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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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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决定了目前实施的独立董事制度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在制度体系方面进行重大改革。作为一种新制度的构想,本文探讨了独立董事注册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的可能性,论述了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的构建方式及运作机制。

关键词:独立董事 注册制 事务所 上市公司

2001年8月,我国从英美国家引入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简称“独董”)制度。这项制度的引入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特殊性,决定了独董往往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推荐,使得独董根本无法制约其推荐人,因此,直接照搬英美国家针对解决股权分散、内部人控制问题而设计的独董制度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独董“不独立”、“不懂事”、“不作为”等弊端丛生。由此可见,只有改变独董“花瓶”的现状,才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一个构想是在实施独董注册制的基础上成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简称“事务所”)。

1.普通独立董事与注册独立董事

独董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二种:

其一是管理咨询功能, 由于独董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凭借其学识和经验,可在公司发展、运作管理、资源配置等重大战略性问题上做出独立判断,为董事会制定合理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其二是监督保护功能, 主要是指在中小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通过赋予独董的特殊权限, 监督企业管理层(及大股东)的行为,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董行使咨询职能一般比较容易,但若要对控股股东或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现行的独董制度则必须加以改革。

为了更好的行使独董的不同职能,建议将独董分为两类:

1.1“普通独立董事”,其特点是:对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及重大决策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大股东和股东大会选聘;主要行使“管理咨询职能”;以兼职为主;监管当局对其人数占董事会的比例不作规定,完全由上市公司自己决定。

1.2“注册独立董事”,其特点是: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取得“注册独立董事”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聘;主要行使“监督保护职能”;注册独董完全职业化(不得兼职);监管当局对其人数占董事会的比例作明确规定。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在对独董进行选择时,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往往选择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校教师、社会名流,这些独董可能是理论家或某一方面的专家,但他们普遍缺少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监督控制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无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为了保证独董的执业能力,迫切需要建立注册独董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是:由“注册独立董事公会”(隶属于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推行独董资格考试制度,规定报考条件,确定考试科目(财务会计、证券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等科目),拟定考试大纲,经考试合格,相关条件审查,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取得任职资格后,始可担任注册独董;其次,目前独董多为兼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全面系统地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因此行使监督职能的注册独董通过职业化,使得有些人以担任独董为职业,与律师、会计师等并立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中坚力量。

2.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的必要性

为了推进注册独董的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发挥注册独董的团队作用、在组织上保证独董的独立性并有利于建立相应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行的办法是建立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义务的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

2.1设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注册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和市场化。

事务所的设立将自然人的注册独董法人化,有利于注册独董业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它即可以避免各自分散的注册独董成为“散兵游勇”,也使他们有了职业归属感。另一方面,要保证独董在参与和监督上市公司决策过程中具有独立性的关键环节是,要走出独董通过各方利益相关者推荐进入公司工作的模式,而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恰恰可以保证独立董事通过完全市场化的选聘机制进入上市公司工作。这样,就能从机制上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2.2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有效发挥注册独立董事的团队作用。

为了有效行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保护功能,注册独董往往需要具备法律、会计、财经、科技、工程、管理等某方面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既应该是某(几个)方面的专家,但任何注册独董都不可能是一个全能性人才。建立注册独董事务所可以弥补单个注册独董能力的不全面或不足,因为在其背后有事务所的职业经理人、投资专家、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支持。注册独董在上市公司遇到涉及中小股东利益或有关重大预案需要表决前,可以先在事务所进行讨论,在征询事务所有关专家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如此可以弥补注册独董的种种不足,有效发挥事务所的团队作用。

2.3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独立董事独立地行使职权。

独董要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地作出客观判断,必须具有独立性。建立独董事务所是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一种有效手段。注册独董进入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直接由事务所推荐,证监会认定,股东大会通过而产生。所有进入上市公司的注册独董薪酬不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改由事务所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费,其中一部分对任职注册独董发放,所剩部分作为事务所人才信息收集、储备、培训、交流与日常管理支出。这样做的优点是保证注册独董决策的独立性。

2.4设立注册董事事务所可以形成对注册独立董事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为了保证独董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完善对独董的激励机制,而设立事务所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事务所在对独董的履职情况 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基础上,将独董的薪酬与其工作表现挂钩。为了加强对独董的行为加以约束, 事务所应该对由于独董自身没有尽到责任而对公司或股东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由独立董事以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同时负责赔偿并接受处罚,这样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就不仅仅出于本身的觉悟, 而是在组织、制度、法律上得到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