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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视阈中的道德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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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治生活中的道德两难具有内在价值和现实意义。它不仅有助于缓解不同诉求之间的冲突,弥合管理者的人格分裂,而且能对公共权力构成必要的约束,减少社会制度本身的缺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政治伦理 公共管理 政治“脏手” 道德两难

[中图分类号]B82;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5-0020-04

在政治生活中,管理者可能遇到这样的困境: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或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权益,他不得不侵犯或损害另一些个体或群体的正当权益。这典型地表现为政治“脏手”现象。面对类似情境时,大部分管理者不同程度地感到为难,因为他意识到自己不得不在两种或多种均能说明自身合理性、但却相互排斥且不可公度的(incommensurable)利益诉求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这种抉择是优先性选择。亦即说,选择促成某种利益诉求,并不意味着另一种利益诉求是不正当的或者错误的。然而,优先性选择不仅仅带来“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遗憾,更重要的是,它极有可能导致错待(wronging someone)认同另一种利益的个体或群体,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对他们造成致命性伤害。

一、消除道德两难的进路

道德两难的处境直接影响决策方向和行政效率。它既可能使管理者在关键时刻犹豫不决、错失良机,又可能使其为避免运用邪恶手段而放弃推进公共善的目的,甚至作出否定性的自我评价,对自身的志业产生怀疑。故而,政治家和政治哲学家试图以不同方式消解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两难。为了让管理者减轻良心负担,以马基雅维里为首的辩护者强化了政治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国家理由”等角度为“脏手”行为开脱。在马基雅维里看来,政治应植根于“真实”(reality),而非“真理”或“真知”(truth)。由于政治主体在本性上是恶的,因此,政治不是一个让人展现高风亮节的恰当场域,更确切地说,它随时会把置身其中的人逼向邪恶的境地,玷污、腐蚀甚或磨灭他的灵魂。诚如萨特所言:“纯洁是托钵僧或和尚的理想。我的双手是肮脏的,它们浸满了鲜血和泥泞。可那又怎样?你认为你在维护统治的同时还能够保持灵魂的干净么?”正是通过强调政治主体的局限性和政治环境的阴暗面,辩护者赋予政治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此基础上,辩护者立足于政治的实效性,着力于论证管理者作恶的必要性(necessiffa),并由此否证道德两难的意义。在他们看来,“好的”和“善的”、“有用的”和“道德的”之间没有必然关联,而“好的”、“有用的”应取代“道德的”,成为判断政治行为正当与否的重要依据。如科迪认为,道德两难形容的是这样的困境:不管做X还是不做x,在道德上都是错误的;与此不同的是,当管理者用邪恶的手段(X)促成公共利益时,尽管X是不道德的,但这样做是对的,因此,为了行善而作恶并不构成道德两难。可见,行为方式的实效性屏蔽了道德合理性。鉴于目的的全局性和实效性为手段的正当性提供了说明,管理者无需因采用了不道德的行为方式而备受良心谴责。“如果没有那些恶行就难以挽救自己的国家,那么,他没有必要因人们责备恶行而感到不安。”对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观点,尼尔森深表赞同。依他之见,最紧急关头(supreme emergency)所作出的决定不是在好与坏、正确与错误之间作出的抉择,而是在此种邪恶与彼种邪恶、此种错误与彼种错误之间进行选择,采取不道德行为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邪恶的程度,而不是为了避免邪恶。当罪恶无法避免时,管理者为何要为自己采取有助于消除更大罪恶的小恶而感到内疚呢?倘若与日常道德背道而驰的行为可以抑制或减少更大的恶,那么,他有所什么理由拒绝行动呢?既然他无法拒绝小恶――它是抑止更大的危害的惟一办法,那么,公众为什么还要惩罚那些为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而不得不作恶的人呢?由此推断,所谓的道德两难纯属无稽之谈。

显然,从疏离政治与道德之关系的角度消解道德两难的研究取径排斥“道德利己主义”的政治倾向,反对“道德上的自我沉溺”。它正视了政治诉求与道德诉求之间的冲突,强化了公共利益的主导性和优先性,主张管理者以国家利益为依归,用不道德的手段来促成公共目的。与之不同的是,另一些政治家和哲学家致力于从道德体系内部之分殊的角度论证,不同生活领域有相异的道德标准,这些相异的道德标准之间有可能相互协调与融贯,也有可能相互矛盾、不可公度;其结果是,在私人领域让人厌恶和谴责的“脏手”行为,在政治领域中被看作是干净的、可接纳的、甚至是道德的。人们应以适用于政治生活的特殊道德标准评价政治行为,即政治道德可包容一般意义上的“脏”,从而消解两难问题。

