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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国家政策引导农民选择中小城市,但是农村劳动力更希望流向大城市。本文阐述土地价值是如何影响公共品的供给水平继而影响城市规模。并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公共服务均等化条件下,土地价值增加和因拥挤效应公共品报酬递减的权衡对城市规模的影响,进而分析影响农村劳动力在不同规模城市间的选择。
关键词:级差地租;地方公共品;新型城镇化;农村劳动力迁移
基金项目:2015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项目编号:2016lslktzijjx-10);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研课题(项目编号:GHYB13203)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3日
一、问题的提出
新型城镇化即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动力,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每一个百分点的城镇化率,对应的都是上千万人口以及数以万亿元计的消费和投资。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入到城市中。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但当前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城镇化两极分化现象。大城市的数量和规模在不断地膨胀,中小城市比重在减少,小城镇在相对的衰退。在城镇化两极分化现象中,农民面临在不同规模城市间进行选择迁移。2006~2011年中国的这种新增加的城区人口,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吸纳了84%,400万以上的巨型城市吸纳了61%,小城市在萎缩,新增加的城市人口有60%集中到了400万以上的城市里去了。现在70%的农民工愿意在大城市落户,65%的农民工集中在了地级以上的大中城市。农民愿意进入到大中城市,尤其是大城市。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在不同规模城市间的流向与国家在政策上的倾向存在分歧,国家政策引导农民选择中小城市,但是农村劳动力更希望流向大城市。众所周知,大中小城市在诸多方面存在差距,其中公共品供给水平差距比较明显。公共品供给水平是农民进行不同规模城市间选择时的重要影响因素。大城市的教育、文化、公共卫生服务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明显优于中小城市,而土地价值与公共品供给水平有高度的相关性。大城市的土地价值高于中小城市,不同规模城市土地价值等级的差异又影响着城市整体的公共品供给水平。因此,农村劳动力在不同规模城市间的选择必然优先考虑大城市。
已有研究表明,公共品供给水平与人口迁移存在正向效应,蒂布特(Tiebout,1956)提出了著名的“蒂布特模型”。个人通过选择居住的社区便会显示出自己对公共品的真实偏好,并用这个机制来有效地显示地方公共品的供给效率。奥茨(Oates,1969)对蒂布特模型给予了经验支持,可以看作对蒂布特模型最初的完善和实证检验。如果一个社区内的公共产品组合越吸引人,它的总租金从而财产价值就越高。麦圭尔(McGuire,1974)在布坎南俱乐部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最优地方政府的规模问题。叶建亮(2006)研究了转轨过程中城市人口控制问题。实行非歧视的公共产品分配政策同时对城市人口规模按照生产效率加以控制是现有体制下一个有效率的户籍制度安排。方大春等(2013)提出推动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需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并考察了城市公共品供给对城乡人口迁移的影响,得出了城市公共品供给对城乡人口迁移的影响与东中西部公共品供给的均等化水平差异有关的结论。
在以往研究中,学者们更多的是将公共品与人口迁移结合,但并未将因地租效应对地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与城市人口规模联系在一起。从我国城市发展的现状看,土地的价值与公共品的供给水平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地方公共品在土地价值的资本化效应显著存在,不同规模的城市土地价值不同,规模越大,土地价值越大,公共品供给水平越高。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提出的有关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本文研究农村劳动力在不同规模城市间流动提供了新的条件。
二、地租效应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
