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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生产用地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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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生态高效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区基本农田特别是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和经济果林地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设施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房地资规[]562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内容

设施农田主要包括设施粮田、设施菜田以及经济果林地,是指通过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形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规模(50亩以上)连片、农田平整、排灌通畅、设施配置合理的高产稳产农田。

农田生产辅助设施,是指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需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粮食、农资、农机具、冷藏、整理、包装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设施农田内新设立的生产辅助设施,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尽量不占用耕地,用地规模应与农业生产需要相适应。

三、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

设施粮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粮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3%(2平方米/亩)以下(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其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菜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9%(6平方米/亩)以上(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经济果林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参照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标准。

四、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

1、申请:

(1)申请对象:注册在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2)对确需新建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由所在镇或建设单位将拟建设项目相关的位置图、项目名称、功能和设施农田及设施的现状情况等资料,向区农委提出申请。

(3)申请建设生产辅助设施,符合文件要求的,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文件范围外的,若该用地符合设施粮田、设施菜地和经济果林地的基本功能要求,并达到规范化用田(由农委审核认定),其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2、认定:

由区农委、区房地局共同按国土资发)511号的文件要求,对项目性质、功能、规模等进行审核认定。

3、备案或审批:

生产辅助设施建设要规范手续,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申请对象建造的场地及轻型结构的仓库、管理用房(限一层),视同临时建筑。

建造临时性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占用农用地的,由建设单位签定复耕保证书,并经区农委和房地局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农委备案。届时建设单位按要求恢复成耕地,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申请,并按原程序进行认定、审核、备案。

建造永久性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农用地转用指标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指标由各镇自行解决。

4、土地变更调查:

对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农田辅助设施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土地变更,注明实际地类。其中实行备案的设施用地占用的耕地,在年度耕地保护考核中,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

5、监督管理:

区农委和房地局应对批准和备案的农田辅助设施用地进行日常管理,对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或扩大用地面积的,按违法用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