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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准确掌握我县公务员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新的对策。我认真查阅了全县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相关资料,并调查走访了四个乡镇和四个县直单位。现撰写调查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队伍缺乏活力。近年来,我县公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在我县公务员队伍管理上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当前,公务员队伍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进口”趋紧。自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过渡后,整个公务员队伍进口扎紧。就我县而言,1996年以后,除录用了37名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公安局、林业局、科技局等单位招考了43名公务员及升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35人自然过渡外,并没有组织面向社会的大规模的公务员招考,但还有部分单位不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直接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公务员岗位上。二是“出口”不畅。畅通“出口”是解决公务员能进能出的重点,但现行的出口渠道太窄。公务员制度实施10多年,我县辞职辞退的公务员仅有6人。有的单位仅仅将辞退看作是纪律或行政处分,而没有将它与公务员应有的能力结合起来,未真正形成“庸者下”的氛围,客观上造成公务员没有违纪行为便无法辞退,即便少数单位个别公务员因违纪或表现不良的应予以辞退,也存在执行难问题,这既有“人情面子”原因,也存在少数人无理纠缠等现象。三是交流不够。一方面,少数单位没有很好的执行公务员职务回避制度;另一方面,现行的定编定岗制度虽然能控制公务员人数增加,但同时也造成公务员在不同单位特别是不同级别机关之间交流难。由于进口趋紧,出口不畅,能进能出的新陈代谢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使得公务员队伍年龄趋于老化,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综合素质不高。整个队伍缺乏竞争力和活力。
(二)年度考核有待规范。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大大下降。一是考核指标过于笼统。尽管《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二是考核等次差距难以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分四个等次,优秀占10%~15%,不称职者没有比例要求,其余的85%以上均为称职。这种称职的大平台现象,混淆了公务员行为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风气,加上标准的模糊,使优秀、不称职人员的确定较难。从而在现实中出现了“优秀”者“轮流坐庄”,其余皆为“称职”的现象,特别是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的人员,第三年不管工作业绩如何,也让他再次评为“优秀”等次,从而提前兑现一个级别的档次工资,这样考核就流于形式,根本未起到调动大多数人积极性的作用;三是考核方法不够科学。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采用的都是“写评语”的方法,这是一种定性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强的一种办法,很难保证考核的客观性。
(三)分类管理不尽合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还规定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我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事务官之分,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位分类不尽科学,未发挥其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们对公务员进行了职位分类,但比较简单,存在一些问题:①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职位分析和评价方法,对每个职位所要求的素质能力没有准确科学的界定;②在职务系列设置上,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列远远不够,两个系列之间界限不明显,承担责任不同,待遇却一样,实际上基本是按级别管理,而不是按职位管理。如实际工作中,纪检员、组织员、政法委员、督学、侦察员、审判员、检察员等职务是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有点区分不清。录用时,资格条件临时确定,随意性太大,晋升时,所能把握的也只是某一级别的职数和基本资格条件(过硬的条件中只有学历和年龄),由于对具体职位的其他条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过分倚重年资、学历;③非领导职务的类别、层次、等级过少,使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晋升相当困难,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
二、对策与建议
目前,公务员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导致制度在运作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强化法制意识,把好“进口”,畅通“出口”。要加快立法,强化执法,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水平。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公务员制度推行到位,要探索公务员管理的执行机制。国家要尽快出台《国家公务员法》,以法律法规条文来规范约束公务员的管理。一方面要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口”。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是公务员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在公务员管理系统中最基础的环节,考试的公开、平等竞争性直接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坚持和完善增人申编许可和计划申报制度,防止机关人员反弹;要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空编管理,个别单位若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革考试内容,创新考试方法,做到考录工作规范化,研究制定和完善笔试、面试、体检、监督、考务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行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肃考录工作纪律,严防营私舞弊、违规进人。另一方面要建立退出机制,畅通“出口”。一是要完善辞职制度,将辞职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畅通公务员自动辞职这一出口,让各类人才进得来,也出得去。同时,要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坚持予以辞退,决不姑息迁就。二是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是深入实施公务员辞职辞退、开除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没有失业保险,不仅会加大公务员辞职辞退的难度,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三是完善“引咎辞职”制度。要通过实行引咎辞职办法,真正实现“平者让。庸者下”,树立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的形象。
(二)强化规范意识,做好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培训。培训是提高公务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要围绕《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标准(试行)》,切实加强公务员通用能力培养,重点抓好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增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鼓励公务员在职学习和培训,把学习和培训作为提高执政素质的基本途径,建立终身学习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考核。要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推行分类别考核,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制定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如今年我县元月出台的《攸县县直单位股所级岗位考核办法》。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能量化的指标要进行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做出定性的要求,避免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现象,严格考核结果的兑现。三是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选用。要完善竞争上岗工作,切实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公务员管理,努力营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有利于优秀公务员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各级行政机关中层领导职务空缺,除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原则上要实行竞争上岗,要使竞争上岗成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渠道。
(三)强化制度意识,促进公务员交流正常化、规范化。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交流制度,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有关规章进行修改完善,专门制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和公务员交流的实施细则,并要在规章制度中专门作出以下的规定:一方面规定几种干部必须实施轮换交流。一是以年轻干部为重点的培养流,在实际工作中,要把选拔培养年轻干部放在优先位置。二是以关键岗位、热点部门为重点的调整流。对党政机关中掌管人、财、物和公检法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关键岗位的干部,要明确其最长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已到要及时交流。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的回避流。另一方面规定交流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集体讨论,以免出现人情关的束缚,不得个人说了算,已确定交流的干部,必须按时到位,对不服从交流的要批评教育,酌性降职免职。
(四)强化创新意识,探索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机制。一方面要研究探索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务员队伍分类管理的办法,针对社会事务、经济管理、科教文化、执法执纪等不同类别各自特点,研究建立各具特色的科学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以政务类和业务类管理为重点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认真实施职位分类管理,这是公务员管理体制区别于传统干部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录用、考核、培训、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统一管理,修改完善公务员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一个公务员的职责,以加强对公务员的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