我国采用城乡区别的二元土地制度,其中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当地的唯一合法代表,对土地行使管理权。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地方政府是土地资源的绝对垄断者。而除了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外,土地资产价值得到实现的另外一个前提就是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也给出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规定。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如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全部划归地方政府。蒂布特模型以及奥茨的扩张研究发现,影响人们对于居住地选择的一个主要因素是不同地区不同的房产税。然而,就我国的税收体系而言,对于房产交易行为的征税,我国各个地区的税率基本不存在大的差别,到目前为止,我国还不存在一项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2005年以后,国有土地供应出让的成交金额和纯收益迅速扩大。2007年土地供应成交价款已经突破12,000亿元,纯收益也超过4,000亿元,与一般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值分别接近50%。2013年土地出让金收入超过3.9万亿元,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近六成。现行土地制度下,绝大部分土地出让金是留作地方的基金预算收入,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所享受到的公共品供给水平存在差距,差距的直接原因在于地方各级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支出的差距。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品主要提供者,其财政收入有近六成来自土地财政。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生产要素,短期内供给相对有限,在供给弹性较小的状况下,需求的增加会较大幅度地提高要素的价格,因此不同规模城市土地价格在面对不同的需求水平下呈现出较大差距。土地所有者将在此过程中获取较大的收益。根据前文提及的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来看,土地价格升高带来的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和本地居民所享受。一方面本地居民拥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财产增值;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转让权,土地的升值使得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所以,不同规模城市的土地地租差距较大产生两方面的效应:土地地租的不同程度上涨出现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入成本的不同,同时也拉大了地方各级财政收入差距。
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居民迁移时考虑成本问题不仅仅需要考虑公共品成本分摊问题,还需要考虑到地租问题。人口规模的变化,居民所分摊的公共品成本发生变化,同时级差地租也发生变化,迁移人口对此与将要所获得的公共收益进行衡量,决定是否进行迁移。
(一)在地方公共品供给水平不同形成级差地租Ⅰ时,这阶段的人口迁移受迁移规模的影响将出现两种情况
1、在人口迁移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下,由于不同城市的公共品供给水平不同,迁移人口为了获得更高的地方公共品供给水平进行迁移。在此阶段,迁移人口规模较小,全部迁移人口所支付的总成本不足以达到两个城市之间的公共品供给水平之差。在这一条件之下,即使因存在级差地租而付出更多的成本,但由于公共品的不可分割性,迁移人口获得的公共品效益大于付出成本。
2、在人口迁移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在完全信息并且同时进行迁移衡量的条件下,迁移人口将重新考虑迁移城市。发生人口迁移的前提是两个城市之间因为出现的公共品供给水平不同,在此阶段考虑较大迁移人口规模的原因在于,全部迁移人口所支付的总成本达到两个城市之间公共品供给水平而带来的级差地租的时候,将总成本投入到劣等土地的城市则可以使得两个城市具有一样的公共品供给水平。那么,在已知将可能有这一规模的人口迁移,迁移人口将迁移总成本投入到劣等土地的城市获得同样的公共品供给水平,迁移将不会发生。
(二)在不同的地方公共品供给水平上的追加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Ⅱ时,这阶段的人口迁移受迁移规模影响也同样存在两种情况
1、在人口迁移未达到地方公共品最优人口规模条件下,迁移人口在考虑到在较优土地城市支出成本后会获得更高的公共品供给水平的条件下进行迁移。在前文已经提到麦圭尔论证了最优地方政府的规模,在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该地区所提供的地方公共品的最优水平和辖区人口的最佳数量应该同时被决定。也就是说,追加投资在人口没有达到最优规模之前使得公共品的供给水平在增加,级差地租Ⅱ也在扩大。迁移人口付出的同样分摊成本在较优土地城市获得更多的公共品收益,只要多获得的收益大于支出的级差地租,迁移就可能发生。
