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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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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不断增长,造成专利侵权案件随之增多,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也占有很大比重。由于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存在较大的争议。

关键词:外观设计 侵权判定 判定方法

一、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产品相结合;(2)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和色彩结合的设计;(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种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包括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

1、直接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他人未经授权而行使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排他性的权利,如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产品等。而直接侵权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实施了与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二是实施了与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第一种直接侵权比较容易判定,而第二种直接侵权判定则比较困难,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直接侵权都属于第二种。

2、间接侵权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能会被他人以制造、销售、进口有助于直接侵权产品产生的方式被侵犯,如未经授权制造模具、移印图案等,这类侵权行为被称为间接侵权。但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对严格,间接侵权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其明知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且其所制造的产品除了被用于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没有其他用途;二是购买人确实使用该产品制造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设计产品。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通常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对比较容易,但对于类似的判断,则相当困难。无论是有关产品种类相近似的判断还是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学理上、实践上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对于不同的个案,是否相近似的判断方法也不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经过第(二)步的判定后,就应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这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经过要部观察和整体比对后,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在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依法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应当排除的内容包括:权利人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观设计内容;产品的内部构造特征或者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表特征等。此外,还应当注意掌握不要把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扩大到技术构思。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判断某一外观设计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时,既要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又要给公众留有足够的创作空间。

首先,要判断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整个外观设计中的地位,也即判断某一设计要点相对于该外观设计的其他特征而言是否更显眼、更重要。

然后,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如果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某一要点尤为重要,则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只要复制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即构成侵权,即使这二者之间在其他方面并不相同。反之,如果被控外观设计并未复制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则不构成侵权。例如某一外观设计产品主要涉及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设计要点的保护,如果形状在该外观设计产品中占有重要地位时,则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只要使用了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形状,即使图案与色彩不相同也构成侵权。而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地位并无主次之分,特征都很鲜明或者三者共同结合形成新颖的外观设计,则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产品只有同时复制了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并且在总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似的情况下,方构成侵权。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普通消费者的认定问题,应明确普通消费者只是一个法律假设、法律抽象而非具体的人。普通消费者在做相同或相近似判断时,他只能施加一般注意力,而不能施以特殊的注意力,产品上不易看到的部位、惯常设计的部位以及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和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等都不会对他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性的影响,他也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四版

[2]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4]程永顺.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J].知识产权,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