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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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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问题,从而引发了争议。笔者现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一、按《通知》的现行政策理解计算法(简称政策算法)及计算结果

假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下同),按照《通知》的字面理解,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那么,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将其除以12个月后得500元的商数,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年终奖)×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但是,如果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将其除以12个月后,商数为500.08元,则适用税率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根据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变成了575.10元。因此,就出现了多发1元钱年终奖,便要多缴纳275.10元税金,实际拿到手的钱反而要少274.10元的问题,而且,年终奖在6001元至6305元之间,税后收入都比奖金为6000元的少,产生了奖金负效应现象,《通知》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依此类推,每到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也即年终奖发放多反而实际收入却少的情况,而年终奖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如年终奖为24000元,应纳税额为2375元;而年终奖为24001元,应纳税额为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了1元,可是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如年终奖为60000元,应纳税额为8875元;年终奖为60001元,则要纳税11625.20元,税前奖金多了1元,就要多缴2750.20元的税。……一直到120万元,多1元年终奖要多纳税5.5万元。

二、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法理解计算法(简称专业算法)及计算结果

既然《通知》规定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以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那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速算扣除数也应按12个月确定,这样,就使不同年终奖的应纳税额趋于合理,从而避免了按政策算法所带来的不合理现象,便于理解和操作。如发放年终奖6000元,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年终奖)÷12]×5%(适用税率)×12―0(速算扣除数)×12,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而发放年终奖6001元,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1元(年终奖)÷12]×10%(适用税率)×12―25(速算扣除数)×12,其结果为300.1元。也即6001元的商数为500.08元适用税率10%的12期税额,应同时减去商数为500元适用税率5%的12期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1元(即600.1-300),反映了多发1元奖金实际多得税后收入0.9元的合理状况。

依此类推,其他8个税率进级阶段也反映了这样税前多发而相应实际税后多得的合理状况。

三、两种不同算法的症结

由《通知》的现行政策理解与《个人所得税法》的专业理解所产生的不同算法,关键问题在于对速算扣除数的理解和运用上,即政策算法的速算扣除数实际上还是停留在将年终奖作为1个月的收入对待,与其适用税率的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商数处理相脱节,结果造成少计11个速算扣除数。如果将速算扣除数也落实到12个月来扣除,那么,政策算法也就会与专业算法相一致,从而避免了出现在9个累进税率进级阶段仅多发1元税前奖金而实际少得税后奖金(差距较大)的情况。

四、处理办法

(一)对税务部门的政策建议

一是建议税务部门修改《通知》内容,将速算扣除数由1个改为12个,以建立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虽然不修改《通知》内容,但应对此另行下发《计算细则》明确规定速算扣除数也要相应地乘以12。这样,就可以确立合理的计算方法,从而体现《通知》本应反映的税收政策改革的人性化、科学化。

(二)对发放单位的税收筹划建议

为了不违背《通知》现有精神,单位可以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就是在保证个人税后收入不减少的情况下,降低那些奖金负效应区的个人奖金数额,既可避免在适用税率进级阶段出现的多发税前年终奖反而实际少得税后收入的情况,又可为单位节约奖金开支。具体操作是将在适用税率进级阶段存在税前多发而实际税后少得收入的情况均规避在适用税率的“杠杠”之内,如将应计发6001元~6305元年终奖的情况降至6000元,依此类推,进行其他的适用税率进级阶段的适当规避。这样,通过税收筹划,一方面能使个人税后年终奖不少得反而多得;另一方面又可使单位总体奖金开支少,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