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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途中失足溺亡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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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台风影响,某地连续降雨。气象台接连台风蓝色预警、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许多区域深受影响,到处积水。某村小学一教学点周围也是洪水暴涨。当日中午放学午餐后,该教学点二年级学生尚某在教学点外前往其同学家的路上失足落水,溺水死亡。对此,尚某父母以该村小学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讼,请求赔偿各类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教学点不是寄宿学校,没有学生宿舍,也没有围墙。教学点没有学生接送交接班制度,中午放学后没有老师在教学点值守;学生中午放学在学校吃完营养餐后,部分回家,部分不回。平时学生尚某都是独自上下学,其父母没有接送。尽管该教学点在事故发生之前,曾对所有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不能到校外玩水等;但事发当日中午,学校没有通知家长到校接学生回家。该教学点是为方便学生上学而设立的教学点,受村小学领导、管理。

对于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学生尚某平时虽是独自上下学,其家长没有接送过;但事发当日家长明知受台风影响连续降雨,该教学点附近已四处积水的恶劣情况,没有提高警惕,到学校接孩子回家。尚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好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同时,该教学点平时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事发当天没有加强安全措施,没安排老师值守,没有通知学生家长到校接学生回家,从而致尚某在放学后自行离开学校在校外落水死亡。教学点在本次事故中同样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该教学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教学点没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由其开办单位某村小学承担。综合本案事故发生在放学后及学校外等实际情况及双方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某村小学承担35%,原告尚某父母自行承担65%。

对于原告尚某父母的损失,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进行了确认,并根据上述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某村小学与原告按比例承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学生尚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确给原告精神上带来重大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的数额过高,最后酌情支持5000元。

在此附带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和学校,一定要重视学生上下学途中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在由自然灾害发生的时段,务必要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