅不利于公共设施的配套,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并且浪费了土地资源,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先进地区的发展实践证明,必须妥善处理好拆迁安置和农民住宅建设问题。苏南等先进地区在发展过程中,较早采用了多种拆迁安置方式,特别是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公寓楼安置,加快农民住宅集中建设步伐,不仅腾出了大量建设用地,而且推进了城镇化进程,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群众的生活质量。

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双提升”的目标,决定了我市必须节约集约用好土地资源。实现“双提升”,需要靠项目投入来支撑和增加建设用地来保障。当前,土地资源已经现实地制约了*将来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必须从转变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建设模式入手,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才能腾出更多的用地空间,满足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二、转变拆迁安置方式,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三集中”、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为重点,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和政策激励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以点促面效应,加快推进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建设模式的转变,努力为*当前及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群众长远根本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制定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体现让安置户、群众得实惠。

2.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方式的选择上,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地推进。

3.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规划控制区和具备条件的镇区先行组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在全市面上推开。

三、积极推进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建设模式的转变

(一)科学规划布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超前制定拆迁安置和农民住宅集中建设相关规划。

1.由市规划、建设和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的目标,科学制定安置小区和居民点建设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以及安置房和居民点建设的数量、选址和规模。规划控制区的范围主要指城区、开发区和各镇集镇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授权规划、建设部门公布。

2.全市居民点规划的制定以及选址的确定和调整要充分考虑与“大村建设”方案相衔接,在安排被拆迁户到居民点建房时,要打破现行的村组界限。

(二)转变安置方式。

1.逐步转变传统的划地建房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分散建设模式,加大安置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力度,大力倡导和积极推行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

2.城市建成区内农村居民住宅被拆迁或农户申请新建、翻建住宅的;以及建成区以外,在农村有合法住宅,但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被拆迁户,实施公寓楼或货币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

3.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农村居民住宅被拆迁或农户申请新建、翻建住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履行建房审批手续,在规划保留的居民点内统一建设联体、复合式住宅。在规划不予保留的居民点范围内的居民,不得原地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住宅。不符合建房条件、住宅确不宜居住的,其宅基地可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按拆迁标准提前收购。

4.规划控制区外,符合拥有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新建、翻建住宅的,在履行相关报建手续、获得批准后,就近安排到居民点划地建房。

5.积极引导和激励符合拥有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放弃宅基地,自愿接受货币安置,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或公寓楼安置。

(三)规范建设模式。

1.公寓楼和联体、复合式住宅的基础工程、主体建筑(不包括内部装修),一律采取集中建设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2.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按城市(镇)居住小区标准进行布局,符合城镇居民小区规划和功能建设标准,原则上以多层(高层)公寓式和联体、复合式统建房为主。

3.公寓楼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建设在城区和中心集镇先行组织开展试点,采取先建后拆的模式,统一规划,超前建设。

(四)强化资金投入。采取财政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资金。

1.加大对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的前期投入,成立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投资主体,超前启动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以及安置小区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同步建设物业用房、绿化设施、公益设施等基础配套工程。

2.对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房建设中的相关规费实行减免,降低建设成本。

3.鼓励通过联合开发等途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

(五)制定激励政策。对主动、自愿接受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安置房面积、价格以及创业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充分调动被拆迁户的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拆迁安置的体制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转变拆迁安置方式、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办公室,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和行政推动力度。

2.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把转变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建设模式对*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给被拆迁户带来的现实及长远利益讲深讲透,让新的拆迁安置方式和新的建设模式逐步深入人心,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自愿接受新的拆迁安置方式和新的建设模式。

3.细化工作方案。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区居民点和安置小区建设的服务和指导,市农林、劳保、民政部门要加大农村“三大合作”、“双置换”(以宅基地、农村住房置换公寓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改革和“大村建设”推进力度,确保新的安置方式和建设模式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行。各镇区及相关部门要科学制定推进方案,妥善处理新安置方式推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过程、结果,实行全方位公开。居民点和公寓楼建设的每个环节,必须邀请被安置对象代表广泛参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建房审批,以及建设、结算、分配和选房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根据文件精神,市政府法制办、规划、建设、国土、农林、劳保、财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出台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