现代公共生活的结构性转型影响了人们对政治的理解。随着公私领域的关联日益弱化、公共意识日渐增强,韦伯所提出的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区别逐渐被放大,并由麦考莱、伯林和翰普歇尔等人重新加以诠释。在翰普歇尔看来,与私人事务相比,公共事务的影响如此广泛,以至于公共政策合理与否应主要取决于其结果及它能否给更大多数人带来更多利益。相应地,对政治行为的道德评价应更看重行为效果,而非行为过程的合理性,以私人领域的道德来规导管理者的行为无异于吹毛求疵。从职业的角度来看,政治道德是一种角色伦理,是同社会分工相对应的道德分工的产物。政治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分殊体现了道德多元化。在多元道德的框架内,“好人”和“好的政治家”之间的内在关联被割裂,公共管理者似乎只需遵守政治职能所附带的道德要求而无需顾及其他。政治家与哲学家为消解道德两难所作出的努力,深刻地反映了现代人对古典政治哲学的理论根基――道德相对于政治的主导性和道德内部的连贯性――的质疑,揭橥了政治诉求和道德诉求、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之间的张力,体现了功利主义和后果论在政治决策与行为中的深远影响。正是通过彰显政治诉求的优先性、权力的公共性及政治道德的实效性,他们力图证明政治“脏手”行为是正当合理的,进而排除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两难。

二、道德两难与权力约束

尽管辩护者从不同的角度消解道德两难,但在现实生活中,当面对政治“脏手”情境时,许多管理者依然感到为难、厌恶,甚或是想逃避了事,而事后又感到若有所失、愧疚不安或意欲给予补救。这不仅表明了上述理论辩护缺乏足够说服力,而且说明了两难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澄清自身的“脏手”行为时,管理者或许辩解道,“我这样做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似乎他的政治行为和决断完全是公民意愿的结果,与自身意志没有任何关联。既然管理者的决策和行为代表了公共意愿与利益,那么公众怎能把政治“脏手”的罪责完全归咎于他呢?由于行为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行为主体的自由度,因此,假如管理者采用恶的手段是出于满足公益的迫不得已,那么他似乎无需对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后果负责,也无需为行为带来的恶果感到为难。乍一看来,权力的公共性是解决道德两难问题的有效办法。当管理者以违背日常道德的手段来增进公共利益时,我们似乎没理由斥责他是邪恶的,而 只能说他不走运,但这种观点有可能使管理者摆脱道德的约束,陷入去道德化的险境。实质上,试图从公职的非个人化而推断出“对管理者的责罚可以因其权力的公共性而得到豁免”的结论――它让人产生错觉,误以为不应以私人道德的标准来要求管理者,因为它不能准确地反映他的道德状况――掩盖了一个事实:权力的行使是个人表达的最私人化的形式,是纯粹个人愉悦感的丰富源泉。可见,在判断是否行使权力以及如何行使权力时,管理者并非完全受外部环境和公众意愿的支配。

权力运用的非完全公共性说明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官员在决策时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地渗入个人的价值评价和决断,他应当对决策和行为的后果负责。公共管理者是社会公众的代表,而不是人。一旦管理者以人的身份自居,过度强化主导性目标的非个人化,他会把行为产生的后果看作与己无关的外部责任,并认为公众才是真正的责任者;也容易导致管理者忽视了对行为方式之合理性的必要考量。殊不知,即便管理者被赋予特殊的公共职能,也不意味着他可以不受一般道德或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义务的约束。因此,从公共伦理和私人伦理之分殊为“脏手”辩护的做法并非无可置疑。就此而言,道德两难体现了管理者是一个有责任心和道德感的公职者。他不仅意识到公共权力需要接受道德的检审,而且自觉地承担行为产生的道德责任,并能更真切地代表公众利益和反映公共意志。进一步地,在面对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时深感两难,能使管理者更慎重地审视各种可行性方案,尽可能找出合理的方式加以协调和兼顾,而不是作出武断的判断。两难的心理体验也可减少权力运用时产生的道德风险。政治领域是一个道德高风险场域,对此,韦伯曾用“权力的虚荣感”的说法提醒世人,权力容易使意志力薄弱的人经受不住外界的诱惑。或许有人提出反驳意见,认为制度或政治程序足以监督管理者及其行为。诚然,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但制度本身是有缺陷的,完全依赖制度并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从制度的生成与完善来看,它离不开具有专业技能和政治实践智慧的管理者。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他更清楚整个制度系统运作的复杂过程,并且更能看出其中的漏洞,因而也较之公众更懂得如何钻制度的空子。行业的专业性或行业秘密使行业制度本身容易游离于公众视线之外,在此意义上,制度形成的外部约束力或多或少是有限的。通过外在的机制防范和监督假公济私的行为,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着晦暗不明的地方。如前所述,管理者运用权力时产生的具有特殊的非透明性,它既影响了政治决断与行动意向,也妨碍了公众对管理者行为目的的判断。也就是说,社会大众难以判断管理者采用“脏手”行为是否真正迫于无奈,其作恶主要是基于推进公共善的考量,抑或出于增进个人私利的考虑。故而,在权力意识最为隐秘的内心深处,两难所蕴含的道德维度是监督和约束过度的权力欲望的必要且重要资源。

