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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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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

摘 要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 反差 法律的局限性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

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

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2.法律的滞后性、相对稳定性方面

法律只有具有相对稳定性才会具有权威性,但是社会生活是具体易变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现象。萨维尼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即逐渐与时代相脱节①。”可见法律只要制定出来后就存在缺陷了,越是稳定的法律其滞后性就越明显,因此任何法律都存在一些规则空白和不适应性。

(三)立法者的局限性

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其制定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立法者自身的原因而表现出来的,具体如下:

1.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由于立法者本人的认识及习惯,加之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复杂性,不可能准确无误的预测出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现象,不能达到全面了解。

2.立法者主观方面的局限性。立法者在制定法时往往会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扩大他们自身的权力,而忽视老百姓的权利,使得法律显得不公正,降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另外立法者在制定法时主观上一旦存在过失,可能会造成立法上的疏漏,使不法分子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子,从而降低法律的社会效益。

三、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对策

法律的局限性是任何法律都难以避免的,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法律的局限性,从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具体对策如下:

(一)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手段

社会调整手段包括法律、政策、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要综合运用其他的调整手段,多渠道多方式的进行调整,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达到解决纠纷效率之高、成本之低、效果之好。

(二)克服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运用灵活的立法策略来克服法律的抽象性、概括性与僵硬性。这要求立法者在保持其规范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适当兼顾特殊性及变通性。例如:“(1)在规定一般法律原则时,要同时针对不同的行为及不同的事件作出例外的区别对待;(2)在维护法律稳定的前提下,对变动的社会现象及时做出取舍,修改旧法制定新法;(3)赋予执法和司法人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他们在法定的幅度内有处理个案的主观能动性,使立法能有广泛的适用性②。”另外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立法的复杂程度,法律不可能顾虑到个别现象,这就需要依靠司法解释来弥补,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可以来解决个案的问题,使个案能够一一对号入座,这样就能避免立法中严格规则的僵硬性及立法的抽象概括性。

(三)完善立法制度与立法技术,以防止立法者在立法时人为的疏漏

1.提高立法者的法律素养,增加他们对社会的广识度,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高度的敏锐感,以减少立法的疏忽及疏漏。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发动全体公民来提出方案,利用全人类的智慧来制定法律,这样可以避免立法者的主观随意性、任意性。

2.在立法技术上,注重立法体系的内部和谐,避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避免不法分子规避法律的漏洞,从而使执法者在执法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都是有法律存在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也不可能会有其他调整手段来完全代替法律的,法律是发挥巨大作用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要做到对法律进行适时地弥补和修正,以便更好的加以适用,这样我们才能规避法律的局限性。

注释:

①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38.

②郭道辉.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277.

参考文献:

[1]时显群.法理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刘金国,蒋立山.新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潘晨子,李建华.论法的局限性.知识经济.2009(7).

[5]赵毅.论法的局限性.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9).

[6]任颖.论法的局限性.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