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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简“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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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里耶简“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是一份比较完整的秦代官文书,内容主要是有关迁陵司空厌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徒隶进行开垦土地的工作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这份文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代国家仍然掌握大量国有土地,以及这些国有土地的经营方式和状况。文书中还引述了一条有关免除徒隶耕田劳役的秦令,其中规定了从事官府劳役徒隶免除劳役的比率,同时也反映了秦代徒隶调拨、分配、管理等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里耶秦简;土地制度;税田;徒隶制度

DOI: 10.16758/ki.1004-9371.2016.01.009

“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是由8-755至8-759五支简组成的一套文书简,《里耶秦简牍校释(壹)》依据文意将其编联起来。1陈垠昶先生对于这组文书的编联提出了补充意见:“8-1523与8-759同为秦始皇三十四年的文书,内容上亦有关联,可惜并未指出它们之间的关系,其实8-1523和8-755~8-759实属同一件文书,且8-1523接在8-759之后,是该件文书的最后一支简,应当编连。”2其内容主要是洞庭郡守礼回复迁陵丞的一份回执文书,主要确定并重申迁陵司空厌所犯罪行,并指出判罚的相应法律依据。这套文书不仅反映了秦代迁陵县开垦土地的状况,而且反映了秦代国家使用徒隶耕田的具体情况,同时也为秦代刑徒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十分丰富的资料。秦代土地制度一直是学界关心的研究课题之一,自云梦秦简出土以来,对于商鞅变法之后土地制度形式一直争论不休,主要观点有以下四种。一是,私人占有的土地形式占主导地位。熊铁基、王瑞明先生认为,秦代国家掌握一定数量的官田,但是受到私人占有土地形式的制约,处于补充地位,其发展的趋势却是日益减少。3二是广泛的私人占有土地。李恒全先生认为,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是由家族公社土地所有,转变为个体家庭所有的形式,而家族公社所有又是由氏族土地所有发展而来。4三是,国家占有与私人占有形式并存。高敏先生指出,秦的土地制度确实为两者并存,而且国家占有处于主导地位,只是由于私人占有形式发展迅速,国家占有的比重才有所下降。5四是普遍的国家土地占有。张金光先生认为:“秦自商鞅变法至秦统一前后,是普遍的真正的土地国有制的确立与强化发展时期,同时也是土地私有制的胚育时期。”6不过,里耶简“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的发现,为国家直接经营土地又提供一明证,其经营状况属于地方官吏考核内容之一,并且国家统一使用徒隶进行开垦耕种,其开垦后的土地自然应属于国家占有,而“制土分民”授田制度则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之上。另外,文书所引秦令则明确规定了免除耕役徒隶的种类,这些人主要从事官府杂役和官营手工业、商业劳作。笔者以里耶简“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的文本为依据,结合秦汉简牍材料以及社会的实际状况,对文书中所反映的国家经营土地、徒隶免耕役的原因展开讨论,如有不当之处,敬祈学界专家批评指正。

为了行文及论述方便,笔者依照《校释》和陈垠昶先生的编联意见,将8-755至8-759和8-1523等六支简的释文引述如下: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丑,洞庭(假)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

歇手。

七月甲子朔庚寅,洞庭守绎追迁陵亟言。/歇手。・以沅阳印行事。/八月癸巳朔癸卯,洞庭(假)守绎追迁陵亟,日夜上勿留。/卯手。・以沅阳印行事。/九月乙丑旦,邮人曼以来。/翥发。1

