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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的发展已有十余载了。经过了多年的大风大浪,中国证券市场按理说应该初具规模了。但我们清楚地看到,中国股市的监督和管理方面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同时证券法律制度也不尽完善,《证券法》对许多问题的规定都较为笼,使得许多方面无法可依。
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概况
中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是由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和证券业自律管理制度相结合组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而证券业协会是在国家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其基本职能有以下几方面: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5)统一监管证券业。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证券市场参与各方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支柱。没有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就不会有证券的发售和交易,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就难以实现。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只有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才能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投资信心,证券市场才能得到长久发展。像我国这样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一点尤为重要。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核心任务,也是我们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目的。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行为所遵循的原则是公正原则,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以公正待遇。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根据公正原则,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公正履行监管职责。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公正进行。
此外,我国《证券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因此,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
二、证券监管和中国股市的总体特点
中国证券市场自身监管体制不足。入世对我国证券监管造成的挑战也主要来自于这个方面。监管层次过于单一,还没有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及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监管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即投资者事先很难预料风险;同时存在着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不协调的现象中国股市是政策市而不是经济市,这可以说是从中国股市出生就伴随着中国股市存在的一个“特色”。众所周知,在中国炒股,不是看经济的发展状况,而是看国家政策。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其股票价格基本无关,而国家每出台一个相关政策,必会在股市上有所反映,这是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股票成分过于复杂。目前的股票种类由国有股、法人股、普通股三个种类,且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市作为资金筹集途径作用的发挥。
三、中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
(一)中国证券监管法律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对证券监管的监管依据《证券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尤其要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的目标,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更新证券监管的手段。同时颁布和《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的实施细则,增强证券监管的可造作性。对于证券法实施前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清理。根据证券法的原则,归于与证券法相左的文件条文进行废止修改和删除。要针对我国目前和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监管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证券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颁布与证券法相配套的信托法、国债法等法规,以便形成对证券监管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针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不一致的地方。要在证券监管的实践中逐步发展,以避免实际操作中的混乱。
(二)大胆改革,尽早解除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限制
在中国股市建立的初期,采取这项措施是必要的,但若长期如此则会限制股市融资的渠道,使股市失去活力。解除分业经营的限制,也同时为面临WTO冲击的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提出一条新的经营方向。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参与证券业的经营,这是中国证券业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趋向混业经营是市场一体化和适应国际竞争的内在要求。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提高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金融市场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的,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分业经营是对金融市场的割裂,虽然一定程度地降低了金融市场风险,但也同时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混业经营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再有,趋向混业经营,是加入WTO和当今信息革命冲击的必然结果。入世后,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合资或独资的面孔出现在我们面前,而且这些公司的业务领域可以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它们依托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一定会抓住进军中国金融市场的机会,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抢占市场份额。
趋向混业经营,不仅在于优化资产结构,壮大金融企业的规模,更重要的是迎接WTO挑战,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当前全球金融领域不断出现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活动掀起的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浪潮无不说明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具有阶段性,混业经营才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