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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唯重视书本概念,忽略学生的实践应变能力的培养。大部分教师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手段是解释法律条文和基本法理,引导学生们系统掌握知识梗概,这样的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实践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原因在于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想在纷繁复杂的涉外经济活动中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还必须学会认定法律事实、判断利益的冲突断、界定权利与义务、操作相关程序等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教师实务能力普遍欠缺。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作为国际经济法教育主体的教师自身实务能力的高低。但现实问题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国际经济法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不足,虽然新律师法为高校法学教师从事律师职业留下空间,但法律规定的各种从业资格过于严苛,而大部分教师受缚于教学科研的压力,所以能兼顾教学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法学教师实在是凤毛麟角。因此,造成了如今大多数国际经济法教师重理论轻实践的普遍现象,如此的教学资源也就很难培养出既熟知实务又通晓理论的人才。
二、律师实务与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契合点
(一)律师实务学科教学的优越性
律师实务是一门既重视理论又重视实践且重实践多于理论的学科,这在诸多法学科目中实属少数,律师实务有很强的综合性。律师实务教学内容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联系紧密。除了要求学生应当先修上述课程外,教学中还注意本课程与上述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律师实务是律师解决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与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教学密切联系实际,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讨论、模拟律师活动等方法,必要时还组织学生实习。融合新兴的律师业务。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许多如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律师新业务。对这些新业务,律师实务教学中都作了适当介绍。采用比较分析的教学方法。为拓宽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对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律师实务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律师制度、律师实务进行有机地介绍、分析和比较,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二)律师实务的特征律师实务具有如下特征:
(1)通过律师实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而具有专业性。
(2)通过律师实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自由的选择性,没有任何的强制性。
(3)通过律师实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平等性。
(4)律师进行实务活动要依法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具有有偿性。
(5)律师实务是靠律师进行的,因而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才能适应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并提供律师实务受到社会各界的信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国际经济法特性与律师实务的契合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的产生源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其调整对象为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离不开实践的指导,因此,这些也决定了其教学方式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综合了国际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特征,研究范围更加宽广,在这个大综合的下面又派生出一些既联系又都相互独立的分支学科,各自拥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中,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并且运用综合比较的方法,才能够深入透彻的理解国际经济法,也才能在实践中达到融会贯通的境界。目前高校中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内容大概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税法等内容。尤其是对那些缺乏生活阅历和工作履历的大学生来说,跨越如此多的部门法领域的课程,如果没有一个系统的学习及实务的实践经验,是无法做到融会贯通的。通过增加律师实务中一些有趣的案例以及经验,能够让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课堂充满乐趣。
三、律师实务实践性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指引新方向
基于以上对现行的国际经济法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分析,结合律师实务实践性的特性,必须对现行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进行实质性改革创新。即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创建实践性教学模式,通过实践性教学提升学生的创新和实务能力,将律师实务的实践教学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所用。
(一)案例分析法。
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通过模拟的案例让学生接触司法实践,这种能将理论运用于实际,并能启发学生思考的教学方法,应当及时普及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学会全方位独立思考材料和分析问题所在,尝试提出解决对策,最后做出应对判断和决策,以此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目前大部分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方式时,所选的案例过于机械化和简单化,很多案例与社会经济生活实际甚至是不相符的。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教师受灌输填鸭式教学方法的潜移默化,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落入了重法理而轻实践的怪圈,忽略培养学生应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律师实务教学方法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用律师在实务工作中的经验来培养学生将来在法律职业生涯中的执业技能,因此将律师实务引入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应当成为重要的教学创新。案例教学法中的首要环节是选择案例,教师选择的教学案例应尽可能同时包含真实性、典型性、启发性、创新性和完整性等多个因素。另外,一些具有争议的案例或者还没有宣判结果的案例也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以增加案件发展的未知数,这样能增加学生的兴趣并对该案例产生创造性、挑战性思绪。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着重引导学生自主思维,独立地分析案件性质、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及核心证据等问题,通过辩论得出解决法律纠纷的最恰当的对策。
(二)模拟法庭式教育法。
模拟法庭式教育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后来逐渐也在其他国家的法学院中得以普及。21世纪以来,模拟法庭式课程也被我国部分高校陆续引进,但普及率不高。通过研究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和国际经济法教学特性的需求,它们实在早就应当结合在一起。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法兼具实践性、社会服务性、普法性等多项功能,与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不谋而合。模拟法庭式法律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经验性学习能力以及反思的能力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是与传统教育模式的区别在于,其重视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教师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在于启发、指导。具体分为:
(1)选择案件。通过案例的模拟可以让学生们掌握法律运作技巧,锻炼出学生实际操办案件的能力,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接受法律服务提供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这是模拟法庭式法律教育的目标。因此案例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目击者、证人等角色,按照正规的审判程序,进行“真刀实枪”式的对抗。
(2)律师实务的运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作为中立的组织者和裁判员,学生则成了法庭中的主角,通过一整套的审判程序,学生们能够基本了解和把握各类法律角色的技能。虽然许多高校法学院系都已经引进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但基本都是像演话剧,各方角色事先经过排演和预设,未辩先明,未判先决,学生们根本无法体会真实的感情和技能。如此一来,学生只是对审判程序非常了解和熟悉,却无法提高口头辩论、应变、协调等实战能力。因此,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迫切需要对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努力以“实战性挑战式”的模拟法庭代替“表演性话剧式”的模拟法庭,而这一过程最为关键的是需要律师实务的指导。要完成“实战性挑战式”模拟法庭的转变,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模拟开庭前,教师只需要将基本案情、争议的焦点告知学生,而在模拟法庭开庭前十分钟再指定学生的具体角色,将其他一切流程、抗辩意见等都处于保密或未知状态。将学生带入具体案情中的各自角色后,再安排导师或教员进行具体指导,充分论证整个案件,全面收集材料,让学生对整个案件各方面的细节都有一个清晰地认识。第二,在庭审中,学生不仅要合理地论证自己的观点,还要学会随机应变地根据随时可能涌现的新情况、新走向做出应对反映。通过这样实战型对抗性的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们思维的转换速度,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真正结合。在为自己选择的角色据理力争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仅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法学知识,还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掌握和运用法学知识。学生们在进行模拟法庭过程中,必须学会分析具体案件的法律事实,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运用每一份证据,寻找到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法律主张。对同一争议焦点,学生们还要学会转换角度,善于从零散的案件材料中总结、归纳,找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法条,形成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在上述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中的实务经验所能起到的关键性作用不言而喻。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来促进学习的教学方式,即在学校中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并在持有律师持业证导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让学生们为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学到更多的实战经验。诊所式教学有两个关键环节值得注意:第一,“临床”指导。让教师走下讲台,使学生互换角色成为主导,老师通过平等参与指导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足够经验,既要能够从容面对形形的疑问,保障当事人权益,又能启发和引导学生们勇于做出独立的诊断,培养其决断的能力。第二,综合评价。法律诊所教学以模拟考验作为主要手段,而改变了以往以卷面考试作为检验掌握知识程度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其综合评价模式。这就要求老师要十分注意学生对法律法理的掌握程度和办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等。以上教学方式对于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来说,是一种教学方式的创新,将律师实务工作导入了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
四、结语
为摆脱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窘境,必须要在国际经济理论教学与律师实务之间架起一座相互连接的桥梁,建立和完善以律师实务为主导的实践性教学体系,使学生们在课程中不仅能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还能体验和积累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作者:张荣晖 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