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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产能过剩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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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钢铁工业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为严重。对此,2009年12月9日,工业信息部公布了《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对钢铁行业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解决产能过剩的首要问题就是淘汰落后产能,而中小钢铁企业正是这一难题的症结所在,一时间舆论四起。

产能过剩――中国钢铁工业不能承受之重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6个行业明确定为重点调控和引导对象。钢铁产业赫然成为产能过剩的首要调整对象。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钢铁产业始终面临着产能过剩、产能利用率低的问题:2004年~2009年产能利用率平均为83.5%,2008年和2009年产能过剩情况更为严重: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5.83%、75.8%。加上我国目前在建的5800万吨粗钢产能,2009年我国粗钢总产能约7亿吨,接近全球产能的50%。但是,2009年我国的钢材需求只有约4亿吨,其中有22.8%左右的钢材需求依赖国际市场,与此同时,全球钢材需求同比下降了14.9%。在国际市场需求不断下降的困难背景下,我国钢铁产能过剩问题迫在眉睫,不仅低端落后产品过剩,部分优质钢材也出现产能过剩情况。

尽管2009年国家投资了4万亿用于基础项目,保证了国内钢铁消费数量与2008年基本持平。但是相比2009年5.5亿吨的粗钢产量,4.3亿吨的表观消费量仍然不足以使我国的钢铁供求保持基本平衡。由下图可以看到:自2003年起,我国粗钢产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产量逐年增长。但表观消费量在2007后就停滞不前,2009年甚至出现下降情况。钢铁工业供需比例严重失衡,加之钢铁企业库存和社会库存不断增长,致使我国国内市场钢铁价格下滑,钢铁工业将面临严峻考验。(图 中国钢铁工业产量及表观消费数量图)

正确解读《管理办法》

解决落后产能的首要问题是淘汰落后产能。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从细节上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准入门槛,旨在淘汰落后产能,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从该细则出台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生死存亡”、“引发钢铁工业大洗牌”、“政策进一步倾斜大型钢企”等舆论就不绝于耳。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管理办法》的偏颇理解。以下是个人的几点认识:

不会对钢铁行业产生根本影响《管理办法》从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能源消耗和社会责任六个方面对准入门槛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2008年度普钢企业粗钢产量必须达到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无望的企业将退出钢铁行业。一时间舆论焦点集中在了“50万吨”这条“红线”上,并宣称将有80%的钢企被淘汰,中小钢企将面临生死考验,钢铁企业将遭遇前所未有的“大洗牌”。从产能过剩的根本问题上来审视,此次遭到淘汰的钢企产能尚不足目前总产能的20%,不会对钢铁工业产生根本性影响。况且产能落后的中小型钢企本身也是在无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违规”产生的,原本就不应该存在,也就没有“生死考验”之说,因此,所谓的“大洗牌”也不会发生。

“淘劣”而不是“汰小”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关键是要淘汰落后产能,而淘汰落后产能首先要明确的是“淘劣而非汰小”。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并不是对小型钢铁企业搞“一刀切”。小型钢铁企业不一定就是落后的,一些具有专业化、深加工技术的企业尽管规模小,但是发展潜力大,不应该被淘汰。那些资源利用率低、污染严重、没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才应该被淘汰。

初步解决了“黑户立户”问题此前,尽管我国已下大力度对钢铁工业进行整改,淘汰落后产能、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但并未取得实质性效果。我国钢铁工业的发展过程中,先建厂、后上报的情况并非少数,“黑户和准黑户”大有所在,导致钢铁企业无法集中优势资源形成垄断竞争,在无序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抢夺资源和市场。该问题是当时“集体”犯错所致,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现在政府的宏观调控进入尴尬境地。《管理办法》首次将质量安全、环保、能耗、工艺装备等“中立”指标作为准入门槛制定的首要标准,这就表示:政府对所有钢铁企业一视同仁,力争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目前,在我国将近7亿吨的产能中,经由国家正式核准批示的尚不过半,剩下的,严格意义上来讲都可归为“黑户或准黑户”产能。但是,这些产能当中并非都是落后的产能,其中一部分的产品质量、环保达标、装备工艺都很不错、具有发展潜力,不应该被淘汰,需要有一个统一“认定过户”的过程。《管理办法》中的准入制正是这项工作的一个探索,只要达到标准、经过准入认定后,以前那些未经过核准的“黑户”就可以“正式过户”,都可以在融资、上市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权利。

不会引发新一轮产能扩张 《管理办法》出台后,舆论认为:“有关部门一直致力于淘汰过剩产能,而实际情况是产能越来越大,许多地方借淘汰落后产能搞规模扩张”。笔者认为这个论断尚显偏颇。这些年来,我国在解决过剩产能方面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尤其是地方政府受GDP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对政策的落实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和中央决策激烈博弈,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小型钢企为了生存借机偷偷扩大产能。这个恶性现象是暂时的,《管理办法》对于钢铁工业企业的准入作了空前细致的规定,中央政府也会在地方政府落实政策方面给予高度关注。近年来有关部门对钢铁工业的整顿力度逐步加大,政策也逐渐细化,工信部原材料司巡视员贾银松表示“监管淘汰过剩产能难度很大,但是方向是坚定不移的”。此次的《管理办法》在力度执行方面也会比往年加快,加之有关部门从一些重点项目着手进行整改示范,再长线操作。放长眼光来看,钢铁企业产能过剩问题在一系列措施的颁布和执行下会得到解决,但需要有一个缓冲期,而在这个缓冲期内,产能过剩问题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并不会由于《管理办法》规定钢铁企业准入门槛而引发钢铁企业新一轮产能扩张。

中小型钢企如何应对

《管理办法》旨在增强钢铁工业产业集中度、淘汰落后产能,以解决产能过剩。中小企业应该及时调整方向,积极应对这一问题。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前面已经论证了此次《管理办法》淘汰落后产能是要“淘劣”而非“汰小”,因此,中小企业应该加大力度进行技术改革,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由劣变优,免遭淘汰。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因素,从规模经济上讲,中小钢铁企业并没有优势,因此就要从技术和产品质量上取胜。首先,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积极开展产学研活动,生产能够替代进口的产品,保持一定的竞争力。其次,技术创新并不是一味的追求高附加值技术和产品。我国尚未完成工业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所以钢铁工业产品的板带比就不应该太高,要以市场需求基本面为导向来调整产品技术,这点有别于大型钢铁企业的技术创新方向。

积极响应并购重组政策通过横向并购,钢铁企业能够降低生产管理费用,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避免无序竞争。加之,又要面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压力,因此,中小型钢铁企业积极响应有关部门的并购重组政策是其生存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钢铁工业做强做大的有效途径。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中小型企业要配合政府完善退出机制。被兼并或被重组的企业要配合政府、大型钢企做好重组、兼并过程中的人员分流、设备处理等问题,并及时承担起此过程中的社会责任,尽量减少由于兼并重组给当地经济带来的影响。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钢铁工业是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等耗能量极大的资源密集型产业,能耗和污染指标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此次《管理办法》中也将“节能环保”作为重点列入钢企准入条件。因此,中小企业要避免被淘汰,就必须以循环发展理念为基准,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指导原则,在减量化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减少废物排放量,实现从粗放型生产模式向集约型生产模式的转变。

(作者黎友焕为北京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星为《企业社会责任》杂志社编辑、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