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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与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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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债务人之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的原因在于一方之债权因继承、债权让与或命令债权移转于第三人时,其债权债务不失同一性。抵销对于受让人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各国在承认其抵销权的同时,对债务人的抵销权也有一定限制。

关键词:债权让与;抗辩权;抵销权

中图分类号:D91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7-0190-01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抵销权的法律规定,都属于广义的抗辩权。如果因为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受让人无法执行其所受让的权利,那么受让人可以向让与人行使追索权。有偿让与债权的让与人就默示地担保所让与的权利确实存在,并且不存在任何针对让与人的有效请求权或者抗辩。让与人还默示地担保,他不会进行任何使债权让与的价值落空或减损的行为,而且他并不知道任何会导致这种结果的事实存在。

一、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权让与使受让人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债权人的变更不能因此使债务人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让与人的权利受到任何削弱和限制,“受让人穿的是让与人的鞋”这一谚语就是对此种法律状况的精确概括。债务人之所以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原因在于一方之债权因继承、债权让与或命令债权移转于第三人时,其债权债务不失同一性。该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免于因未经其同意的让与而实质性地恶化其地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法认为,债务人于受通知时可以对抗让与人的事由,都可以对抗受让人。

(一)抗辫权的范围

抗辩权的目的在于永久或暂时的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者使请求权减弱。债务人的这种抗辩,包括了可对抗让与人或受让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债权债务的实体法上的抗辩,还包括解决分歧、确定债权债务的程序法的抗辩。如《欧洲合同法原则》就明确规定,债务人就所转让的请求权针对受让人有权主张其针对转让人可享有的所有实体或程序上的抗辩。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务人无论是主张债权未发生的抗辩、债权已消灭的抗辩或者是拒绝给付的抗辩,这些抗辩事由都必须是基于原合同而产生。

(二)抗辩事由发生的时间

债权让与是不变更债的同一性而为债之主体更替,受让人应当取得让与当时,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内容为保障债务人法律上地位不因债权让与而受不利影响,立法上令债务人援用债权让与时所得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对抗受让人立法者更有意将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延后至债务人受让与通知时发生,以保护债务人在受通知之前,对于既有法律关系的信赖。

二、债务人的抵销权

抵销对于受让人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各国在承认其抵销权的同时,对债务人的抵销权也有一定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债务人也可以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在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当时已知债权让与事实,或者债务人取得的债权在其知悉债权让与事实之后,而且取得的债权又在让与的债权之后到期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有三种立法例。一种是当然抵销主义,认为只要存在适于抵销的事实状态,即使当事人双方均无知,根据法律的规定仍发生抵销的效力。当然抵销主义效力的发生是在交叉债权最初适于抵销之时生效即抵销适状。一种是意思表示抵销主义,双方,仅产生了抵销权,需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之外,以意思表示行使抵销权,才会产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判决抵销主义,在两个债并存的情况下,其中一债务人被债权人追诉时,向债权人以抵销为抗辩,相互独立的请求权间的抵销须经法院判决。

(二)抵销权的行使要件

1、须在让与通知前取得主动债权。债务人在受让与通知后,已知道被让与债权已移转于第三人的事实,对在受通知后对让与人取得的债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如果债务人的主动债权是在通知后取得的,债务人的权益并不会受不当影响。

2、主动债权必须先于被让与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在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被让与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债务人为抵销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当然应当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按照一般抵销权的行使要件,除给付种类相同外,只须彼此债务均届履行期,债务人就可以主张抵销。但在债权让与中,对主动债权的清偿期有要求。也就是说,在未为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债权的,其清偿期虽然晚于原债权人的被动债权,只要清偿期届至,债务人就主张抵销。在被动债权转让受让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则不得对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