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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可撤销劳动合同规定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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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可予以撤销、可予以变更的情形。本文对应该建立可撤销劳动合同规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和可撤销劳动合同的功能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劳动合同

一、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效力做出规定,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可予以撤销、可予以变更的情形,对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直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仍沿袭了劳动法只区分劳动合同有效和无效的二元格局,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判断仍嫌机械呆板,刚性有余、弹性不够。

可撤销制度不仅包容了无效制度的全部功能,同时弥补了无效制度无法体现意思自治,难以保障受欺诈人利益的缺陷。它在柔化无效制度的刚性的同时,并没有丧失其本身所具有的制裁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可撤销制度不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了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还兼顾了社会利益与交易的公平,律规则设计上的精巧与法律制度所要体现的社会价值目标的完美结合。因此,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将劳动合同效力的选择权赋予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愿意保持劳动关系的,则维持该劳动合同的效力;撤销权人要求变更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法》没有建立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而用无效劳动合同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等取代了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而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很大差别,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不可替代。

二、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都是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对成立时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在具备法定的理由时,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使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无效劳动合同属于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劳动合同成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拘束力,是一种与当事人意思无关的不生效力。可撤销劳动合同其效力是否消灭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归纳起来,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不同:

一是国家对这两种劳动合同的干预方式不同。国家对违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从根本上否定,具有刚性。而对只事关当事人的利益的可撤销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具有柔性。即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对劳动合同稳定性的维护;

二是权力行使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劳动合同撤销必须由订立劳动合同中意思不自由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无需当事人提出,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等都有诉权;

三是成就条件不同。可撤销劳动合同以可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为条件,无效劳动合同以法律所规定的事由为条件;四是时间限制不同。可撤销劳动合同中,对行使可撤销权的时间进行限制;五是效力不同。可撤销劳动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外的任何人。只有在撤销权人依法行使其撤销权后,可撤销合同才被溯至自始无效。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六是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劳动合同可撤销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场合,劳动合同的无效主要适用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发展阶段、法律传统和立法理念上的差别,各国对可撤销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有很大不同。上述说明,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应区别对待。

三、可撤销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很大差别。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有效成立的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或者解除权,都具有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可撤销劳动合同针对的是带有效力瑕疵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解除针对的是有效成立的完整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的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溯及既往;可撤销劳动合同撤销的事由是法定的,而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上述说明,可撤销劳动合同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四、可撤销劳动合同的功能

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立法不能以民法、合同法为依据,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立法也不能以劳动法为依据。但如果不深入研究民法、合同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承继关系,就可能对劳动合同立法带来误区。可撤销劳动合同之所以为人们关注和期待,是因为该项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维护,又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归纳起来,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建立劳动合同可撤销制度,能够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合同行为中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有机结合。

第二,从鼓励交易,避免浪费,鼓励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在劳动合同上不要过多地使用无效的做法,而是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稳定。

第三,可以避免《劳动合同法》法条之间的冲突。

第四,有利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和促进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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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力群.论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形式[J].辽宁警专学报,2012(06).

[3]吴艳彬.浅谈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J].法制与社会,2013(11).

[4]潘杰.浅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之后的工资支付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