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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调控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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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增减挂钩实施难易情况,分年度、期限和批次组织编制挂钩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按省厅批准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实施挂钩项目,达到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居住向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切实做到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㈠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组织专项调查,编制增减挂钩专项规划,摸清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及整理复垦增加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潜力,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总体布局。根据挂钩专项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科学确定项目区的规模和范围、还建区、建新区和拆旧区的位置,制定安置补助方案、土地调整方案和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明确组织管理和实施措施等。

㈡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或方案应公开,充分征求项目区村民意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必须经被拆迁户签字同意,不愿意拆迁的,一律暂缓实施。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非法强拆强建。

㈢先易后难,循序推进。选择所在村组干部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整治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土地纳入挂钩范围,循序推进。

㈣先建后拆,规范实施。挂钩项目的实施要先建还建区,再实施挂钩项目涉及的拆迁。还建区的选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要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严把用地条件、选址定点和用地面积关,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要注意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为农民提供多种房型选择。同时,要统一规划,以村民自建为主,市场运作集中联建或货币补偿自主安置为辅等方式实施。还建区位于城市规划区一、二级控制区以内的,要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建设小区公寓式楼房,不得一户一宅。还建区位于城市规划区一、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可以实行一户一宅,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㈤封闭运行,依法用地。严格控制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规模和速度,防止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要与项目实施进度挂钩,必须在3年内全额归还。还建区建设未启动的,不得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报批用地。还建区建设完成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不得超过50%。拆旧区整理复垦验收完成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不得超过70%。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不得超过80%。建新区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按照法定方式供地。严禁借用挂钩名义进行“小产权房”建设。

三、组织领导

挂钩工作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办。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批准挂钩项目上报、挂钩指标分配及具体项目建设事宜。

四、实施步骤

㈠调查摸底。由各地组织人员,全面查清本地农村建房用地整理潜力与可行性,核实土地权属、位置、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面积、数量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从项目库中选取挂钩项目,报国土部门。要结合“空心村”、“空心房”、“空心校”整治和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点搬迁等,优先申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地块。

㈡编制方案。国土部门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制定全市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㈢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批复,分配挂钩指标,组织有关乡(镇、办)和部门实施挂钩项目。

㈣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初验。合格后,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五、保障措施

㈠政策扶持。位于城市规划区一、二级控制区以内的挂钩项目,比照执行“城中村”改造政策,引进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投资,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引进的企业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引导传统种植业向生态观光休闲农业转变。位于城市规划区一、二级控制区以外的挂钩项目,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大力发展板块农业,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挂钩试点提业支撑。鼓励农村外出务工能人回归投资挂钩项目,在资金、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

㈡项目整合。有条件的挂钩项目,积极申报配套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同时优先配套实施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公路村村通等涉农项目。在还建区的建设上,优先配套沼气改造、农村安全饮水、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以及农网改造等项目。

㈢资金保障。挂钩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可用于支农开发的城镇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0%;建新区使用周转指标报批新增建设用地应收取的相当于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价款;各部门配套的涉农项目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自筹资金;民间资本。

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中,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之和的部分纳入挂钩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区和还建区基础设施建设。所有项目必须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做到统一论证申报,统一项目分配,统一资金拨付,统一资金监管。

财政部门设立挂钩项目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区所在乡(镇、办)按进度提出申请,财政、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实地勘察、核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项目启动时,先期拨付30%的资金,之后,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直至工程预算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财务竣工决算审查批准金额拨付剩余资金。挂钩项目实施中涉及拆旧区、还建区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㈣指标管理。各地通过挂钩项目产生的周转指标,30%用于本地集镇建设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行飞地招商的,使用本地周转指标),70%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按项目使用。本地留用的周转指标,其他乡(镇、办)可协商有偿使用。未完成挂钩任务的地方,暂停安排该乡(镇、办)集镇建设、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计划指标。

㈤项目管理。严格落实挂钩项目“四个不批”的规定。即:未编制新农村规划的不批,未编制新区建设规划的不批,旧村腾地潜力小的不批,旧村复垦周期长、难度大的不批。

严格加强宅基地和新建、改建住房管理,坚决杜绝村民零星建房、骑路建房和“一户多宅”。高质量推进复垦整理工作,对拆旧区的土地复垦整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拆旧区要做到道路平整、垃圾清运、树木清理、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五到位”,形成田成方、树成林、路相通、渠相连的标准化农田格局。

拆旧复垦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保证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确保通过验收。复垦增加的耕地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相关要求

㈠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挂钩工作,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具体负责做好项目区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时向技术单位、国土部门提供编制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必需的资料,同时做好拆迁、建设、复垦和群众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挂钩专项调查,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制定、审查和报批项目区实施规划或方案,组织申报项目验收,全程监管项目建设,管理挂钩周转指标,研究制定推进挂钩工作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整合挂钩项目资金,建立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审批挂钩项目预算和决算,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全程监管,研究制定挂钩资金的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建设、交通、农发、扶贫、电力、通信等部门,整合农村能源、农村交通、中小水利、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资金,投入挂钩项目建设。

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和实施还建区的新农村规划,加强农民新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指导。

建设部门负责还建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林业部门负责建新区、还建区涉及占用林地审批,指导建新区、还建区的绿化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

监察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项目实施中发现的违纪问题。

㈡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惠农惠民的相关政策,让广大群众了解挂钩政策,引导农民转变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积极配合的良好氛围。

㈢严格考核,彰显成效。把挂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乡(镇、办)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周转指标归还情况好并顺利通过验收的乡(镇、办),给予净增耕地面积每亩20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挂钩资金专户中列支,并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倾斜;对挂钩进展不快、考核验收不合格、完不成任务的乡(镇、办),给予通报批评,并冻结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