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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评标是建筑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招标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等,对工程招标投标的预期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有着非常严重的影响。规范、完整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有利于招标工作和合同的管理,同时也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本文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招标的方法以及改进办法,提高测算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推动我国建筑工程顺利快速的发展。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关系到整个招标是否公平、公正;同时也是招标结果能否给招标人带来最大效益的关键。一般来说,投资决策和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影响的程度最大,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优劣决定了项目能否顺利实施。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方式,也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重要手段。
1.建筑工程现有的评标办法
1.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投标办法,能够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进行满足,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其优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能有效的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优胜劣汰,从而进一步促进市场机制的发展,进而促进承包商努力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和质量。
1.2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以综合评估的方法来进行评标,由此一来,中标人的投标就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估办法的优点是在时间和费用上比其他招评标方式相对来说能够减少很多,招评标的程序相对简单,选定中标人的信誉、履约能力相对更有保证,风险少。另外参与投标的人数有限,每次招标末中标的人数也有限,因此投标费用损失有限。
1.3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其他评标方法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类其他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以下五中方式:(1)平均报价评标法、(2)合理低价评标法、(3)两阶段低价评标法(4)抽签法(5)a+b值评标法[1]。虽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类其他评标办法不是市场的主流,但相对其他方式而言灵活性大,适应了市场多元化的需求。
2.建筑工程土建招标中错误的评标办法
2.1根据标底的确定来进行招标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计划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土建工程的标底主要是业主委托比较资深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招标文件来确定的。标底主要反映的是建筑企业的社会生产力的平均水平,以标底为准则的招标方法,不利于促进施工管理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升,并且对招标单位对优秀承包商的选择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投标商可能会对标底进行不择手段的窃取,造成投标的不公平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2根据最低价办法进行招标
最低价这种评标形式是指通过技术标和商务标审查后,将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单位定为第一候选人,这种方式从表面上看来节约了工程投资,减少了评委的主观倾向,并且体现出投标单位生产技术及价格的有事。但是这种投标方式不能体现互利互惠的原则,投标商的利润得不到保护,一旦资金不到位,会给施工过程造成较多的麻烦,并且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2]。
3.土建工程招标办法的选择
想要选择适合本土建工程的评标方法,首要条件就是土建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对现有的评标办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彻底缜密的研究,对这些评标方法中的利害关系要进行完全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根据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准确的选择。
3.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多适用于市场条件成熟的项目,具体的建设工程多适用于技术要求不高、潜在投标人充足、没有其他特别限制条件的项目。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要着重审核一下几点关键因素:(1)招标评标人员应对投标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投标者有能力完成此工程,并对其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的资质也要进行严格审核。(2)投标人要有独立的四人估价信息,避免出现成本较低的报价。(3)要保证招标措施齐全,尤其是工程担保措施。(4)保证招标前期的工作质量,工程规模越大,招标书越要准确细致,以此来避免招标后出现纷争的现象。
但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有一定的缺点,其缺点主要包括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恶性竞争等。
3.2综合评估法
土建工程中用的最多的招标方法就是综合评估法,这种招标方式对使用于行业特点明显,或市场条件不太充分,或时间要求紧张、或业主综合考虑不愿公开招标的项目。此方式的优点就是综合考虑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优惠条件、安全生产等,兼顾了材料价格技术,施工工期等方面的因素,能够全面客观的反应工程招标文件的条款要求,此外,业主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分值权重及调节评分项目,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实施。
但是,综合评估法也有一定的缺陷性,综合评估法中部分项目的量化不科学、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进行详细的了解与核实,业主和评委的主观性比较大,易造成不公正的评标出现[3]。
3.3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其他评标办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种评标办法有其自身的优点,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缺点,总体来讲,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慢慢成为现在乃至今后应用和研究的重点对象,但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的应用有其合适的内外条件,而内外部条件的改善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应理性对待。因此,当建筑工程的规模比较小,技术及工艺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可采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评标办法,如抽签法、平均报价评标法等,当工程量比较大时,并且对工程技术和性能有一定要求的,例如工程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此外,在工程就管理水评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且投标单位具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此情况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3.4标底的选择
根据工程金额的大小、项目复杂程度、合同执行期等特点,测定一个固定的静态总价标底不太合适。因此,可采用直接规定标的的办法,在采用此方法时选择一个复合方式选择基准价用于评标和打分,具体方法如下:根据一期的结算数据,并参照市场价格和其他项目的造价制定一个价格范围[m,M]在根据报价情况按下列方法计算基础价格Q,基准价在综评价份上得最高分。设投标总价分别为A、B、C,且A>B>C,业主初步测定的成本价格为m,最高价格为M:第一种情况,若M≥A>B>C≥m:若(A-C)/C≤8%,则Q=C。第二种情况若M≥B>C≥M,A>M,则Q=(B+2C)/3。第三种情况若三个投标价格中有两个或三个均低于m,则Q=m:若三个投标中有两个或三个均高于M,则Q=C。至于综合单价合理性评价,由于进度、分析工作量等,可在没发标是确定下来。
4.改进土建招标评标办法的建议
4.1加强我国投标、招标合同文件的标准化
开发商应根据地区的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可以引进FIDIC合同系列,制定标准化的投标招标文件,并且严格执行。这样,有助于投标单位对招标工程的深度理解,如此一来,编制的施工方案以及报价书更为具体、明确,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便快速提升我国建筑企业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打好一定的基础。
4.2对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优化
开发商可以对于信息网络中类似工程的项目采用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并且对于标底可以暂时不设,只需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工程清单。由此一来,投标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不计算工程量,从而可以降低标书的编制成本,此外,建筑企业可以将有限的人力与财力用于改善企业管理,以此来提升企业的劳动水平。对于信息网络中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开发商可以采取有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使业主清楚了解招标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
4.3改进我国现有的评标方式
开发商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制定详细的评标细则,量化每项评定内容并严格实施,并且对评标人员的资格实行准人制度,要使其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对比标书进行审核,并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室,评标时要求每位评标人员必须给出对各个标书的评语,同时也应对公开投标结果予以监督,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招投标流于形式的状况,以此,促进我国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4.4建立招投标工程信息网络
政府招投标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建立有形市场交易的招投标项目网络,收集结构类型、建筑面积、特殊工艺、工程总价及标底测算、工程性质等,并实行全国联网,由此,网络信息能够给进入市场招标的工程提供招投标方式的信息资源,并且能对标底招投标的标底测算提供监督及审核依据。
总之,评标办法是整个招标工作中的核心,只有公平合理的评标办法,才能激发出投标单位的积极性,使之认真投标,合理报价。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环境,最终选择到对建设单位最有利的中标施工单位,以此来实现真正的招标效果,因此,建设单位在选择评标办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做出理性的选择,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助一臂之力。
【参考文献】
[1]曹让福.土建工程国家招标的评标程序及方法,[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3013,12(24).12-13.
[2]孟燕俊.建筑工程土建招标评标办法初探,[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5(10).22-25.
[3]况青梅,高月虹.改进现行土建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建议,[J]浙江建筑,2013,2(3).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