这一组简文中,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垦田数量与官吏考核之间的关系。8-757简中指出“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即迁陵县二十九年上报的土地数量,应该是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开垦的土地数,但是实际上迁陵县向洞庭郡上报的土地数量,与理论要求的土地数量并不相符。经过查证,由于司空厌的玩忽懈怠,没有及时上报缺少徒隶的情况,而延误了耕种,因此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垦田数量。这与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所提到的“c(垦)田少员”情况相类似。王利器先生在注释《盐铁论・水旱》中的“务应员程”时指出:“《淮南・说山篇》:‘有誉人之力俭者,舂至旦,不中员呈。’高诱指出:‘呈作不中科员。’《汉书・尹翁归传》:‘责以员程……不中程,辄笞督’师古曰:‘员,数也,计其人及日数为功程。’《说文・员部》:‘员,物数也。’”2所以,“少员”指的就是没达到相应的数量要求。朱红林先生指出:“岳麓简的记载表明,当时国家对地方长官在任期间有开垦农田的指标。”3这些与官吏的政绩考核不无关系,在睡虎地秦简《田律》中就有向国家上报旱涝虫灾田数的规定。高敏先生认为:“这是关于县一级的官吏,要及时向封建国家的中央政府报告田亩的播种面积、庄稼的生长及旱涝风虫等自然灾害伤害庄稼的情况的法律规定。”4另外在里耶秦简9-23中有对垦田数统计上报进行规定的律文,即“律曰:‘已c(垦)田,辄上其数及户数。户婴之。’”5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也有:“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6由此可知,县道官吏需要按时向郡上报垦田数量,以使国家及时掌握地方垦田与人口数的情况,从而保证国家正常的赋税征收,这些均成为了地方官吏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在里耶秦简中就有关于这方面内容的统计资料,像8-488“户曹计录”就有“租质计”、“田提封计”的内容,这些应是迁陵县上报郡的统计类文书。张弘、李文清先生也指出:“土地、人口不仅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必备数据和必要条件,也是封建国家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与对象。秦汉时期,县级政权通常在统计人口、垦田方面承担较为重要的职责。”1因此,在“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中,迁陵县垦田数量不达标,严重损害了秦代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尽地力”的政治要求。《商君书・算地》云:“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民众而不用者,与无民同。故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夫治国者能尽地力而致民死者,名与利交至”。2在官吏职责问题上,司空厌作为迁陵县主管徒隶的官吏,不及时分配和组织工作,对于出现的特殊情况也没有及时上报,最终导致了田地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开垦,应负有连带责任,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另外,从来往文书的情况来看,也能说明国家对司空厌所犯罪行的重视程度,这组简应是洞庭郡郡守礼,于始皇三十四年六月所发的回执文书,简文中已经阐明迁陵县丞已有前书发出。这组文书只是郡对司空厌处罚意见的进一步阐述,引用秦令来说明,事实已经十分清晰明了,而七月洞庭假守再次发书,追认前书的处理意见,并在8-1523简中强调“洞庭(假)守绎追迁陵亟,日夜上勿留”。“亟”和“勿留”都说明此事非常紧急,或可能由于迁陵县未及上报处理的最终结果所至。洞庭郡一再发书要求处理司空厌,其重视程度也可见一斑。

“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中所提到的“田”是官营农田的范畴。《商君书・徕民》:“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地。”3也就是说秦之土地广博,但开垦农田即“谷土”的数量相对来说非常少,仍然有大量的土地需要开垦,而那些未开垦的土地则归国家控制和支配。虽然迁陵县为旧楚之地,但是其建县时间较短,简文中记载为秦王政二十五年设县,至于三十四年已有九年时间,但是追究司空厌失田时间则为二十六年至于二十八年,离二十五年只有短短的三、四年时间。由于全国刚刚统一,需要有一段时间恢复生产,并且战争还会产生大量无主荒地,同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未垦荒地。这些无主和未垦之地的所有权则归属国家,国家根据当地的情况,规定开垦土地的数量。里耶秦简8-1763记载有“当垦田十六亩,已垦田十九亩”,与上述所说情况十分类似。而这些新开垦出来的土地是由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土地上耕种的劳动力则主要是国家控制的徒隶。在8-757中的简文中有“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也就是说土地耕种的劳动力是由国家直接调拨的,《校释》认为,虏即为奴隶、仆役之意,治虏御史则为管理奴仆的官署机构。4迁陵县的徒隶也是由上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拨,迁陵县内徒隶的分配则是由司空、仓两个机构进行派发。5睡虎地秦简《仓律》中记载有“隶臣田”时所需要发放口粮的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6