2、当公共品投入超过最优水平时,地方公共品达到最优人口规模,由于拥挤效应的存在,将出现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根据级差地租理论角度来看,此时将更多的公共品支出到劣等土地城市获得的效率更高,超过最优规模的人口将重新考虑要迁移的城市。
总而言之,在考虑地方公共品供给水平进行迁移时,必须对因公共品所获收益和因其带来必需的支付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即使在政府放开中小城市户籍制度和对大、特大城市户籍仍有所限制的条件下,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愿意迁移到大城市去。从当前的大中小城市的公共品现状和未来新型城镇化下公共品效益变化看:首先,大中小城市公共品的供给水平差距较大,同时由于地租差异,大中小城市的公共品支出上也存在巨大差距,大城市都明显占据较大优势。就从当前的公共品差距,农村劳动力会更为倾向于选择大城市;其次,新型城镇化中一方面进行了户籍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并致力于农村劳动力和城市市民平等的享有地方公共品效益;另一方面在农村劳动力充分自由流动条件下,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就是说在大中小城市之间农村劳动力享有的基本公共品是同一水平,当由于大城市本身具有高水平的公共品供给水平,虽然具有较高的排他成本――地租,由于级差地租理论,大城市的公共品分摊成本相较于中小城市低。农村劳动力将继续迁移至大城市。
根据上文分析,在满足以下三个方面条件时将促进农村劳动力流向中小城市:
第一,当农村劳动力迁移时,达到使得付出的总成本等于大城市与中等城市的公共品供给水平的差距规模时,此时农村劳动力将失去迁移至大城市的动力。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这样的推论: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条件下,大中小城市公共品供给水平相同,但实现的分摊成本大城市因原有的公共品供给水平而与中小城市相比较低。而实现的大城市的成本和中小城市的成本之差等于一定规模农村劳动力迁入大城市的总成本。在此迁移规模条件下,农村劳动力迁移的总成本投入到中小城市将实现大中小城市基本服务均等化且分摊成本相同,则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将更有可能倾向于迁移到中小城市。
第二,当大城市人口超过最优规模的时候,根据级差地租理论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大中小城市的成本将发生变化。地租增加但公共品的投入产出效率降低,此时将出现的情况是地租和分摊成本之和的比较上,大城市不再占有优势。中小城市在此阶段的公共品投入产出效率相对更高,分摊的公共品成本将不再是农村劳动力流入的阻碍。
第三,地方公共品的空间局限性。人口过多,拥挤效应的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下,成本虽低但人口过多将出现排队获得公共品效应,排队成本的出现将使得整个城市的公共品收益下降。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将流向人口规模未达到最优规模的中小城市。
三、调节农村劳动力流向政策的建议
(一)发挥大城市地租效应的排他作用。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逐步取消非市场原因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阻碍因素。土地资源不属于公共品,它通过市场实现有效配置,而公共品通过土地地租实现空间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土地地租的作用,使得大城市的人口规模通过大城市的地租来调节,较大的级差地租将调节大城市农村劳动力的迁移问题。
(二)加强中小城市公共品投入,降低农村劳动力流入的分摊成本。政府在农村劳动力迁入之前就加大对中小城市公共品支出的投入,从而提升中小城市公共品供给水平,增强农村劳动力流向中小城市的动力。同时,针对农村劳动力流向中小城市的成本进行补贴,降低农村劳动力获得公共品的分摊成本,从而进一步降低大城市的公共品分摊成本优势。
(三)加快财政制度改革,实现土地地租收入转移。地租收益已经占到地方财政六成,而大中小城市地租收益差距较大,由于地租收益差距,公共品支出将进一步拉大大中小城市的公共品差距,加剧大中小城市的不均衡发展,所以要加快地方财政改革,在保证地方公共品供给充足的条件下,降低地租对地方财政的刺激,合理的配置土地收益,将有利于大中小城市的公共品的均衡配置。
(四)切实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土地价值转移鼓励机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降低对流入到中小城市的农村劳动力支付的地租成本。地租成本无疑是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的阻力,同时也可以成为调节农村劳动力流向中小城市的重要工具。农村劳动力的土地收益是在农村实现的,农村劳动力迁移至城市既失去原有土地收益又要支付多余的地租成本。而中小城市可以鼓励农村劳动力的土地价值在中小城市实现。中小城市相较大城市更具有土地地租和人口密度上的优势,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土地价值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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