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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商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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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由于我国商法制度与体系的构建至今仍有很大困难,因此商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商法理念与商法精神有利于商法理论研究形成基本制度的系统化方案。以商法系统化的商法理论体系以及商法基本原则本身所蕴含的商法理念与精神为指导,有利于我国未来商法典其他商事单行法制订方案的形成。立法者借助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深刻认识协调商法中一系列的规则、原则与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因此,研究商法基本原则是研究与制定商法的出发点,是商法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基础。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这项原则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商事主体的类型和结构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了多种企业和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但没有确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合法地位,,因而以无限公司方式设立商事主体,则不符合类型法定的要求。二是商事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事主体成立或终止之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事主体公示法定,构成商事登记制度基本要求。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体现了现代商事活动受国家干预的特点,其意义在于:规范商事活动主体资格,以保障商事交易安全便捷。

(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法上的交易公平原则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交易原则,即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现代各国商法中体现平等交易原则的具体现定极多。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平等、按股表决的规定,商事登记法中关于淮则主义和财产责任的规定等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可以说,离开了商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商事活动中的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基本要求将不复存在。

(三)提升交易效益原则交易效率是交易成本与交易效果之间的比率。提高交易效率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采取定型化交易方式,如票据、提单、格式条款等交易方式,减少合意成本,简便交易程序;第二,采用短期时效,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交易快捷;第三,采取行为外观主义,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法律效果判断,减少探求交易主体真意的时间和成本。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安全交易是商事交易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商事交易中商事行为双方有相互说明、协助、保护的义务,一次来减少商事交易带来的风险。涉及公众的交易,交易双方有披露和揭示义务,告知第三方交易的风险程度,从而使人们作出合理的选择。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规范。避免不正当竞争。采取行为外观主义、公示主义、实行严格责任甚至追究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将交易风险降低到最低的程度。社会化的生产迫切一个安全的加以环境,否则,交易的公平、快捷无从谈起,交易的简洁、确定亦无必要。

三、商法原则的基本功能

商法属于民法基本原则在商法领域的补充,因此商法基本原则功能与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相类似。

(一)商法立法准则的功能商法基本原则作为商事立法准则的功能集中体现在基本原则是商法规范体系建立的基础。商法基本原则只因制定商法各项制度和规则,保持其价值取向与内在体系的一致性。因此商法各项原则是商法各项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二)商事活动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裁判准则的功能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事活动行为人进行商事交易行为的一般指导,在商法的有关问题上缺乏规定时,当事人应当自觉以商法基本准则为行事准则。此外,法律上的行为规范与审判规范具有同一性,商法基本原则又同时构成了司法机关对商事纠纷进行审理的一般知道,并且当商法规范未对特定商事关系作出规定时,商法基本原则具有裁判准则的功能。

(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商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规定和衡平性规定性质,具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客观作用。当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漏洞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授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商法原则可以补充商法规范的漏洞,而这一功能越来越凸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