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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南加工贸易发展较快,在越投资开展加工贸易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是韩国、日本、台湾及欧盟,主要行业是纺织服装业、制鞋业,其他行业的加工贸易尚少。
加工贸易给越南带来了外汇收入,解决大量劳动力就业问题,同时还带动其纺织业的发展。1993年,越南纺织品出口仅2.8亿美元,1996年增至11亿美元;1993年鞋类出口6800万美元,而1996年达5亿多美元。加工贸易产值已占越纺织服装业及制鞋业总产值的80%以上。
越南加工贸易的主要形式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较少。因为在加工贸易中所得工缴费比例小,效益不高,越南有些媒介呼吁加大对纺织业的投资力度,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自己生产原辅料和出口产品。
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
1、鼓励政策。越南对加工贸易实行免征进出口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是:对来料、来样加工项下的原材料、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所产产品免征出口税;对进料加工项下的原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但对90天未用完进口原辅料的企业,罚款进口原辅料货值0.2%延误税或暂交进口税,在产品全部出口时再予退还。
2、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前提。加工贸易从原辅料进口到产品出口都要受海关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根据规定缴纳海关手续费。
承接加工出口的企业须与外国货主签订加工合同,并呈送越南贸易部或各地区的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加工合同及合同附件须列明:加工要求、产品式样和规格、原辅料的损耗量、原辅料的提供方式、机器设备的担保方式、交货方式、加工费支付方式及加工合同附件的执行时间。
3、海关手续的办理。企业凭经过越南贸易部或各地区进出口办公室批准的合同办理海关手续。为便于管理,加工贸易的原料进口、产品出口的海关手续除根据现行商品进出口海关手续程序办理外,还要开列加工合同跟踪管理备忘录。
4、处罚办法。如果加工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走私进口“飞料”,将被处以500万到1000万越盾的罚款并没收全部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处以最高为1亿越盾的罚款,并暂停进出口许可一年。
来料加工的管理办法
1、加工出口所需原辅料可以全数由外商提供,也可部分由外商提供,不足部分在越南市场上采购,但须根据规定缴纳出口税。
除特殊情况(如加工金、银等)外,海关须取留原辅料的样品,以便同加工合同规定的出口产品核对是否相符。对于服装纺织品等,海关可以检查、核对单位产品原辅料的消耗量。
2、加工产品的出口。加工产品在出口时,须向海关出示已在海关登记的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以及加工产品跟踪管理备忘录。
3、加工贸易项下剩余的原辅料及次品的处理办法
・对于剩余的原材料、辅料及次品,可归还给外国货主;或者由海关根据租用方和承接方间的协议,将原辅料转入另一个加工合同,并保证所进口的原辅料数量与实际出口的产品数量相符;或者申请将其在越南市场上出售(如果是配额管理或定向管理的商品须向贸易部申请),但须缴纳进口税;或赠送给慈善机构并由接受单位以书面形式保证其用于慈善活动,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税;对于无法再利用剩余原辅料及次品,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如某加工合同的原辅料进口未完时产品出口数量已足,则不许再进口;如进口,则须再出口相应数量的产品。
加工原辅料不足时,可从国外进口,但须向贸易部申请;也可以申请使用另一加工合同项下的原辅料来替代进口;或经海关准许在越南市场上采购,但须缴纳相应的税。
・加工合同的核销。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执行完毕后,加工企业要同海关就加工原辅料的进口数量、产品出口数量以及原辅料、加工产品的损坏、余缺数进行总结算。
4、关于来料加工的暂进机器设备的处理办法
根据加工合同的规定,外国货主提供的用于出口加工的机器设备在进口时免征进口税。在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须复出口。如在越南市场上转让或出售须征得越贸易部的同意,并做质量鉴定,缴纳进口税。
关于进料加工的管理办法
在进料加工业务中,越南企业进口原辅料并出口用这些原辅料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业务形式分为两个合同,即原辅料进口合同和产品出口合同。
进料加工业务的原辅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的管理办法按来料加工的有关管理办法办理。如原辅料一次性进口,而生产时间较长,产品分批出口,时间超过90天,则将对加工企业处以所剩原辅料货值0.2%的延误税,或暂缴进口税,在产品全部出口后再予退还。
越南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或出口加工区企业为外国组织、个人加工并出口的,按越南企业为外国组织、个人加工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王克峰据有关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