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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职试用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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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通知》,现就本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都要按规定实行试用期: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区纪委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区法院、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改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执行。

二、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的,应在发出任职通知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工资和医疗待遇。

四、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前,本人应对试用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思想、作风情况进行小结,写出述职报告。考核中一般应进行民主测评。考核后,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考核结果上报正式任职或免去试任职务的意见。

五、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报党委(党组)审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正式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免去试任职务手续。被免去试任职务的干部,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并重新确定相应待遇。

六、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中止试用期,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试用期干部,按现职干部进行管理。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试用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他们大胆工作。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要同本人进行一次谈话。免去试任职务的,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振奋精神,正确认识自己,正确对待群众,自觉服从组织的决定。

八、本通知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委发[200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