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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该不该“分享”我的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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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省的一个小城市做技术工作,我的孩子李小宁在北京的一所重点大学里读4年级。去年10月,因为他急于寻求留学咨询服务,便与北京的一家留学中介签订了委托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合同。

今年2月以后,李小宁得知已陆续收到了国外几所大学的录取,其中有一所美国大学还给予了他12000美元的奖学金。经过仔细权衡,李小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放弃了这所大学的奖学金,选择了同样录取他但没有提供奖学金的纽约大学。按照与中介”的协议,一旦申请学校成功,应在5月上旬办理赴美签证。

但是,当李小宁向中介提出将入学通知书等签证需用的文件交付给他时,中介却表示李小宁应先将那所提供奖学金学校所提供奖学金额度的20%,即2004美元作为“奖励”支付给中价,否则就“拿不到签证必需的offer”!其收取此项费用的依据是代办合同中有一款内容为“如果获得名单中一所或多所学校的奖学金,则在收到书面正式录取通知书及奖学金通知书后,乙方(客户)将在各档次学校收费的基础上给予甲方(中介)相当于一方所选择学校的奖学金的20%作为奖励。”

这一收费方式真是令我们感到十分地震惊、不解和愤慨。我们认为,这个收费条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

首先,合同条款的用语模糊不清,从字面上看,可以作出只要有学校提供奖学金而不管学生是否接受这份奖学金都要向中介“奖励20%”的解释。

其次,在申请学校的过程中,授予李小宁奖学金的学校并没有奖学金申请表格,说明该校奖学金的授予不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此奖学金的名称为“merit based scholarship”,是学―校基于学生的学业和托福成绩,以及申请材料等因素,认为该生条件优异而自动授予的。中介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付出任何有效劳动,该奖学金与中介的工作没有关系。

更让人气愤的是,对于这样一条明显有悖常理解释的条款,并且有可能会涉及到巨大的金额数目,在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员工孙某自始至终没有对此作出其真实含义的解释。现在看来,我只能认为是该中介有意的行为,是一种欺诈。

事实是,李小宁得到了美国一所学校的奖学金通知,但他最终没有选择到该校就读,也就不可能得到那笔12000美元的奖学金。那么,有什么理由让一名学生为他根本没有得到的利益去支付2400美元之巨的所谓“奖励”呢?并以此为由扣押学生的入学通知书,真是太卑鄙了!

李小宁的家长

专家点评:

奖学金是授予学生并支持他完成学业的,除非本人愿意,任何人都无权“分享”,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这个中介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并将其堂而皇之地写进协议当中,倒是值得画一个问号了。

本案例中此项奖学金并非学生本人申请的结果,听上去来得很“容易”,又是通过中介联系申请的学校,似乎中介完全有理由要求受益的学生按比例留下“买路钱”,当然,也可以对此冠以“奖励”之名。问题是,这种做法只有在双方都同意并且学生自愿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做到,就是生意场上常说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何能够让学生“自愿” 呢?于是将此项列入到合同的条款当中。至于本案例中,学生没有接受境外学校的奖学金,也被要求按所谓的比例去奖励中介,并以扣发学校“offer”相要挟,就多少有点强卖强买的味道了。可能是中介自己也觉得这样做“生意”不够地道,难以自圆其说,便在协议中使用了模棱两可的语言,并尽可能地不去对客户作出明确地解释。

中介的动机不难解读,读者也尽可以对中介此举背后与对方学校的关系作出联想,但本案例中消费者的失误也很明显。那就是当你与中介签署协议时,不管你当时是否处于十分急切的心态中,一定要静下心来,对协议中所有的条款所指确认无误,没有异议时再签字。如果你觉得没有把握,便可以参照教育部涉外监管网上所公示的《留学中介示范合同文本》,也可以要求与对方依照示范合同文本签署协议。

毕竟出国留学是一件高投入并且与留学者人生前途息息相关的大事,在任何一个细节上都不能草率,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如果消费者能够通过此案例吸取必要的教训,学会在与中介打交道的过程中,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才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个过程中间,对于消费者来说,最为重要的是要摆正两个立场,一是留学不一定靠中介,如果靠中介,那你一定要清楚都依靠中介做什么,而且这些愿望要靠合同固定下来,否则很容易出现需要时什么条件都答应,不需要时便认为是不公平的情况,这中间有的可能是因为中介故意设了陷阱,有的可能是同一个说法,但双方却有不同的理解,最后就会各执一词。二是留学中介其实就是一个提供商业服务的公司,其为了经济利益去算计确属正常现象,所以最好把他们当公司看待,否则,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就失去了考虑问题的根基,接下来就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生意就要按生意做,消费者一定应要明白,世界上确实找不到免费的午餐。具体说,千万别以为留学中介有了国家教育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业务资格证就认为他的业务完全可以放心,消费者的利益也要靠自己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