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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特别职业培训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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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3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2年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2年,集中对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提高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在岗或轮岗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吸纳进城求职,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者,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在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由组织培训的培训机构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向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鼓励其到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参加系统的劳动预备制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所学专业为我省确定的企业紧缺15个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生)。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再就业技能培训。对9类登记失业人员(见亳政[2009]32号),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劳动者就业要求,积极开展中短期再就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组织作用,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式专项技能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今年起,再就业培训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实行统一的培训政策。各地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同时承担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培训工种目录、学时要求、补贴标准、补贴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仍分别统计上报。

(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五)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或轮岗培训。今年继续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社秘〔2009〕11号)和《关于印发<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执行。2012年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属地管理,省属困难企业培训补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要求相关部门之间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区要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施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三)强化培训机构管理。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对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四)做好基础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间共享相关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五)保证培训质量。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做好对培训过程的督导评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各类违约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2012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于6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2012年市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表》(见附件)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按劳社秘〔2009〕27号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