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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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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委农业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区行政审批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农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责任制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被委托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法律责任分解到有关职能科室(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审批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等,明确审批职能科室和责任人,实现岗位责任权责分明,防止重复审批和多头审批。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四条领导班子对职能科室(单位)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负集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行政审批单位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的权限设置、政务公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行政审批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协助行政首长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行政审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经办人员对经办的行政审批事项负具体经办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九条明确审批事项。审核、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

第十条公开审批内容。各行政审批职能科室(单位)应逐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申办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有关申办材料的示范文本。公开行政审批的工作纪律、联系(投诉)电话等。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增设、变更、取消等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规范审批程序。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必须严格按权限、标准、程序审核审批事项,不得越权审批,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必须有明确的科(室)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及审批决定的送达。

第十二条优化审批流程。按照科学管理的原则,优化现有审批事项的各个环节。受理、审核、决定、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处理情况,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在办公场所提供受理条件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承诺审批时限。各行政审批部门(单位)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出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行政相对人承诺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超出承诺时限。

第十四条严格审批收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行政审批费用,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四章责任监督

第十五条区农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农委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资料的核查。负责受理有关行政审批方面的投诉和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作出回复。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由政策法规科、组织人事科、综合业务科、纪检等部门按年度对农业行政审批职能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相关规定而出现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审批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过错的行政审批职能科室(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经办责任人员及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领导。

第十九条在履行审批管理职能时,有下列情况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受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违反程序和条件办理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收费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

(五)对工作人员审批不当或因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条对违反上述规定,视问题大小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行政告诫;

(四)组织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委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