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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税收政策的影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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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临江市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政策落实了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抵扣2009年度营业税142万元,分别在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中抵扣,退还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118万元。为进一步了解该政策对临江市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农户贷款的影响,我们在临江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实地调研,重点探讨了政策落实的积极作用、落实政策中发现的不足及农信社如何应对该项政策。

一、政策的落实对信用社的积极作用。

1.对《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和《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文件的退出具有缓冲作用。以上2个文件规定,从2004年至2009年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临江市农村信用社属于改革试点单位,2008年底优惠政策到期,5年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使临江市农村信用社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显著提升。财税[2010]4号文件对前项优惠政策的退出给信用社在经营上带来的负面影响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政策第一条规定从2009年至2013年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此项优惠措施在2009年、2010年、2011年3年间使临江信用社少缴营业税341万元。政策第二条规定从2009年至2013年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项优惠措施在2009至2011年度使临江市信用社少缴所得税268万元(2010年临江市信用社亏损,不缴所得税),这对于相对其它金融机构处于弱势的信用社来说意义重大。

2.坚定了信用社长期立足农村的信心和热情。小额农贷业务因客户分散、信息收集难度大、经营成本高等原因长期以来就不被各金融机构青睐,各大商业银行都把目光放在了大客户、大企业身上,多年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信社独树一帜,始终坚守在农村,此项优惠政策的出台更加坚定了信用社长期立足农村的信心和热情。2011年农户小额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个百分点,达到了85%。

二、政策内容与现实需要存在的差距

1.小额农贷额度上限制定过低。目前县域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由于物价的普遍上涨,农资价格不断上升,同时由于县域整体经济持续发展,广大农户经营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对贷款需要由初始的几千元上升到几十万元,客观上推动了资金需求额度的增加。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贷款,这与现阶段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建议将“小额贷款”的上限提高到8-10万元。

2.“农户”的界定范围狭隘。目前部分农户由小规模的生产经营发展到较大规模的经营,经营形式进一步产业化和规模化,形成了很多微型企业;同时农户联合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逐渐增多,各种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大量出现。财税[2010]4号文件中对“农户”的界定中没有覆盖到这一群体。建议将“农户”的界定范围扩大到微型企业,联合种植户、养殖户及农副产品加工业户等具有农民致富示范、带头作用的群体。

3.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弱势农村信用社来说计入比例偏高。建议将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比例降低到70%以下。

三、新的优惠政策存续期间,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贷款的建议

1.理性认识发放小额贷款的重大意义和作用。不可否认,小额贷款具有户多面广的特点,与大额贷款相比,管理成本高、业务量大,因此在实践中不具有大额贷款的优势。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高集中伴随着高风险,同时从小额农贷发放实践看,小额农贷具有风险分散、收益均衡的特点。广大农户普遍诚实守信,信用社通过发放小额农贷已与广大农户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合作关系;同时小额农贷对信用社长期立足农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正面认识小额农贷对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的积极作用,认真扎实做好小额农贷工作。

2.直接采用人民银行农村信用体系中的农户基本信息,作为信贷员对借款人贷前调查的依据。农业具有先天的弱势性,对时间的要求严格,贷款要做到不误农时,跟上农村经济的节奏和发展的需求,贷与不贷时间上要突出一个“快”字。而贷前调查这个环节需要信贷员对借款人的合法身份、经济状况、资信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资信状况、资金用途、保证能力、负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费时费力。如果直接采用人民银行采集的农户信息(目前临江已采集了3个乡镇、3个街道2200多户的农户信息,采集到的农户信息包括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近2年的家庭年收入、支出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个人基础信息、个人信用情况等40余项信息,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农户的全覆盖),不但节约时间还节约了人工成本,并且人民银行做为第三方采集到的农户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3.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必须坚持信用社放款自。自2004年深化改革以来,农村信用社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独立企业法人,从实质上经历了由合作制向股份制的转变,产权模式和管理体制均发生了质的变化,贷款发放必须始终坚持维护广大社员的利益,维护信用社长远发展的根本权益,不能受政府行政干预及外界人为因素的干扰,给信用社整体利益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是信用社贷款发放的一个总原则。同时要始终把维护信用社利益放在第一位,唯此信用社才能保持持续发展的态势,在农村市场站稳脚跟,维护市场信誉,增强竞争能力,保持健康发展。

4.农户小额贷款的额度要灵活掌握。发放小额贷款要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资信状况、资金用途、期限、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资信状况、资金用途、保证能力、负债情况等综合考虑,使小额农贷始终保持灵活性。不能因超过限额而不给农户足额资金支持,使农户生产收益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5.发放小额贷款必须严格办理程序。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要认识到农户小额贷款是在市场化条件运作下的商业性贷款,不是扶贫款和救济款,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按程序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