唐赞功先生认为,国家不仅掌握一定数量的土地,而且还直接经营土地,根据《仓律》的记载国家土地上还有“隶臣”进行劳作,并且进一步说明“国家的法律中,具体规定‘隶臣田者’的口粮供应办法,说明使用隶臣耕种国有土地,绝非个别现象。”7张金光先生依据睡虎地秦简《仓律》的规定指出:“各类作物种植面积,亩用种子若干,皆有官定种植标准。这部分国有耕地,由秦政府使用刑徒来统一耕作。秦简《仓律》中的‘隶臣田者’,就是在国营耕地上耕作的隶臣。”8而里耶简10-1170简中也有隶妾参与耕作的例证,像简文第四栏第五行就有“女c四人助田官获”的内容。1“司空厌令田当坐”文书中的土地,就是国家通过使用徒隶进行开垦,土地所有权直接归国家所有,并且在经营上统一规范种植作物的品种和数量。所以,这些土地上所产的收益直接归国家所有,属于全额上缴,由国家统一调配和使用。

秦简中还记载有“舆田”、“税田”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司空厌弗令田当坐”中所垦土地便属于“税田”范畴。张金光先生在总结秦代所有形式时指出:“秦土地有两种基本的占有形态和经营方式,一部分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一部分则是通过国家授田(包括庶民和军功份地益田等方式)而转归私人占有和经营使用”。2而肖灿先生依据张先生的观点,比较岳麓秦简《数》书中有关“税田”、“舆田”算题,认为“舆田”属于国家授田的范畴,性质属于私人所有,而“税田”则是国家直接经营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3里耶秦简8-1519便是一份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土地税收统计的文书。

迁陵F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c一石。

贰田廿六顷F四亩,租三百F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c二亩。租凡九百一十。

六百七十七石。4

值得注意的是简文中出现的“垦田舆”、“税田”的

内容,并且学界对“舆”含义的认识也多有不同。肖灿先生认为“舆”便是“与”,是给与的意思,“舆田”便是国家授予田地的意思。彭浩先生则认为,“舆田”和“舆地图”的“舆”字用法相同,“舆田”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条件者得到的土地。5陈伟先生认为:“舆可借作‘举’,而‘举’有记录义。”6依据上引8-1519简的内容来看,“税田”是单独进行统计的,也就是说是一种不同类型的土地形式。按照陈伟先生的解释,“垦田舆”后所列举数字则为

迁陵县三十五年所有垦田数,其中包含“税田”的数量。依照于振波先生所列“税田”比例表来看,迁陵县的税田一共有4.51顷,受田数量有48.44顷,税田占比达到了8.52%。并且还认为,“‘税田’是从各户所占有田地中划出的”,田租收取的标准与爵位等级有关,这些都需要进行登记。7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里耶简的简文中,并没有说明国家授与每户田地的数量,进而也就不能直接证明“税田”是从国家授民的份地中产生的。另外,将“公田”寓于“私田”的作法,形式与井田制无异,在操作上也较为困难。从岳麓秦简《数》书有关的算题上来看,租税的征收不仅需要参考土地的数量,同时农作物的长势也是其判断的重要依据。因此,每年国家因地不同,则税率也不会相同,在管理上也无法统一。张金光先生指出:“秦民对国家的负担,无论贵贱贫富,土地多寡,其租税是统一的,不存在此轻彼重的现象。”8所以,“税田”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形式,与授与民众的“份地”不同,应是按照户数比例划分的一部分土地,而这些土地并不按照受田的税率收取租税,其土地收益应该全部上缴国家,这便与岳麓秦简《数》书中所见“税田”算题相吻合。也就是说,里耶简8-1519号简就是迁陵县始皇三十五年的税田统计文书。另外,“税田”应是国家依照人口数量按照比例划分的土地,也包括新开垦的土地,这部分土地属于国家控制,劳动力主要使用徒隶进行耕种,这与“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中所垦土地的性质相类似。

在秦简中从事官府工作的徒隶,用以维持正常的官府运作,可以免除国有土地耕种的劳役。“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中引述了一条秦令,“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上述这些均为徒隶可能从事的工作,其中不仅包括给官吏配给的驾车、炊事、走仆一类的随从人员,也包括值守官府、手工业的工作人员等等,这些人均不能调拨从事耕种劳作,并且还规定了免田役者与配给田徒之间的比率。秦简中对从事官吏仆养工作的人员选派上,还有其特殊的规定。睡虎地秦简《金布律》: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个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艰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别以假之。1

