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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制造业保险模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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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汽车工业作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通过引进资金及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各种整车生产企业和零部件生产企业数量不断增长,自2002汽车消费市场出现井喷以来,汽车产业更加倍受关注。为汽车制造厂商设计出量身定做的保险模式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汽车制造业的风险状况

汽车制造行业整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整车生产企业,另一类是汽车零部件生产商,由于前者的综合性风险更强,在下面的探讨中将以前者为例进行分析。

1.财产风险

任何一家生产企业,只要其存在,就随时面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带来的物质损害,这是一种存在即有可能的风险。主要的风险是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以及暴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于同一个生产区域来说,自然灾害的影响是成片的,有可能同时造成多个车间的部分损失甚至全部损失,意外事故则仅仅对单个车间造成损害,但损害程度可能会比较大,但相对于整个企业而言,同一事故造成的损失率相对比自然灾害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下线新车,在未出厂售出时,存放于露天厂区内,最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其中尤以暴风的影响最甚。一次事故就可能导致生产的新车无法出厂而需重新生产。

2.利润损失风险

汽车制造商们的整车生产主要依靠的是一套完整的生产流水线,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就会影响到整个生产流程的进度,从而影响到企业的计划年产量和预计的经营效益。生产性企业易受停产的影响主要来自于生产用机器设备的损坏,其次是其进行高度集中采购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停产产生的间接影响。

3.货物运输风险

整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整车的拼装、焊接工作,大部分安装件在到达生产企业前需经历一个运输路程,在这个货物运输过程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影响。而一些技术含量高的配件还需要从国外进口。运输过程遥远,往往要经历海运和陆运的联运过程,这个漫长的运输过程对配件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新车下线后,需要通过各种销售渠道到达用户手中,一家整车生产企业的年生产量越大、销售网络覆盖面越广,其可能遇到的运输风险的绝对数量也越大。

4.产品责任风险

产品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于产品本身,如果由于汽车质量的原因造成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的其它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生产厂家就必须对此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企业为了维护声誉,将不得不使用召回制度,将整批涉及问题的车辆全部召回,由此引起的费用甚至达到上亿元。而2003年以来,全球已经发生了11起汽车召回事件。

5.雇主责任风险

整车生产企业的不同生产流程所需要的劳动力密集程度也不一样。自动化程度高的流程由电脑控制,员工不易受工伤影响。而手工需求程度大的,如零部件组装、喷漆工艺,因操作失误或疲劳工作引致的工伤风险较高。尽管企业会制定严密的安全生产规定,但这种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还是防不胜防。

以上风险均有相应的保险条款予以保障,但面对如此复杂的风险状况,如何设计全面、经济有效的保险模式,是汽车生产厂商和保险企业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

三、汽车制造业保险模式的设计原则

虽然不同行业因其生产性质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风险组成,但对于他们的保险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一致的即“最优化原则”。保险模式的最优化是建立在保险双方公平的基础上的,是实现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后的均衡。最优化的原则应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险双方的安全性与经济性原则。作为保险人,保险的安全性强调的是在费率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承担最小范围的风险,即收益一定,成本最小;而其经济性强调的是在所承担风险范围一定的情况下,收取最高的费率,即成本一定,收益最大。与此相对应,作为被保险人,情况正好相反。

(二)风险管理原则。保险模式的设计是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人后,并不利于其平时的风险管理,同时容易滋生道德风险,这是一种不经济的逆选择;另一方面,频繁的保险事故发生也有损于企业形象,严重阻滞生产流程,增加自留损失。因此,保险模式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保单售出后的风险管理,使保险双方充分享受保险带来的利益。

基本满足以上两条原则的保险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保险双方的最优化,它为保险模式的设计构建了公平合理的实施框架,有利于提高保险双方的公平和效率,降低整个企业保险的系统风险。

四、汽车制造企业的最优保险模式

基于汽车制造企业的规模较大,所遇风险的种类繁多,在“最优化原则”的基础上,其保险模式的设计可以概括为“在保足保全的基础上,选取适当的免赔额”。

(一)“保足”原则。“保足”是指保险金额足,赔偿限额足。保足原则既确定了保险人保费收取的基数和经济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规避了超出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外的经济赔偿风险,同时又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最高限度的安全保障,有效补偿了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全损后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根据比例支付原则,不足额投保的保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可能是全部受损价值,而必须根据保险金额与实际财产价值的比例进行调整。因此,被保险人只有在保足的基础上才能足额地得到补偿。

(二)“保全”原则。“保全”是指保险标的全,保险责任广。在汽车制造企业中,其一揽子保险的需求不仅限于物质形态的标的,还涉及大量的责任形态和费用形态的保险标的,如上面提到的公众责任风险、召回费用等。因此,将保险责任覆盖到这些领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安全性,而且也能增加保险人的经济性。

(三)“选取适当的高免赔额”原则。“选取适当的高免赔额”是指大型汽车生产企业者应在自身风险损失承受能力的最高限度上选取与其自身特点相一致的免赔额。设置免赔额,有利于提高保险人的安全性,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开展保单售后的风险管理。

根据上述提到的汽车制造业所面临的各环节风险,在保险模式设计原则及最优模式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不同汽车生产商的生产特点对应设计出符合实际需要的保险模式。在保险模式主架构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可以提供一些附加值的保险服务,以丰富整个模式的内容,同时更加满足汽车制造商们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