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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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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在税目、税率、征收环节和计税方式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针对性地提出有关改革现行消费税制的建议。

【关键词】 消费税;税目;税率;征收环节;计税方式

作为流转税之一的消费税,其功能主要体现在直接引导生产和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及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自1994年消费税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额持续增长,1994年消费税额为492.4亿元,2010年已达到6 017.5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93%,由此可以看出,消费税除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外,在调节生产、引导消费、促进环保与资源节约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GDP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贫富差距也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长,居民基尼系数早已超过0.45的红色警戒线。2009年,我国基尼系数上升为0.47,2010年达到了0.5,贫富家庭收入差距近40倍,而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36以下。缓解收入差距、公平收入分配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消费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间接税种,主要通过限制特定产品的消费并调节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将这部分收入转化为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实现消费收入的再分配。消费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应紧紧围绕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现行消费税制已呈现出诸多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改革。

一、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目设置

1.生活必需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某些税目设立时是奢侈品,现在已成为生活必需品。比如低价位的普通化妆品早就由高档消费品转化为大众性消费品,某些进口的品牌化妆品、黄金珠宝饰品也不再是奢侈品的象征,消费方向趋向于理性稳定的市场化趋势。近年来,“海外抢购”、“网络代购”成为潮流,同种商品国外价格比国内价格便宜许多,许多消费者纷纷投资于海外市场,造成国内税收流失。2010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20亿元,其中以化妆品居多。比如,某进口化妆品,需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产品种类不同,进口关税会有所差异,从6.5%~18%不等,增值税为17%,消费税为30%,假设该化妆品进口价格为500元,进口关税为10%,则进口完税价格为550元,增值税为550元×17%

=93.5元,消费税为(550元/1-30%)×30%=235.7元,这就是导致代购热潮的原因。此外,现行消费税税目中还包括一些基本的生产资料,比如酒精,酒精主要包括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对工业酒精、医用酒精也征收消费税,会增加基本生产资料负担,同时也会对生产发展造成影响,汽车轮胎同样也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对它们征税,消费税的调节生产和消费功能不能够充分发挥。总之,某些生活必需品有待于从消费税税目中取消。

2.奢侈品及高档消费行为

奢侈品又称非生活必需品,具有普通商品不具备的炫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经济回暖,全球奢侈品市场复苏,2010年我国奢侈品销售额增长了30%,增幅雄踞全球首位,连续5年成为全球第三大奢侈品市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奢侈品范围愈加宽广,种类繁多,购买者大多数为高收入群体。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缓解两极分化,消费税税目应根据奢侈品内涵的不断变化而进行适当的扩充。2006年我国将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奢侈品纳入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消费税制,但现今奢侈品税目仍偏窄,有待改革和扩充。部分社会公认的奢侈品未纳入征税范围,主要有高档时尚用品、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装、高档皮具、高档家具、高档住房、私人飞机等。尤其是高档住房问题,近年“炒房团”等投机者们变相牟利,房价高速上涨,为抑制投机消费,豪宅别墅、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和多套住宅等也应纳入消费税税目。私人飞机“4S”店的应运而生,为抑制富人的炫富心理和调节收入分配,应考虑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此外,特定活动场所的部分消费行为除征收营业税之外,还应考虑征收消费税,以抑制高收入者的奢侈消费。

3.高能耗、高污染消费品

我国消费税征税理念来自于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新型税理念――“绿税”,即对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浪费资源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我国经济粗放式的增长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居世界第二,在国际上造成不好的影响。现行消费税税目中绿色税目不过8种,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我国近年来大力提倡“低碳经济”,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充分发挥消费税环保和节能功能,应考虑将“白色泡沫”一次性餐饮用品、一次性包装物、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以动物皮毛为原料的裘皮制品、以木材为原料的高档家具、高档纸、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这些产品的过度生产和消费会对中国的资源和环境构成威胁。

(二)税率设置

1.税负差异不合理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负差异不合理,基于产品价格考虑,化妆品税率为30%,高档手表税率为20%,税率偏高,导致“海外抢购”、“网络代购”热潮,然而,一些奢侈品如游艇的税率为10%,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也不过10%而已,这些消费品绝不是普通人所能享有的,税负之间的差异使消费税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再比如我国汽车和摩托车则依排量“抑大扬小”差别设置税率档次,1.0L及以下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1%,而250毫升排量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3%,250毫升排量以上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从税率设置看,摩托车比汽车税率高,从消费群体看,汽车用户属于收入较高的消费群体, 而摩托车近年来已成为普通交通工具,农村消费者占据摩托车市场的2/3,城镇中摩托车消费者也主要是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高额的消费税率不利于国家“三下乡”政策,加重了农民和中低层收入者负担。

2.部分税率偏低

我国现行消费税部分税率设置不合理,在设置税率时忽视了其调节产业结构、引导消费的功能。比如部分奢侈品,如游艇,税率偏低,偏低税率对消费成本影响不大,无法呈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功能。再比如过度消费对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产品税率设置偏低,如卷烟,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草的税率最高为56%(甲类),平均下来不到零售价格的40%,远低于世界其他烟草大国60%的平均水平。汽车行业,我国汽车保有量每年大幅增加,对汽、柴油需求攀升,环境污染也加剧,2008年根据气缸排量大小设置不同税率,这种依排量标准的税率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排量在3.0升以下乘用车各级次的税率差别偏小,排气量在3.0升~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相对于西方国家税率来说仍偏低。另外,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税率也明显偏低,起不到资源节约的作用。

