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融资租赁设备供应商的风险承担及其控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制造业服务化是全球制造业发展的大趋势,且已成为制造业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何谓制造业服务化,即指以企业顾客为中心,提供一系列包括产品、服务、支持、自我服务和知识等“包(bundles)”,服务在整个“包”中日趋占据主导地位。制造业服务化主要路径之一,即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不仅能有效解决企业产业升级的资金问题,使得更多的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得以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更新设备,从而大大扩展了潜在的购买市场。然而融资租赁给企业带来新经济增长点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
(一)融资租赁模式下合同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互牵制关系
在买卖合同模式下,设备供应商作为卖方享有①取得合同价款,②享有抗辩权、救济权利等其他合同权利;承担①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方,②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③质量担保和权利担保等合同义务。设备使用人作为买方享有①取得标的物所有权,②取得有关单证和资料所有权,享有技术服务,③享有抗辩权、救济权等其他合同权利;承担①支付合同价款,②受领合同标的物,③及时检验、参与考核、合理保管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在融资租赁模式下,设备供应商仍作为卖方,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的对象有所变化;买卖合同模式下的设备使用人变为承租方,引入第三方作为买方和出租人,买卖合同模式买方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融资租赁模式下的买方)享有和承担。(详见表1)
综上分析,融资租赁模式下供应商的核心利益在于按期取得合同价款,而合同价款是由出租方在承租方的指示下支付的,而承租方作出支付货款指示的前提为供应商(卖方)按合同约定向承租方履行了交货、技术服务等合同义务。可见,融资租赁的设备供应商能否按期取得合同货款同时受以下因素影响:
第一,供应商本身按合同要求履行交货、提供技术服务等合同义务的情况;
第二,承租方按合同要求受领合同标的物、指示付款等合同义务的情况;
第三,出租方按合同要求在承租方指示下付款等情况。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等条款,以及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状况等也可能会影响到供货商回收货款的情况。除了能否按期取得货款外,供货商还可能因为其自身履行合同不当向承租方或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融资租赁设备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
根据上文对融资租赁设备供应商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分析,设备供应商承担风险范围如下: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各自不能全部或部分按时履约而给他方带来的损失。供应商作为出卖人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未能按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或者所交付的货物本身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出租方的信用风险主要为资金不足,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主要为未能按约定时间节点和数额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货物等。欠租问题不仅会影响到供应商尾款的回收,而且已经波及到整个租赁行业 。此外,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近年来的统计,承租人违约引发的融资租赁纠纷占绝大多数 。
2、租赁物的自身性质风险
租赁物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租赁物的技术风险和经济寿命风险。租赁物的技术风险指由于技术和市场需求不断变动而造成租赁物陈旧过时带来的风险。技术风险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在未来市场中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在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内,如果租赁物所采用的技术是市场淘汰技术,可能会导致租赁物无法继续使用,或者虽然仍可继续使用,但生产成本过高无法获取合理利润甚至亏本销售,进而导致承租方无法按期支付租金,最终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赁物的经济寿命指租赁物的实际盈利能力,如租赁物陈旧过时的,使预计的经济效益和残值收益不能实现,除了会增加租赁物转产出售的难度外,也会直接导致承租人收益减少,甚至有碍按期支付租金,进而影响供货商回收货款的风险。
3、租赁物的物权变动风险
所有权分化是融资租赁的基础 ,也是融资租赁的特色,在融资租赁期间,货交承租人后,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不完全所有权,主要包括最终处分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复归权,承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管理与收益等权利。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作为对出租人提供租金债权的担保,对供应商而言,可能丧失通过所有权保留方式进行担保的机会。在租赁期内,租赁物长期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这种“占有”与“所有”的分离潜藏着巨大的交易风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外观容易使他人产生误信,第三人基于此信赖与承租人进行交易,依善意取得规则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抵押权等物权。 因此,对出租人来说,租赁物存在添附、保管不当灭失、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等物权变动风险,进而增加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风险性。
4、环境因素风险
环境因素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政治环境、法律环境、金融环境、市场因素和自然灾害等大环境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影响企业正常活动的政治环境或政府采取的影响企业运作的行动所产生的风险。出口融资租赁受政治风险影响更大,国内的融资租赁主要受到以下三类政治风险影响:一是政府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及利润和人员转移等方面采取的限制措施;二是资本国有化等所有权风险;三是政府在企业生产、销售、筹资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干预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当前有关融资租赁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或政策的变化、或冲突等带来的风险。金融风险主要指的是利率风险,即银行利率水平的波动带来的风险。此外,市场状况、自然灾害等也会影响到融资租赁。
