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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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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概述了马克思市民社会内涵的界定,阐述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上的分析,强调了上述分析对于正确认识经济法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0-0104-02

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市民社会理论日益受到理论界的青睐。学者们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角度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可谓成绩斐然。本文试图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理论的进一步探讨。

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内涵的界定

“市民社会”一词并非马克思首创,最早由18世纪的思想家首先提出,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始于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在马克思不同时期的著作中,对市民社会内涵的界定又不尽相同。具言之,大体分析如下: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作为一部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重要著作,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摆正过来,即“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精神性,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①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一分析市民社会的重要理论基准。

(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认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②这是马克思继受英法思想家和德国哲学家的思想产物,认为市民社会指资产阶级社会。

(三)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所制约,并且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③“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在这里,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指决定一切社会形态的物质生产关系。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界定在不同著作中虽然有所不同,但都认为市民社会先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优于政治国家。正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

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具体分析

(一)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哲学分析

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不断赋予市民社会以全新的含义,从而形成并完善了唯物史观内容。这就是说,马克思不断界定市民社会内涵的过程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创立并形成体系的过程。马克思曾多次强调:“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这种生产方式相连的它所生产的交往形式,几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现实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个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⑤马克思扬起了黑格尔等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将市民社会理解为生产关系总和,即经济基础;马克思同时指出,物质生产活动乃是人类其他一切社会关系总和之基础,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换句话说,正是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哲学分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与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分析

有学者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I基本内容及全书文本结构》一文中指出:“《手稿》本来应该是一部经济学著作。”⑥笔者进一步认为,从《手稿》的基本内容、时间顺序、逻辑顺序、全文结构上来看,《手稿》从某种程度上讲是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层面考察市民社会。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的存在形态之一,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交往过程的研究,完善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事实上,马克思曾多次从政治经济学的维度研究市民社会,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⑦正是马克思是从一切历史活动于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即物质生产关系的维度去理解市民社会,不断给予市民社会以新的活力,增加新的内涵,从而发现了扬弃它的途径与方式,终将使市民社会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三)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政治学分析

黑格尔断言:政治国家高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国家。马克思则认为:“政治独立不是从政治国家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它不是政治国家赠给它成员的礼物,不是振兴国家的精神,政治国家的成员不是从政治国家的本质中,而是从抽象的私人权利的本质中,从抽象的私有财产中获得自己的独立的。”⑧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固然有其自身具有无比剧烈的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尖锐冲突,使得市民社会无法自足。出于调控各种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就产生了政治国家。因此,虽然不时存在着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的情形,但政治国家离开了市民社会将是一个虚幻的躯壳,即市民社会的无法自足这一致命的缺陷将随着市民社会的存在而存在,政治国家也会随之存在。人类社会正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运动中不断进步的。只有当生产力高度发展,随之而来的生产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相应的变革。

(四)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法学分析

一个社会拥有优良的法律资源并使之良好运行,对于维持社会的运行并使之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也受到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正确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法律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的。而如何正确理解上述关系,对于创制优良的法律并使之良好地运行又是极其重要的。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优于政治国家。这就是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固然要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但法律在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时,也在执行着社会公共职能。这一点对于理解现代法律的功能十分重要,即现代法律应当凭借其国家强制力为市民社会提供所需之公共服务,同时应使市民社会免受政治国家权利的任性与妄为。这就是说现代法律对于维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平衡协调、公共秩序与社会自治之间的统一与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鉴此,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对于理解现代法律的功能,并使之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巨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对于正确认识经济法实质的指导意义

经济法是政治国家将其权力广泛渗透于市民社会中的产物,如何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实质,自经济法产生之日起就在法学界界众说纷纭。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优于政治国家。这对于深入理解经济法的实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即经济法是市民社会自我扬弃的产物。其实质是政治国家通过其权力矫正市民社会的不足,使市民社会重新焕发出其应有活力的过程及其结果;而非将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这一点对于深化对经济法实质的认识,克服实际生活中政治国家权力的任性与妄为意义重大。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页。

③④⑤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第43页、第378页。

⑥安启念:《〈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笔记本II基本内容及全书文本结构研究》,《马克思研究》,2008年第1期,第6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