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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物返还及争议解决方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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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返还概述

(一)返还定义

文物返还特指使“被转移文物”物归原主,或返回原属地。

有关返还,英文用归还、返还和遣还等词汇表示,认为各有特指。中文的返还一词不体现文物被转移的历史背景和法律定性。

各国对文物被转移的背景解读不同。战争、非法交易、盗窃、走私、殖民以及领土占领等是文物被转移的原因,但涉及具体案例,观点则大相径庭。UNESCO《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UNESCO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UNIDROIT公约》)颁布以后,对返还1970年以后被非法转移文物难有异议,但对是否返还1970年以前被转移文物,各国仍争论不休。

(二)适用法律

文物返还适用于国际公法或私法,其基础是现行国际法规。目前,适用于文物返还的国际公法不多。鉴于现行国际法难以解决文物返还问题,1978年,UNESCO成立了“促进文化财产归还原属国或返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UNESCO委员会),以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有关国际组织(略)

(四)有关参与者

由于文物返还多涉及国家间争端,各国一般视其为国家事务,争端多涉及被转移文物或所有权。目前,除国家政府之外,其他一些公共机构、民间个体、地区行政部门和博物馆,也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文物返还。其中,博物馆常成为焦点。

此外,一些个体,特别是古董商、收藏家等也参与文物返还。

(五)原住民文物返还(略)

(六)参与者资格

通常,文物现持有人对被转移文物拥有处置权。比如,美国一些博物馆章程赋予博物馆对文物、包括是否归还文物的自,与意大利政府签署协议的美国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即属此类。类似情况还有澳大利亚自然历史博物馆,其规章赋予该馆对藏品有自,无须经过国家外交渠道,可直接与其他机构签约解决文物返还争议。瑞典也曾将本国博物馆所藏图腾直接返还给加拿大土著部落。

但有观点认为,不应将文物返还这样敏感、复杂、常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关系的事务简单地交由博物馆决定。

(七)不可转让规定

许多国家都有公有财产不得转让的规定,除非官方批准,而官方通常不批准此种转让,形成了实际存在的“禁止处理权”,对其予以撤销的唯一途径是颁布特别法律。目前,不管主观愿望如何,“禁止处理权”是一些国家难以实施文物返还的主因。

在英国,对包括文物在内的公有财产有不可转让规定。但是,英国的博物馆,包括国家博物馆,对藏品实行长期租借可不受限制。

法国情况类似。在瑞士,虽然法律未明确政府财产不可转让,其中的文物却适用于不可转让原则,特别是列入瑞士联邦目录中的文物。

二、争议解决方法概述

如上所述,文物返还通常是国家行为。历史上,国家间签署的战后条约,经常包括归还从对方领土转移的文物。但是,解决文物返还问题,首先要确定文物及返还性质等法律性问题。

(一)文物所有权

1 文物归属

要求返还文物常具有宗教或其他标志性重要意义,属于国家不可分割的重要文化遗产。“UNESCO委员会”认为此类文物在精神价值和文化遗产方面对原属国十分重要,其流失是殖民、外国占领或非法占有的结果。

目前,一些国家和机构努力倡导普世遗产、文化多样性以及保护世界遗产等理念,提出文物所有权多样化。比如,2002年,有关国家的18家博物馆发表了《关于世界性博物馆重要性及其价值的宣言》。长期以来,此观点是这些博物馆构建藏品的基础。

无论如何,有关收藏或返还,首先要明确文物来源是否合法及其与文物返还原则和国际公约的关系。

2 非法行为界定

确定文物被转移时间十分重要。对于近年来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文物,应根据现行国际法规返还,各国对此鲜有异议。但是,有时,法律并非一概支持文物返还,原因有很多。比如,警察法的区域性以及要求维护善意持有者权利等等。目前,法律和承认文物原属国权利的意识在加强。当然,尽管联合国不断呼吁推动返还文物,也出现一些成功返还案例,对于返还早期被转移文物,仍然举步艰难。

3 与原属国关系

国际法律研究所认为文物原属国是从文化角度看与有关文物联系最密切的国家。有关国际公约也认同此原则。但是,由于经过许多世纪,许多文物不断在若干国家之间转移,确定与文物的密切关系常引起争论。一些例子虽然极端,比如,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曾以难以确定密切联系为由,拒绝将一块陨石归还给原住民部落,而该部落将陨石视为圣物。对于一些人类遗骨,甚至认为这些遗骨不再属于人类等等。

(二)争议解决方法

1 颁布法律和单方面返还颁布特别法律是一些国家开展文物返还的主要途径。

比如,1941年,法国和西班牙两国通过颁布法律,交换各自收藏的属于对方的艺术品。1956年,法国通过了56-631号法令,使集美博物馆把60多件从日本转移的文物归还给日本。

2 协商解决

在此方面,2008年意大利政府与美国几家博物馆协商签署的协议最受关注。根据协议,大都会博物馆同意归还一些无合法来源、显然出自非法盗掘的文物,但要求意大利政府允诺出借类似文物,协议还附带了出借文物的目录。

3 仲裁判决

虽然1995年《UNIDROIT公约》规定:“各方可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将其定为解决文物返还争议的可选择办法,但是,至今,这方面例子不多。一个例子是美国高级法院对有关返还奥地利纳粹时期掠夺文物的判决,美国高级法院认为,如果国家行为违背国际公法,个人可以国家。之后,美方者和奥地利有关方同意由奥地利法庭仲裁解决争端。

4 文物返还方式

对文物返还方式有各种建议,包括长期租借、捐赠、制作复制品等等。

目前,文物返还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1)无条件返还并承担相关费用

有一些无条件返还文物的例子。比如,经过多年协商,2008年,意大利决定归还1937年从埃塞俄比亚转移的阿克苏姆方尖碑,并同意负担文物运输、重新竖立和修复等高额费用。

(2)有条件归还

有的文物返还附带有各种条件。比如,在协商归还澳大利亚原住民先人遗骨时,英国自然历史博物馆要求一并归还的遗骨DNA样本不再入葬,以用于未来科学研究。

(3)以返还促合作

意大利政府与美国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签署的协议为此方面代表。在协议中,意大利政府保证向大都会博物馆出借与返还文物同样精美、具有同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文物,为期4年,并详列了拟出借文物目录。同时,大都会博物馆承诺还将归还其他文物,意大利政府则承诺向该馆出借从该馆资助有关考古发掘中发现的文物。协议有效期长达40年。

(4)承认返还文物对文化身份的重要性

比如,瑞士联邦曾就有关古代文献对两个地方城市进行调解,使其中一个城市公开承认文献对于要求返还城市的巨大价值。

(5)租借

一些文物返还争议通过长期租借解决。有时,有关方会同意出借要求归还的文物,也会要求以出借换取归还。上述法国博物馆与尼日利亚达成的协议即属于此。但是,一些国家仍以法律为由,对租借形式采取拒绝态度。

(6)捐赠

在一些国家,鼓励以捐赠形式归还文物。类似例子不少。但是,捐赠也常常涉及难以确定的文物合法性问题,使得捐赠比表面上复杂。

(7)对返还文物的托管

这种情况多出现在美国,包括承认文物联合所有,进行托管等,反映了美国律师的丰富想象力。

(8)其他解决方法

许多国际法律专家仍在探讨解决文物返还的各种方法,包括以复制品代替返还文物、以赔偿换取撤销返还要求、转让所有权等等,许多仍停留在建议层面,很少能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