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关于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探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职业伤害是工业社会中的重要风险,对职工个人、雇主、家庭和社会都有重要影响。为职工提供全面的职业安全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当前应从思想认识、法制建设、保险公司等多面做出努力,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就业环境。
作者简介:王玉玫(1963―),女,辽宁省人,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副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保险和社会保障教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5-0146―03
收稿日期:2006―03―24
2005年4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上,卫生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2005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34起,同比增加3起;死亡3049人,同比增加17%。其中煤矿58起、死亡1739人,分别上升34.9%和66.6%。2005年发生了4起涉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11月份以来,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也相继发生了一些特大事故。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职业伤害风险逐渐成了人们迫切需要分散的风险,随着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我国工伤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到2005年9月底,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7810万人,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大幅度下降。由于监管不到位、保障不足等原因,社会上还存在着难以获得足额职业伤害保障的人群,适度发展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弥补单一发展工伤保险的不足。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有利于我国现阶段职业安全防线的建立和巩固。
一、职业伤害及其后果
职业伤害,也称工伤。它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或执行职务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的人体损伤。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给本人、家庭、企业、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后果严重。
(一)职业伤害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都规定了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安全与健康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职业伤害,其安全与健康未得到保障,则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受到了侵犯。
(二)职业伤害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灾难。严重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既可能夺走职工的生命,使幸福的家庭失去支柱;也可能使劳动者终身残疾,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它不仅使职工不能像健康人一样生活、工作,而且使其家庭背上沉重的负担,在经济、精神方面陷入长期的困难和痛苦中。
(三)职业伤害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工伤事故,不仅使企业的资产遭到破坏、财产遭受损失,生产成本加大,竞争能力降低,而且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也非常棘手,处理不好,可能出现劳动关系紧张,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四)职业伤害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严重的职业伤害事故,会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巨大损失,影响生态平衡,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据国际劳工专家估计,每年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4%。长期以来,解决工伤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一直是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一旦解决不好,将引起社会的动荡。
总之,职业伤害,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具有偶然性;而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则具有必然性。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会给劳动者本人、家庭、企业、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必须加以预防。
二、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异同点
目前,企业在职业伤害风险保障方面主要有三种做法,即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及企业风险自留。企业风险自留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防范风险的措施,可能使企业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都是事先将风险转移出去,为损失补偿做好资金准备的积极的风险分散方法,是有效防范职业伤害风险的常用方法,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
(一)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相同点。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承保的风险都是劳动者在受雇佣期间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投保人通常是雇主,获得保障的是被雇佣的职工。都是对雇主责任风险的保障,都有利于雇主经营的稳定。
(二)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主要区别。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分别属于不同且相关的两个保障体系: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劳动者的强制保障,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目前是由雇主自愿投保的。这两种保险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适用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遵循的是无过失损害赔偿原则;雇主责任险适用于民法通则等法规,遵循的是过失损害赔偿原则。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保障程度的确定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其保障程度的确定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为基本原则,随着社会及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调整,保障的内容是经济损害补偿;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其保障程度由保险人和投保人(雇主)共同协商确定,保障内容包括经济损失补偿及精神抚慰,并依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确定具体数额。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工伤保险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社会统筹,风险进一步分散;雇主责任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选择性,风险分散程度有限。
三、现阶段我国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强化了雇主对职业伤害风险的责任,也为雇员能获得及时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目前实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应参保企业的比例还很小,遭遇工伤的职工并未确实得到保障。适度发展雇主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
(一)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使职工得到更确实的保障。这并不是说工伤保险不可靠,而是因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只能使受害职工得到经济损失补偿。虽然在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待遇最优厚,但它仍然遵循基本保障原则,保障程度有限。同时在社会保险经营中经办机构通常要求各险种要一起参保,实行“三险合一”、“四险合一”工伤保险不能独立参保。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职工都能获得工伤保障,有些地区工伤保险只是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个体工商户及家庭雇工参保还有困难。发展雇主责任险可以成为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使职工能确实获得保障。
(二)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分散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企业补偿责任。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补偿实行了社会和企业分担机制,规定了一些由企业补偿的项目,如,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的就医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职工的护理费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伤残职工的生活、治疗和康复,如果企业遭遇工伤事故后经济上难以给职工补偿,通过雇主责任险可以解决问题,尤其是那些高风险企业。因为往往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企业就破产了,如果企业没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只好由当地财政承担责任,或者职工自担责任。所以,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发展雇主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进一步分散企业的风险,稳定企业经营。
(三)可以借助保险公司专业防灾防损技术,提高灾害预防能力。保险公司专门从事风险的集中和分散工作,积累了一定的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及风险处理经验。通过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企业可以形成严格的法律关系;通过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工作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的安全隐患,纠正不安全行为,用经济手段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险公司设有防灾基金,可以支持社会防灾部门提高防灾技术和手段,从而增加全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为社会财富再增加一重安全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总理在2006年1月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搞好安全生产,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高度重视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我国也有多部法律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如《煤炭法》、《建筑法》等,都规定了相关企业要给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的保险意识在逐步提高,为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策略
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在发展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虽然属于不同的经营领域,但它们保障的都是职工的职业风险。各级管理者应加强学习,提高对职业伤害风险保障的认识,发挥雇主责任保险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作用,运用经济手段实现分散风险的目标,改变目前工作中在重大安全事故面前盲目决策,为了求得事情的尽快解决,不得已政府“买单”的现状。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协调发展不仅有利于政府监管角色的树立,也符合公共财政改革的方向,同时可以避免政府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加强法制建设,促进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随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保险公司经营的雇主责任保险出现了萎缩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雇主责任保险产品本身不能与工伤保险相协调,保险责任不能满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要求;二是雇主责任保险未受到高层管理者的重视,未明确其法律地位。法规制定部门在制定法规时认识到了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一旦破产可能无力对职工进行补偿的问题,但所选方法并不很合适。许多地方已经建立了风险抵押金制度,虽然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增加了政府管理的工作量和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强制企业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可以使职工得到保障,但分散的不是雇主的责任,只是提高了职工的福利。所以,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以法律形式明确雇主责任保险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作用,允许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代替交纳风险抵押金,用市场的、经济的手段解决风险保障问题,用雇主责任险代替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职业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三)适应新形势,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进行改良。目前各个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仍然是原来的产品,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有较大的重叠,随着工伤保险的强制实施,其销售情况必然会受到影响。要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应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对原有的雇主责任险进行改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将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险责任进行改良和设计,包括将雇主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到核保条件中;在费率厘定和保险赔偿时考虑雇主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区别对待;直接或通过附加条款的形式将雇主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纳入保障范围;扩大承包对象,尝试着将所有有雇工的雇主逐步纳入到保障范围内;也可以提高保障程度,满足职工更高保障要求,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
(四)多方面密切配合,为职工提供全面保障。建立社会相关部门共同关注职工职业伤害风险保障的机制。税收监管部门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符合要求的雇主责任保险。加强工会工作,在企业中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的维权和监督工作,督促雇主为职工提供全面的职业安全保障。加强对职业伤害风险的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将其开支纳入到工伤保障或雇主责任保障中,通过减少损失和康复工作,既可以直接减少赔偿和给付,也可以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编校:少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