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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不知道其他人是否也跟我们一样迷路了。
温特斯:我们没有迷路,我们在诺曼底。
――《兄弟连》
当理查德・温特斯少校告诉赫尔,“我们没有迷路,我们是在诺曼底”,正如当下之互联网金融,已悄然在诺曼底登陆――“互联网+”战略已正式上升至国家战略的层面。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明确提出“互联网+”的行动计划。4月17日,总理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考察时又指出,要“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这一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为起点,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改造传统产业”、“互联网+”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为整个金融行业注入活力,也使得金融生态链更加完整。正如马化腾所言,“尽管互联网不是万能的,但互联网将连接一切,不必神化‘互联网+’,但‘互联网+’会成长为未来的新生态”。种种迹象表明,“互联网已经并正在改变世界,互联网让一些人提前老去,也让一些人更加年轻;互联网会颠覆掉一些行业,又会使另外一些行业获得新生。那么互联网金融呢?它又将给这个世界带来什么呢?”正如中国企业家俱乐部创始人刘东华先生所言,互联网的力量总是超乎想象,从将钱存入余额宝而非储蓄卡,再到通过招财宝购买理财产品,通过芝麻信用累积信用额度贷款……我们的思维转变了,商业模式转变了,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思维的窠臼,“+”出了效率,加出了新的金融生态。
没有人敢轻视互联网的力量。尤其在过去的一年,“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思维如同一场当代的文艺复兴,正魔术般地影响和改变着金融行业原有的组织模式、运营理念和生产方式。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所言,“互联网金融改变的是一个商业模式,利率市场化改变资金价格的同时,也会促进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有着其独特性和运行空间。即有别于传统银行,数字化新金融时代,“所有的银行竞争力将被打包进数字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银行产品将变成产品应用,流程编程APIs,零售业务将变成在相关点上通过移动互联网发送具有逻辑关联的金融服务。”美国著名金融评论家克里斯・斯金纳也在其名著《互联网银行:数字化新金融时代》一书中指出,“在银行业,这些变革意味着对客户关系和为满足客户需求而提供有价值服务的手段进行颠覆性思考”,“所有这些剧烈的变革都要求银行采取快速行动以适应这种变化。”
在“互联网+”新经济形态下,“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的商业模式正在攻城拔寨、所向披靡。“商业银行将成为21世纪灭绝的恐龙”(比尔・盖茨),互联网生来具有的禀赋,能使传统金融业具有无限的前景想象力。以马化腾的企鹅军团为例,互联网世界的王者(腾讯)从来没有停止过前进的步伐,无论是财付通理财、行业支付解决方案,还是微信支付功能,腾讯无不行走在一条非常理想的路上。2014年12月28日,腾讯参股的前海微众银行官网已正式上线。可以预见,未来腾讯云在通过对接大腾讯生态同时,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技术,可以为金融客户带来全流程的一体化解决方案:用户流量、用户识别、服务分发、精准营销、流量变现、以及生成新型产品模型等一系列服务,“未来在新的环境中,互联网金融和银行的概念都将被弱化,甚至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新金融”(周小川语)。
“新常态”已经成为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集中概括,而互联网金融则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新常态。紧跟时代脚步,加快创新驱动,是对所有企业的要求,在“互联网+”出现时,金融行业也是改革创新的最佳时机。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普惠和平权特质,它用新技术和新手段解决了传统金融体系无法解决的问题,最主要的三大受益群体是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和偏远地区。当然,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尤其是在尚无互联网监管系统性立法和“九龙治水”监管模式的现实语境下,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已经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故此,夯实法治基石,依照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依法进行监管,不仅能激活互联网金融这“一池春水”,还能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使其成为支持实体经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中坚力量。
“立规矩”是为了“成方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依规地有序前行。作为新生的市场主体,互联网金融只有根植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中,才可能茁壮成长。反之,一旦脱离法治环境,就极可能“剑走偏锋”,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基于此,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空白地带做了“填补”。比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形成框架性政策。这主要包括: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首次明确提出了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主管机构;首次明确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等互联网金融红线等。
7月4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开。在“互联网+”普惠金融部分,意见提出全面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四大业务,并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升级为国家重点战略。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法治金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保障。作为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创新要实现法治,互联网金融监管更要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比如,凝聚法治力量,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律体系,堵塞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趋利性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漏洞。夯实法治基石,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法治化;二是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的法治化;三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法治化。比如,将互联网金融法治新观念运用到产品研发、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和合约设计等方面,让各方权利和利益实现平衡。其中,既要简政放权实行“宽监管”,也要“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不可否认,央行等10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使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首次实现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