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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于200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其中明确规定:南、东、西窗均应设置遮阳设施;遮阳率应达到80%。并指出:南向窗仅设固定遮阳设施就可满足以上要求,东、西向窗则必须另设活动遮阳措施。在江苏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我省民用建筑中应当全面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和复合卷帘式和水平百叶式等各种建筑遮阳技术。
但上述标准和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普遍执行。为何设计图纸上明确的遮阳率和遮阳措施均不执行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从行政层面上讲,主要与基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重视、不作为密切相关。现在的建筑市场仍然是卖方市场,建设单位、开发商要降低成本和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要“可以省”的钱是不会主动用的,而用户和业主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于像建筑外遮阳这样的“新生事物”,尤其需要我们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责尽力地大力推行。通过广泛宣传、热情指导、严格监督、严肃执法来确保有效施行。我国目前全面贯彻建筑节能政策既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而能否积极贯彻执行,这其实也是对各地政府建管部门行政能力的一种考量。
第二,从思想认识上来讲,对建筑外遮阳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建筑节能存在“木桶效应”。建筑节能讲究系统性、有效性,单一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再先进也不可能达到最好的节能效果,决定其实际效果的只是“木桶最短的那块板”,建筑外遮阳目前就是这样的一块“短板”。只要存在这样一块“短板”或是板间结合不紧密,节能效果将事倍功半,甚至功亏一篑。
第三,从管理层面上来讲,建筑节能工程存在施工、检测、验收和监管上的脱节。目前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节能工程的验收普遍处于应付状态,基层政府建管部门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现在工程节能验收主要是看保温做没做、窗户是否使用中空玻璃,对于为何不按设计要求做外遮阳,为何不执行强制标准,实际工程的节能效果能否达标,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等问题却置之不理。
国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上的职责早就有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不履行职责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违反条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建筑节能利国利民,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对全体建筑界同仁而言,这既是使命所系,也是职责所在。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忠实地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努力把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