二、现有法律制度下融资租赁设备供应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针对不同合同主体引发的不同信用风险,供应商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如下:
首先,供应商自身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条件履行交货,提供技术服务等合同义务,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被追究违约责任的信用风险。
其次,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前,供应商应对出租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尽量选择信用和财务状况较好的出租方,以降低由于出租方带来的信用风险。
第三,除了同样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前,调查、并选择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良好的承租方外,还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设置、并细化承租方的约束条款和责任条款,如设定货交承租方合理期间内承租方应进行双方清点,逾期未清点的视为承租方已受领标的物;如约定承租方在受领并清点标的物后合理期间内,应向出租方做出支付货款的指示;又如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一定财产担保,以保证其在租赁期按期支付租金,进而降低供货商在全部回收完货款前(主要指质保金)因承租方无法按期支付租金带来信用风险。
(二)租赁物自身性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针对由于租赁物本身性质带来的技术风险和经济寿命风险,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货物尾款,即质保金的回收,其带来的风险可通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设置尽可能缩短的质保金支付时间和排除不确定因素条款来控制风险,如约定标的物考核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质保金,但非卖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一直无法考核验收的,不迟于标的物发货后18个月内支付质保金;也可以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质保金的银行保函,一旦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未发生质量问题的,保函自动失效。
(三)租赁物物权变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般融资租赁中的设备多为大型设备,对租赁物进行附添变成新的物的可能性比较低,相较之下,租赁物保管不当或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则较高。租赁物保管不当带来的风险可以通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和违反保管义务的责任来控制。
在我国现有的交易结构安排下,出租人虽现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无法依据“占有”来公示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更需要额外关注和控制。对此问题,各国在立法例上持两种态度:一是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不仅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可执行的,且可以对抗租赁物的买主和当事人的债权人 ,如美国;二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只有经过登记的租赁物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规定。前者显然不适应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事实上,在我国法律早已有了登记对抗主义先例,即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定动产的登记公示、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且早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台了《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并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互联网电子化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即可申请登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因此,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可通过融资租赁登记来避免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带来的风险。
此外,对于政治风险、利率风险、自然灾害等环境因素带来的风险,由于都源于公司外部,很难为公司所预测和控制,因此也常被称为系统性风险,或者不可分散风险,对此类风险,供应商应防患于未然。尤其是进入国际融资租赁市场时,应在进入新的出口国市场前,对该国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做慎重调查后再决定;在选择将设备卖给出租人之前,也应对设备承租方所在当地的自然环境、行业前景等做一定预估、判断,尽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交易模式和条件以降低这些不可控风险。对于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还可以通过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进行风险的分担和分散。
三、结语
融资租赁作为具有光明前景和雄厚发展潜力的新兴服务领域,不仅是制造业服务化之路的关键路径,更是制造业产业升级、转型的重要环节。为适应制造业服务化的转型要求和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已有制造业企业逐步向上下游产业拓展延伸,实现从单纯设备制造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并在同跨国公司的竞争中逐渐赢得优势。 然而,融资租赁在给设备供应商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机遇的同时,也一并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只有理性、客观地认识风险点,并预防、控制好风险才能享受到融资租赁带来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