由上可知,官吏仆、养的配备需要根据官吏的等级和机构人数的情况进行,不可以私自增加仆养的数量,如果实际工作需要,则需要上报上级机构进行调配。里耶简6-7“敢言之:前日言当为徒隶买衣及予吏益仆”。“予吏益仆”说的就是给官吏增加仆的数量。《校释》认为仆,即仆人,而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则解释成赶车的人。从《金布律》的简文来看,“见牛者”当为看牛人,而仆则为驾车人。不过,6-7简之首出现“敢言之”,则说明这是一份向上级机构报告徒隶买衣和给吏增加仆的文书。根据里耶秦简的内容官吏配给、更换仆、养也需要有官府进行分配,官吏调任其他官职,不得将原有机构的仆、养一同带走。

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辛巳,迁陵丞昌谓仓啬夫:令史言以辛巳视事,以律令假养,袭令史朝走启,定其符,它如律令。

后九月辛巳旦,守府快行 言手2

根据文书的内容,令史言上任后应依据律令配备养一名,官府调任启为言的养,而启原为令史朝的走仆,并且将其身份登记在册。这也说明,

仆养人员的管理与其他徒隶不同,国家会对这类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同时,担任仆养者多为徒隶,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里耶简8-106“迁陵戍卒多为吏仆,吏仆”,显然这里戍卒的身份应为服徭役的成年男子,这些人本不应该成为官吏的仆养,而且从这一文书的语气上来看,“多为吏仆”便不是一种寻常的情况,在戍卒的使用上也不符合相关的规定。臧知非先生认为:“《尉缭子・兵令下》:‘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同罪,弗知赦之。’一年期满,也不能擅自离开边防,必须等待新的戍卒,否则算作逃亡。这反映的是秦制。”3杨振红先生认为:“徭、戍是傅籍者,即正卒者两项基本义务,徭应是董仲舒所说的‘一岁力役’,戍对应的是董仲舒所说的‘一岁屯戍’和《汉旧仪》所说的‘一岁而以卫士’。”4秦汉徭戍的情况皆差不多,官吏的仆养自然不在戍卒的义务范围之内,这一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与隶员不足的情况有关,像里耶简8-986就有“迁陵隶臣员不备十五”的上报内容。实际上,官吏的仆养大部分是由仓来进行调拨。睡虎地秦简《均工律》:“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5里耶简8-736

F一年四月癸未朔甲午,【仓是】

大隶臣廿六人

其四人吏养:唯、冰、州、

午旦,隶【妾】6

比较8-1560和8-736两条简文,我们可以发现

仓是直接调拨吏养、走等随从人员的机构,像8-1560简中迁陵丞昌向仓啬夫指派相应的登记任务,显然调配登记的主管机构是仓,而8-736号简上报作徒簿的官吏是“仓是”,其下所说的四人吏养,也应属于上述“大隶臣二十六人”之中。反观,睡虎地秦简《均工律》中对“隶臣有巧者”的规定,应是一种常态而不是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吏养的工作主要由隶臣来担任。秦律还规定仆养的工作不得由司寇来担任,睡虎地秦简《司空律》:“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司寇用以‘备守’,故不得充任其他职役。”1实际上,这也说明吏仆养的工作有很强的固定性,并不能临时指派人从事。高震寰先生认为:“仓除了隶臣妾外,似也管理有特殊任务的徒隶。简8-130+8-190+8-193载‘诸徒隶当为吏仆、养者,皆属仓’,说为吏作仆的以及准备炊事的徒隶属仓。徒隶的范围不只隶臣妾,故仓大概也管一些罪较重的刑徒。大约仓管理粮食,所以炊事的徒隶就属仓,以方便准备。”2不过,从上述诸多里耶简的内容来看,仆养人员都应该属于仓派发和调动,仓主要是县隶臣妾的主管机构,而秦律中规定了隶臣为“养”的情况,所以仓的职能则是主管隶臣妾这类刑罚较轻的刑徒,并没有扩大权限的可能。

另外,我们在《湖南简牍名迹》一书新公布的“作徒簿”中,发现简10-1170就与仓派发吏养、走有关并引述如下。

F四年十二月仓徒簿

大隶臣积九百九十人,

小隶臣积五百一十人,

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

凡积四千三百七十六人。(第一栏)