显然,道德两难并非如韦伯等人所说的那样毫无价值。虽然政治领域存在着道德有时无法单独发挥作用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可以免受道德的约束。即便政治权力在本质上是公共的,但在权力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难以监督的灰色地带。作为一种心理体验,道德两难不仅对公共权力构成必要的约束,而且能弥补社会制度本身的缺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好的管理者与道德的管理者

政治“脏手”折射出目的与手段之间的价值冲突,把管理者置于尴尬的境地:道德的管理者似乎无法成为好的管理者,好的管理者也似乎注定要做离经叛道的事情。价值的错位容易导致管理者的人格处于分裂状态。而借助道德两难这种情感体验方式,管理者可兼顾相互矛盾的价值诉求,其人格也能实现较弱意义上的统一。政治生活中的管理者同时也要在私人领域扮演重要角色,而他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形成的各种价值观念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很难想象,一个具有虐待倾向且常常无缘无故地对妻儿施行家庭暴力的管理者能真正包容持有不同政见的政治伙伴。同样很难想象,一个心智与人格健全的权力者会毫无顾忌地借助邪恶的手段达到目的,并在事后依然毫无羞耻之心。换言之,个体的判断是相异的价值观念相互平衡、协调与综合的共同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同的价值判断可达致融贯和统一。

在面对“脏手”情境时,管理者之所以犹豫不决和深感两难,是因为他不仅考虑了目的的高尚性,也考虑了手段的合道德性;不仅预料到行为会产生好的结果,而且预料到它也将损害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正当利益。此时,即便是“国家理由”观念也难以调和它们之间的矛盾与卸除管理者的良心负担。支持“国家理由”立场的辩护者无法有说服力地解释多数人的利益能否肆无忌惮地凌驾于少数人的利益之上这一问题。如果说,最大限度地维护或增益多数人的利益是侮辱少数人的尊严、对他们施以残忍的极刑、甚至剥夺他们生命之理所当然的缘由,这显然违背了公共道德的初衷。单纯以政治结果的全局性和优先性来界定政治伦理,将导致善与恶之间的界限消失,使道德被挤压成没有广延的点。可见,“国家理由”观念的辩护力并非没有限度。当维护或增进公共善的行为将对无辜者造成严重伤害时――它可以被预见、且没有征得受害者的允诺,这是一种主动的伤害,是故意作“恶”。可见,即便管理者是为实现更高的利益或者增进更多数人的福利而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这仍旧是有意作恶。

在政治“脏手”问题上,即便诉诸于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的解释框架,也难以证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道德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价值冲突难以完全解决,目的无法证成手段。而在相互冲突的价值规范背后,不排除存在着共同的道德基础的可能性,或者说,在人类价值体系内部,存在着不论以什么方式或理由都无法完全逾越的道德底线。在任何情况下,违背这些基本的道德义务,如对无辜者施加虐待等致命性伤害,都难以获得充分的道德正当性解释和辩护。故而,当管理者迫不得已要侵犯无辜者的正当权利时,他并不总是那么果断或心安理得。鉴于此,管理者感到两难是理所应当的。道德两难反映了管理者正在做一种优先性选择,而非否定性选择。他并不完全否定落选价值的重要意义,而是以愧疚或补偿等特殊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肯定它。由此,不同的价值之间的尖锐冲突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进一步地。正是两难、厌恶等情绪,甚至是深重的罪恶感,才足以说明管理者是迫于无奈而选择了不道德的方式。也正是这种负罪感使他清醒地认识到“脏”的行为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并且意识到自己也不是清白无辜的。当他害怕把手弄脏时,我们才有可能相信他并不愿意伤害他人;当他感到愧疚时,我们才有可能相信他仍是一位好的管理者,或借用康德的话来说,一位“道德的政治家”。

在政治“脏手”无法彻底根除的情况下,为了行善而不得不作恶的管理者有必要感到道德上的厌倦或烦恼。良心上的承重并不仅仅意味着某种心理状态,更重要的是,它以独特的方式体现了道德在政治领域中的内在价值。就公共管理者而言,这是弥合因价值冲突所导致的人格分裂、维护人格整全性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避免政治权力私人化的重要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