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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农房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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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全力打造直辖市“窗口”和“门户”形象,结合重庆市列为全国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实施一小时经济圈建设的战略机遇,根据全市新农村建设“一区两镇五片”总体部署,我县把宝邮路特色经济带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出台了一系列农房建设优惠政策。为有效落实相关政策,消除无序建设现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规划区内及宝邮路沿线新农村农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城镇规划区内,特别是县城(含龙水组团)规划区范围内,必须严格建设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审批修建房屋;宝邮路沿线景观建设区域内的新建农房,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大足县宝邮路景观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足委办发〔**〕6号)相关规定执行,编制统一的风貌设计,经县建委审查,报县规委会批准后实施;必须坚持先批后建的原则,未报批建设手续和用地手续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二、相对集中建设康居示范点。按照因地制宜方针,以社为单位,按照相对集中建设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按组团形式编制康居示范点建设规划,经县建委审查后报县规委会,并严格按照县规委会批准的统一的风貌设计建设。集中居民点环境整治与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整体要求进行实施。

三、着力抓好农房原地改建。对于宝邮路沿线确需改建的农房,应确保退足公路红线并满足规划要求,按程序报批后,严格按照县建委提供的建房标准图集,相对集中建设,严格控制风貌设计。

四、规范建房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大足县宝邮路景观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足委办发〔**〕6号)和《关于新农村建设“133工程”推进工作会议纪要》(足委办纪〔2006〕5号)相关规定,确保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高效推进。新农村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对新农村建设涉及的农房建设报批要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必须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五、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农村建设,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房建设应遵循“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易地新建房屋的,必须拆除旧房,对原宅基地进行复耕;对出卖、出租住房的,不再批准新建房屋宅基地。

六、加强农房建设质量监管。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新农村农房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房屋建设质量。房屋建设标准和风格要结合具体情况,按照县政府、县规委会的要求,尽量统一,做到整体效果美观、建设质量过硬、符合规划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有关程序,规范农民建房,确保宝邮路沿线新农村建设出形象、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