其男四百廿人吏养,

男廿六人与库武上省,

男七十二人牢司马,

男卅人输铁官未报,

男十六人与吏上计

男四人守囚,

男十人养牛,

男卅人廷守府,

男卅人与吏具狱,(第二栏)

男百五十人居赀司空,

男九十人城旦,

男卅九人除道食,

男十八人行书守府,

男卅四人库工,

小男三百卅人吏走,

男卅人廷走,

男九十人亡,(第三栏)

男卅人付司空,

男卅人与史谢具狱,

女五百一十人付田官,

女六百六十人助门浅,

女c四人助田官获,

女百c五人击舂,

女三百六十人付司空,

女三百一十人居赀司空,(第四栏)

女六十人行书廷,

女九十人求菌,

女六十人会建它县,

女六十人人它县,

女九十人居赀临沅,

女十六人输服弓,

女c四人付贰春,

女六人取薪,

女廿九人与少内殷买徒衣,

女卅人与库佐午漆,

女卅六人付畜官,

女c九人与史武输鸟,

女六十人付启陵,(第六栏)

女c人易除道食,

女卅人居赀无阳,

女廿三人与吏上计,

女七人行书酉阳,

女卅人守,

女卅人付库。(第七栏)3

这是一份很长的仓作徒簿,也是对始皇三十四年十二月以来,仓使用隶臣妾数量、分工情况的汇总。生先生依据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对“要

会”的解释,指出“最”就是总会、总计,而8-1559

中的“最”,不是牒数的总计,应当是作徒人数、分工资料的总计。1由此看来10-1107中的“仓徒簿狻币灿牒先生所说的情况一致。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仓负责一县隶臣妾的调配和派发,像徒簿中统计所掌管大隶臣、小隶臣、大隶妾的数量十分巨大,并且简文中有给付贰春乡、启陵乡隶妾人数的内容。其中还记载有担任吏养工作的人,主要是隶臣,即“其男四百廿人吏养”,而担任吏走、廷走工作的人,也主要是隶臣,即“小男三百卅人吏走”、“男卅人廷走”。由此可知,隶臣妾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我们上述分析的情况基本一致,隶臣妾的使用是由仓来主管的,并且仓所掌握的刑徒应该只有这一类。

在“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中,可以免除耕种劳役的还有为官府从事手工业的徒隶。秦代官营手工业中从业者中,掌握一定技能的人便可称为“工”,其身份可能是自由人也可能是刑徒。陈直先生认为,官营手工业中的劳动者,一般包括工、卒、徒三种人,“卒的来源主要为应当服徭役的更卒,还有一部分正卒。徒的来源,是犯罪刑徒作罚作的。官府手工业中,属于笨重的工作,则必须用卒徒;属于技巧的工作,则必须用工。”2睡虎地秦简《军爵律》中也有:“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工隶臣,作工匠活的隶臣。”3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陈直先生对“工”的解释,主要从事技巧性工作,结合《军爵律》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掌握工艺技能的隶臣在免为自由人时,与普通隶臣的身份转换有所不同,正如于振波先生所说:“赎免之后,之所以一为庶人,一位为官府工匠,是因为前者无专门技术,而后者有专门技术”。4也就是说,这些具有专门技术的隶臣,即使转换身份也不能像普通庶人那样,而是长期被官府所掌控,并为官府服役劳作。张家山汉简《复律》:“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依照“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所引秦令来看,是不能随意调动这类人从事耕田劳动的。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有工艺的工匠是严格受到官府控制的。二是大量使用隶妾、更隶妾、冗隶妾等一类的女性刑徒。吴荣曾先生认为:“隶妾在官府手工也生产中也有重要地位……冗隶妾、更隶妾属于散工一类。”5更隶妾,在睡虎地秦简中仅两见:

