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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中 “秒杀”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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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今电子商务已经深入社会的每个角落,“秒杀“这一网络游戏语言也成为商家们推销商品的新手段。现就“秒杀”在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秒杀” ;侵权;保护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商家们总是采用不同的促销手段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秒杀”作为一种促销手段,以一种不可阻挡的力量正在吸引着广大消费者参与。由于“秒杀”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新形式,人们对其认识还有待提高,由于缺少规范,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需要进一步进行必要的规制。

一、“秒杀”的由来

“秒杀”一词最早出现在网游时代的第一批网络游戏“红月”中,因其游戏战斗以快速击败对手甚至在 1 秒之内便将对方制服而得名。

二、“秒杀”的法律性质

“秒杀”的交易形式是商品所有人利用网络平台展示所有产品,通过较低的标价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其构成了三方当事人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①商品供应商与网络提供商之间形成的使用网络平台的民事法律关系。②消费者与网络提供商之间形成的使用网络技术平台的民事法律关系。③消费者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建立了商品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秒杀”的表现形式

“秒杀”过程中,其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1)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对平衡的限时抢购行为。虽然挂着“秒杀”的名号,但是大部分商品供应商对其商品只是相对调整了商品价格,固定的时间段内适当地降低商品价格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

(2)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商品价值的宣传行为。一元秒杀一套住房,一元秒杀汽车等活动吸引着众多消费者的眼球。表面上看销售出去的商品没有盈利甚至亏损,实则是商家换上一种宣传自己企业的新手法。

(3)商品价值与商品价格严重不符,质次价高的欺诈销售行为。大部分“秒杀”中,发生了消费者最终获得的商品质次价高与原本预期购买的货物严重不符。低价变原价,“秒杀”未开始商品已下架,“秒杀”设局二次消费,限量出售名不副实等欺诈销售行为。

四、“秒杀”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

1.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1)虚假宣传、承诺。“秒杀”只能在网站上浏览图片,而图片浏览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一些不良商家往往会以“秒杀”活动为幌子实际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勾当。

(2)隐瞒交易条件。商品供应商不公开或不充分公开交易条件,在消费者交易后才告知要负担高昂的运费,使消费者不能明白消费。

(3)商品供应商极少公开自身情况,致消费者缺少对交易对象的基本了解。秒杀活动的商品提供者不向消费者披露其名称、住所等重要信息,而此类信息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给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增加了障碍。

2.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1)出现“秒杀器”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秒杀器”的出现,从数据提交到完成就几秒钟,在这么短的时间无法完成对数据的自我校验,因此无法遏制商家自卖自买的现象,而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商品质量与订购时要求不符合。“秒杀”活动中消费者面对的只是网络中商品的图像和网站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而不是商品的实物,从而带来了实际交货商品与所订购商品不一致的情况。

(3)秒杀商品无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秒杀”商品应以质量合格为保障。但是实际生活中,“秒杀”所得的物品往往没有质量保障,并且售后服务也不完善,“三包”不到位。

3.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

消费者在进行秒杀活动时,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通讯方式,甚至包括信用卡号及密码,而消费者的这些个人信息安全往往得不到保障。

4.侵害消费者的求偿权

(1)侵权证据难以掌握。在线交易,对商品数量、质量等交易没有书面契约。当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经营者所承诺的不符合时,经营者往往会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者毁灭证据,使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有时根本无法取证。

(2)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由于“秒杀”活动涉及三方当事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商品供应商和网络提供商的求偿难度很大。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方式及处理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变得难以认定。

(3)维权成本高。由于秒杀是低价购买商品,消费者网络消费受骗后,由于维权成本高,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五、“秒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1)完善经营者资格认证制度。对申请进行“秒杀”活动的经营者需要检验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建立电子登记档案,每年定期核实入驻商户信息并及时更新,并与工商服务部门联网建立经营者的信息档案。

(2)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经营者和网络供应商应签署保密协议,建立全面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证消费者的资料信息获得手段合法和公平并且需要经资料享有人事先知晓或者同意,其所搜集的消费者信息不得被公开、防止消费者信息丢失或者未经授权被使用、修改或者公开。

(3)综合运用行业自律、民事、行政等多种保护方式,设置相应的行政检测体系,建立全国的网上投诉中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投诉。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经营者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经营者求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之后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能够信任的市场环境。

(4)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维权不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更应当当作一种社会责任。消费者是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保护着,因此要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5)加强刑法力度遏止不规范的秒杀 。我国《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法律责任。

“秒杀”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模式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经营者而言,“秒杀”是聚集人气,促销宣传的有效手段,形成大批的潜在客户;对消费者而言“秒杀”能让他们以低价获得高价格的商品,同时带给他们乐趣。身边的朋友也有很多热衷于“秒杀”活动,“秒杀”成功后交易关闭等情况时有发生。“秒杀”的盛行暴露出很多问题,网络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秒杀”事故频频发生,我们不得不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逐步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刑法》力度遏止不规范的秒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