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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论的视角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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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私法的性质一直存在多方面的探讨,其中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或是国内法,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争论之中。从系统论角度进行分析,摒弃传统讨论方法的弊端,用系统论的动态发展方法对国际私法的立法形式和调整方式的变化进行探讨,从系统论的宏观总体角度客观看待国际私法向国际法过渡发展的历史走向,以便更好把握明确国际私法性质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内法;国际法;系统论

一、传统国际私法性质观点综述及批判

国际私法性质讨论,是指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纵观两个多世纪以来,对国际私法性质的争论,传统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

一是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这些学者被称为“国际法学派”;二是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被称为“国内法学派”;三是认为国际私法是兼有国内法与国际法性质,这些学者被称为“二元论者”。

由此可见,在研究国际私法的性质时,往往与人们对国际私法的范围的认识相关。对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不同,导致对国际私法的性质理解也不同。单凭国际私法范围上的分歧来区分一个法律部门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公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都已在许多方面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传统的国际私法性质分析方法,是将国际私法这一整体分割开来,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国际私法的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统一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冲突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其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要素,然后再将各个要素综合归入国际私法体系,权衡比较后得出国际私法性质的结论。这一分析方法不仅复杂、工作量大,而且以偏概全地看重国际私法各要素的性质,忽视了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系统所具有的整体性特征。

二、从系统论看国际私法性质

以系统论方法研究国际私法的性质,就是站在国际私法各个元素之上的角度,强调国际私法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内部各元素间的相互作用,将国际私法的各个子系统如冲突法系统、实体法系统进行动态、发展、宏观、总体的分析。

(一)从动态发展的角度看国际私法性质

从国际私法在立法形式上的国际统一化看,国际私法正逐步从国内法向国际法过渡。19世纪下半叶开始,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开始产生,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可以从超越于国家至上的国际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就能构成一个普遍性的冲突规范体系,用以界定各国的立法管辖权,并产生对各国具有的一般约束力。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依赖性的增强,经济、文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加深,统一国际私法这一功能定位为处理国内法所无法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也将因其固有的优越性而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从国际私法调整方式的多样化看,国际私法正在由国内法向国际法过渡。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是指通过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国际商事领域,如国际贸易和服务关系中有广泛的适用。间接的调整方法则指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的方法。

随着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科技的进步,社会生产的国际化,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与方式将更加广泛,国际私法这一协调不同国家法律适用以及国家利益的冲突的法律规范,将成为整个国际关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从宏观总体的角度看国际私法性质

在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后,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开始出现分歧。要科学地定性国际私法,宏观上离不开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以及历史发展的规律,因此,我们必须从宏观总体的角度来考察国际私法性质。

从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国际法。当代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推动法律全球化的进程。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的法律文明之间广泛的交流与沟通,推动人类法律文明中的广泛传播和接受。而国际私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科特威尔指出“人们不能离开社会的其他方面而孤立的分析法律,如果孤立地研究法律,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特征、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和法律的复杂性,也不可能理解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际私法的日益发展和壮大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们需要从宏观的角度对新的国际法律现象进行归纳和概括。

从历史发展的规律看,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将是从国内法向国际法演变的漫长历史过程。国际私法从最初的国内法形式到出现国际法成文,再到国际法成分日益增多。事物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表明事物由量变发展到质变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可以预见,国际私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必须满足历史发展的需求,不断增加其国际法成分,否则将失去其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功能,失去存在的空间。

三、总结

由上可知,国际私法发展成为国际法具有必然性,然而基于现有的国际社会环境以及历史发展状态而言,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现在主要是具有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国际私法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还存在着许多差别,二者在立法基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内容、法律渊源、适用范围、解决争议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现在主要是国内法,将来会发展成为国际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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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艳琳(1991.10-),湖北荆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