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食;不急勿总。

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6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云:“更,轮番更代。更隶妾,当为以部分时间为官府服役的隶妾。”7李力先生指出,“既然‘更隶妾’只有部分时间在官府服役”,那么也就是说其具有可支配的自由时间,但是无论是作为官奴隶还是刑徒,这种情况都是不可能的。另外,律文中没有见到“更隶臣”,是否存在有待查考。8也就是说,简文中最主要的矛盾是“更隶妾”是不是刑徒。如果不是刑徒,身份自由,国家对其人身束缚性小,自然有更多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但是作为刑徒,其居住、衣食都收到严格限制,出现轮番更代的情况是不可能的。秦简中出现的情况较少,没有更多的材料使我们了解“更隶妾”的具体状况。笔者认为,从简文编排的情况上来看,前一条简文应是后一条简文的“禀食”规定。这种情况与公器管理的情况相类似,睡虎地秦简《工律》中规定了器物标识和借出器物的法则,而《金布律》中就给出了处罚的具体规定,这是由于管理分工的细化所造成的。所以,有关更隶妾“禀食”的管理规定,自然放在了《仓律》之中。实际上,我们把第一条简文与对比,不难发现这条反映的就是关于“隶臣妾”禀食的一种特殊情况。“更隶妾”总得来说是仍然是“隶妾”。“冗臣妾”则属于长期在官府手工业中,从事杂役行劳作的隶妾,其与更隶妾的性质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我们分析了里耶简“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中,国有土地开垦经营和免除耕田劳役徒隶种类等两个问题,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的一些结论。

一、秦代国家土地的经营形式主要有,国家直接开垦经营的国有土地和分户授田的私人占有土地两类,而“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中所应开垦土地,则属于国家直接经营的范畴。这些开垦土地的数量与地方官吏的政绩直接挂钩,属于官吏考核的内容之一。司空厌则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令徒隶及时耕田,致使耕田数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损害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其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并被处以“耐为司寇”的刑事处罚。

二、“税田”则是国家直接控制管理的土地,其获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家,由国家直接调配和使用,参与耕种的人员主要是徒隶,并由国家统一进行人员调拨。“税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耕种的熟田,主要依据户数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出来的土地,这些土地便于耕种。二是新垦荒地,则是原来无主或没有开垦的土地,“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中应当属于后者。无论何种情况,这些土地都应该上缴所有产出,并为政府统一收藏管理。

三、依据秦令的规定从事仆养、手工业一类的徒隶,主要是为官府服役者可以免除耕田劳役,他们是官府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保证。这类人主要有三点特征,一是工作的固定性,免除劳役者的工作均是长期担任,有些则是需要根据机构人数、官吏等级等情况进行配发,不能随意进行增减更改,并且国家也会根据实际状况统一造册管理。二是工作的责任性,担任相应工作者是为政府服务,这些人如果被征调,政府机构则无法保证正常政令的下达和实施,官府的工作效率也会随之降低。官府手工业和商业则为了保证国家正常的经济运转,这类人也是经济活动中最为底层的参与者。三是从事者身份的特殊性,无论是给官吏担任随从人员,还是在官营手工业中从事劳作的人,国家均选用了受到刑罚较轻的刑徒或者身份相对自由者,还有一些是专门从事一门技艺的工匠。这类的人身相应的受到限制,但是相比城旦舂而言要轻微的多。同时,隶臣妾在婚姻、家庭的权利上有所保留异于其他类刑徒,从整体上来说,这些人所从事的工作与其身份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里耶秦简记载的内容来看,隶臣妾这类徒隶主要从事与官府有关的杂役劳动。

四、“司空厌弗令田当坐”文书体现了秦代国家非常强的控制力。官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土地占有上而言,秦土地制度具有两种不同的特点,即普遍国有形态和私人占有。国家直接经营土地仍然占有很高的比例,同时国家对手工业实行垄断经营,商业上则进行限制打击。秦代国家所有权具有广泛性,国家直接掌握农牧场、手工业工厂以及国家经营的其他事业收益和征集徭役和强制刑徒劳作,均是秦代国家所有权发生的重要方式。虽然迁陵县是秦代郡县体制下的一个基层组织机构,但是却体现了秦代国家中存在的普遍性意义。里耶秦简中的内容会完全让我们对于秦政府在地方制度的认识有所改观,这其中包括最基本的土地和徒隶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也是秦利用法律建立帝国系统的基础之一。

[作者于洪涛(1987年―),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12]

[收稿日期:2015年1月4日]