3.部分税率缺乏弹性

我国消费税计税依据主要是从价和从量计税,从价计税依据消费品的销售额,而从量计税依据的是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如啤酒(甲类250元/吨,乙类220元/吨)、黄酒(240元/吨)、成品油中的汽油(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柴油(0.10元/升)等,虽然从量定额计税较易计算,但是这些消费品单位定额明显偏低且缺乏弹性,单位定额若不及时调整,一旦处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期,该类消费税税收不能及时同步上升,必将削弱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三)征收环节

我国消费税采用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环节(金银首饰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及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进行纳税,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但是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若干流转环节,由于缺乏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为纳税人逃税、避税提供可乘之机。比如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以低价销售,流通环节中定高价进行避税,还有的生产企业组成联营企业或利用分设机构等,生产企业将消费品以正常价销售给关联企业,然后关联企业大幅加价对外出售取得利润,达到逃避消费税目的。这种逃避消费税行为的现象在化妆品、烟、酒、小汽车、摩托车行业中普遍存在,使得消费税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调节功能弱化。

(四)计税方式

消费税按计税方式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外税是消费负担公开、透明的民主课税方式,很多国家都采用此种形式。而我国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价内税是消费税金额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形式隐蔽,便于征收,但消费负担不够透明,难以了解税负高低,消费者大多误以为税金由生产者承担,因而起不到抑制消费需求,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而且消费税的税费负担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对生产者无影响,使得消费税在调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方面作用减弱。另外,采取价内税使会计核算体系指标含义不明晰,成本含量不能清晰的分离出各个影响因素,尤其是部分消费品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不便于分析、对比与核算。

二、现行消费税制改革的建议

2010年,我国GDP总量同比增长10.3%,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但是人均GDP 仅为日本的1/10,这一问题表明中国仍存在收入差距、分配不公等问题。同时,我国经济结构也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因此,国家应大力加强宏观调控。消费税作为税收手段之一,理应针对我国具体国情适时的进行调整,基于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改革。笔者特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调整税目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包括子税目共25个征税项目。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宏观政策和居民消费实力等因素,应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进行更为细化的档次划分,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纳入征收范围。笔者建议:一是将现行税目划分为高档消费品、高污染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危害身体健康消费品、中档消费品、低档或普通消费品,然后将生活必需品、普通消费品剔除,如普通化妆品、酒精、汽车轮胎等不应纳入消费税范围,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二是为更加突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可考虑扩大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档消费行为、高污染、高耗能消费品税目。如奢侈品:豪宅别墅(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和多套住宅)、私人飞机、高档时尚产品、高档服装、高档皮具、高档家具、高档电子产品等。对高档消费行为,应结合营业税,对特定活动场所的高档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发挥流转税组合效应,如高级娱乐、高级会所、高档俱乐部、高级餐饮、高级宠物饲养、高级体育和保健等。此外,按照构建“绿色税制”的要求,将污染环境的日常消费品(如含磷洗涤剂、废旧电池、废旧手机)、浪费资源的一次性产品(如一次性包装物、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牙签、塑料袋)等纳入消费税税目。最后,还应考虑机动车消费税和扩大污染性能源消费税的税目,如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税基的二氧化碳税、煤炭消费税、机动车消费税。

(二)调整税率

税率给纳税人最直接的感受,税率过高会产生“寓禁于征”的效应,抑制生产的发展;相反,税率过低又起不到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消费税税率的设定应寻求税负高低的最佳点,以使其调节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首先,根据消费税的征税原理,对现行消费税税率调整,对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中档、低档或普通档次消费品可以采用降低税率或直接剔除。其次,对高污染、高能耗、危害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比如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税额,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继续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建立消费税税额与产品价格相关联的税率浮动机制。从鼓励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角度看,应适当调整小汽车的消费税率。根据排量不同,税率差距可适当拉开一些,对高档、高能耗轿车在现行税率的基础上再提高,而对那些环保型、能耗低的家庭用车税率可适当降低。酒类,可按照酒精含量大小设置不同的税率,酒精含量越高,税率应越高,以强化其消费抑制力度,同时适当调低或取消有益身体健康的黄酒税率,引导合理健康的消费习惯。最后,伴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会趋于下降,还可以考虑借鉴其他税种模式,划分税基的级次和级距,实行累计差别税率。通过差别税率实施,影响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实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前提是确保管理上的可行性。

(三)完善征收环节

借鉴西方经验,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等源头环节逐步移向最终的消费环节,不仅可以实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而且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现行消费税制除珠宝玉石在零售环节一次性征收,卷烟在生产环节征收及在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消费税之外,其他税目仍在生产、加工、进口等源头征税,虽然便于征管,但也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因此,在下一步改革中,应按照“鼓励购买,抑制使用”的原则,考虑将酒、小汽车、摩托车等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购买环节征税,对成品油可考虑将征税环节改为批发环节,对高档娱乐、高档餐饮等消费行为可考虑在行为发生时征税。总之,笔者建议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从生产、加工、进口等源头环节逐步移向最终的消费环节,真正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增强反避税效果,同时考虑到最终消费环节数量之多,不便于征管,还可采用源泉扣缴的方法,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

(四)规范计税方式

在计税方式上,借鉴国际经验,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一方面可以通过税负差异更好地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特定消费品消费,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可以让消费者知晓所承担的税款的具体数额,也清楚知道自己购买的产品的性质,从而提高消费税的透明度,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增强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反过来促使消费者对生产商和经销商进行监督,有效消除购销双方关于消费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消费税是目的性非常强的税种,能够综合体现其引导生产和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等多重目标,因而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资源配置及经济增长发挥其独特的调节功能。为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应慎重地改革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征收环节和计税方式,同时消费税改革不仅仅局限于其自身,还应置身于税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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