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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问责利剑”已悄然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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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六条措施,一经新华社报道,立即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热议。其实最值得我们期待和注意的是――“国六条”的出台,意味着去年3月26日“国八条”规定的“问责利剑”已悄然举起!

大多数人认为,从整体上看,新“国六条”与去年颁布的“国八条”内容相差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新“国六条”相对于老“国八条”来说,不是破旧立新,而是继续深化和强化。但是,如果我们足够细心,就不难发现,在这两者之间,其实还是存在差异的,这个差异,就体现在“量化”这个新特点上。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最大的症结是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国六条”的第一条,就是针对这个结构性矛盾而言的,而且前所未有地提出了“量化”的解决措施: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这种硬性规定的“具体比例”,在老“国八条”中是没有的,当时,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房价的涨跌,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自然会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有时甚至会大到对立的程度。从经济利益角度看,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就是房地产市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

出于自身的需要,地方政府自然希望本地房地产市场只涨不跌。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相关部门,或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或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或明或暗地对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抵制。

“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一年后,事实证明,“国八条”的许多政策措施在全国各地的贯彻执行存在着很不平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其实是打了水漂。

实践证明,凡是“国八条”贯彻落实得比较好的房地产热点城市,房价的涨幅没有不应声下降的,有些甚至是绝对房价也掉头向下了;而那些房价疯狂上涨的城市,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将“国八条”落实到位。不贯彻落实的原因,著名经济学者尹伯成教授说得很形象,“因为地方有自己的利益,其短期利益和宏观调控是相背的。用俗语来说,那叫‘老鼠来管谷仓’,怎么可能管得好?”

正因为如此,新“国六条”对老“国八条”没有否定和抛弃,相反继续作了强化和深化。

由于房地产市场地域性的特点,中央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提出全国“一刀切”的具体调控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必须有赖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如供需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有创造性、有针对性地将中央“稳定房价”的精神落到实处。

从某种程度上说,去年“国八条”虽然做出了“问责”的规定,但其实并不真正存在着“问责”的基础。“国八条”最大的缺憾也在这里。

显然,新“国六条”从老“国八条”的前车之鉴中,汲取了经验教训: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这个“具体比例”的提出,就是对各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相关部门调控工作的具体“量化”。

明确了这个“新建住房结构”的“具体比例”,也就是构筑了“问责”的基础。也只有构筑了这个“问责”的基础,“问责”才有真正实施的基础。

可以说,去年3月26日“国八条”规定的“问责利剑”,现在已经悄然举起!也唯有举起“问责利剑”,“国六条”才可能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摘自2006年5月22日人民网)

相关链接

房地产调控的六条措施

5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措施。会议提出了进一步要采取的六条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据新华社2006年5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