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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审验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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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府令第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审验工作通知》(**府法发〔**〕14号)的有关规定,《**市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两年一审验制度。现将我县**年《**市行政执法证》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年1月1日起在市政府法制办申领的**制式**市行政执法证件。

二、验证单位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向县政府法制办领取的**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凡在县政府法制办领取的**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仍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验证时间

**年11月1日—12月31日。

四、验证办法

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综合执法试点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归口将经审核的已领取了《**市行政执法证》的**市行政执法人员(含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委托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中从事委托执法的人员)及证件审验名册表(见附件)汇总(一式二份)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后,于**年11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同时提交使用EXCEL表格制作的《**市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审验名册表》的电子文档);县政府法制办将审核的**市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审验名册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领取审验标志贴花,由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将贴花粘贴在《**市行政执法证》附页的指定栏目内。

五、验证工作有关要求

(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收回**市行政执法证件并交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吊销,吊销执法证情况向社会公告。

1、受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或开除公职的人员;

3、利用《**市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或违纪,,情节严重的人员;

4、未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二)因退休、辞职、调离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收回执法证并交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注销,注销执法证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综合执法试点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审验名册的汇总上报和审验贴花工作。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证贴花的,执法证件自行失效。如违规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审验工作结束后,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向社会公示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综合执法试点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审验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和其**市行政执法证号码。

(五)县政府法制办将在2008年1月份对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综合执法试点镇人民政府《**市行政执法证》使用和审验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此外,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综合执法试点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还应认真做好接受市政府法制办适时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行政执法证使用和审验工作进行抽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